作者MOTCT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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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深思]医疗事故可不可能除罪化?
时间Sat Mar 8 01:02:00 2008
※ 引述《monyan (废健保救台湾)》之铭言:
: 医疗行为最化是全世界的趋势
: 连中共都开始符合世界潮流
: 为啥救人的行为要背上刑事责任?
: 医疗行为一日不去刑化
: 医师就不敢全力医治病人
: 也会让病患有恃无恐的敲诈医师
: 如此恶性循环
: 非全民之福
: 全世界几乎只有台湾是以刑法对待医疗行为
: 但是台湾的司法却以报复的心态对付救人的医师
: 这是不公平的
: 台湾一日不改
: 就一日远离世界潮流成为笑柄
: 成为比对岸还要落後的野蛮思维
这个问题应该这麽说:
欧陆法系之刑事诉讼制度其目的在於发现真实。
因此,老派的欧陆法系学者(例如我们已经葛屁的独派大老林博士山田教授副主
席大人)多会认为医疗行为的过失伤害不能免於国家司法之诉追。
这边要提出来的是:
医疗行为固然有其风险,但是刑法学者所主张的是,是否医疗人员帮医疗行为
增加了不必要,甚至不应该出现的风险。
举例来说,假设剥主动脉瘤剥到破、剥到喷血,病人死在table上。这是风险
但是 "扯" 主动脉瘤扯到破、扯到喷血,病人死在table上。这是增加不应该
(不必要)的风险。
刑事诉追医疗过失、疏失的目的是在处理 "扯" 主动脉瘤这一种的问题。
当然,扯主动脉瘤已经是杀人行为,有点sense的人都知道;
但是给错药打错针......这种事情的伤害不见得人人都知道。
司法实务工作上的难题在於,如何区分某一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之伤害系医疗
行为之必然,亦或人为制造之实然。
有一个司法实务上的论点是这麽说的:
刑法上所谓之「过失」,系指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
意,而不注意者而言,
被害人虽与有过失,仅系在民事上法院得减轻赔偿或
免除之,刑事责任上仍无法解免行为人在不超越社会相当性之范围应有之注
意义务,换言之,
刑事责任系对於反社会行为所加之公之制裁,不若民事责
任系专以填补损害为目的,因此并无允许依民事上过失相抵之理论,而解免
已发生之刑事责任之余地。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534号判决)
至於药害救济制度,事实上也不妨害病家向药厂索偿。
只是诚如法谚所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要病家举证药厂的疏失实在
有如难上青天,所以才有 "请领药害救济就不能向药厂求偿" 的错误印象。
而且药害救济采无过失主义,只要正当使用合法药物发生药害,就可以依法
请求救济。
比照药害救济制度发展医害救济制度,其实就好比汽机车有强制险一样,真
的要告还是可以告,顶多就是医师不幸告输时可以少赔200万。
不过,如果医疗行为本身充满风险,那或许就不会有那麽大的医疗市场。
这可能也是保险公司对於医师责任险兴趣缺缺的原因-毕竟,保险公司不是
佛心来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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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角响起 为革命做先锋 哪里有难哪里冲 敌我不分 前线我最勇 管他下雨或刮风
黑夜中 手电筒 随便照明曝行踪 攻山头 下壕沟 不取敌首誓不休
炮声隆隆 挥汗采水果 英勇的战士摇摇头 英勇的战士摇摇头
糯米团「英勇战士摇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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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9.21.33
1F:推 hahawow:刑事最大的问题在於医师的诉讼成本(时间,金钱)无端增加 03/09 08:15
2F:→ hahawow:而且医疗事故发生无可避免 03/09 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