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yan (废健保救台湾)
看板medache
标题[深思]医疗事故可不可能除罪化?
时间Fri Mar 7 23:11:09 2008
※ [本文转录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monyan (废健保救台湾) 看板: medstudent
标题: [深思]医疗事故可不可能除罪化?
时间: Fri Mar 7 23:10:36 2008
医疗行为除罪化
医疗纠纷大多是死於猝死,根本就是因为不可抗力的「事变,」所引起,既非过失,更不是故
意。但「医疗纠纷」这个名辞常给一般人先入为主以为「医师又作了什麽乌龙事,惹出什麽
纠纷」 (病人怎麽可能惹事?),加上一般人都有同情弱者,认定医师大多为富不仁,一听到医
疗纠纷,我们医师就先行理亏三分了。中共在1987 年6 月29 即由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开宗明意第一条就说「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维
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准此,个人以为用「医疗事故」这个名辞,,来处理医
疗上的许多意外「事变」对我们医师来说比较公平。
[学者的看法]
废除「医疗业务过失致死」的刑事责任,支持我们医界的法界学者不多,只有蔡墩铭教授认为在医师专科制度完善及医师自律自重情况下可以考虑,其他如林山田教授、陈春山教授都不赞成, 但都要求司法界应以严谨的态度从事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绝不可仅以医师在医疗行为中已有「客观注意义务」的违背,而对病患的死伤结果是否为「客观上可预见」,或「客观上可避免」的问题,未详加调查,即轻率肯定刑法过失行为之成立(林山田
法制论集)。可悲的是远的是「票据法」修正後,开空头支票都不为罪了,近的是听说证帣交
易丙种金主融资已在财团推动立法下就要除罪合法化了。医疗事故关不关医师不过是医师
个人芝麻小事,大部份立委处理国家大事都不来及了,法界学者也都以为事不关己,财团更是
无关痛痒,全国不过二万七千名医师,谁管这些弱势团体成员的关不关的小问题?只有我们自
己要在乎,要自力救济!
[检察官的看法]
检察官的意见, 认为除非死者是「非病死」或者也许有谋杀的可能,才需亲自出马相验,
才可能开侦查庭;通常只要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书,家属也不要去向警察局报或按铃申诉,检察
官日理万机呷饱太闲多管闲事?我这位有医疗知识的检察官同学还说,何况侦查後知道是医
疗事故,未必一定会起诉医师呢,他还抱怨在美国,车祸死亡只要警察行政相验, 盖个章就好
了可也,在台湾每个案例都还要检察官亲自出马,太麻烦了。
准此只要急救死者的大医院医师不必怕开死亡诊断书,事情就单纯了,诊所转诊也不可
等到患者断了气才送走,至少要打强心针维持心跳及人工呼吸, 一息尚存就快亲自护送转出;
大医院後续急救就算治疗,但至少要多急救一、二个小时,最好也让转诊医师参与急救,最後
才宣布死亡。大医院既然急救过,也明知道是病死,为什麽有的医师还会怕担当,不敢开具死
亡诊断书?只要开了死亡证明,病家就不需要去向检察官报案, 否则无法埋葬。一旦报了案
病家想不告诉,检察官职务所在,不办还真不行呢!而检察官调查侦查起来,连大医院急诊医
师也要三番两次作证出庭,反而更麻烦。所以只要大医院合作开具死亡诊断书,转诊的医师
再多安抚一下病家,赶快请仲裁人出面仲裁赔偿结案,速战速决;检察官没事怎会去一家一急
诊处找医疗过失致死的医师起诉?
[犯罪理论上的个人看法]
从犯罪理论上来看,目前讲犯罪三阶论,即「构成要件相当性」,「违法性」,「罪责性」。
业务过失致死在前二阶都一定成立,只有在罪责上可以用「错误理论」来除罪。现代刑法讲
罪责,逐渐着重主观动机及犯意,像优生保健医师对未成年女子人工流产而无监护人签名是成
立堕胎罪,但若有密医骗说有怀孕而对未怀孕之女子,着手实行堕胎行为,因属「客体不能」(
没有胎可堕),只成立「堕胎罪不能犯」,罚刑上反而非减即免,太不公平了,所以应依英美法的
判决观念,该密医主观上有堕胎犯意,就应该要成立犯堕胎罪才合情合理。所以配合这种「主
观犯意重於客观结果」的犯罪理论趋势,个人相信医师主观上只是要济世救人,客观上不可
抗力事故发生,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医疗事故的除罪化」的,只是个人学问不够,还有待日
後研究研究。
[医疗纠纷的解决之道—仲裁与保险]
仲裁的好处是事故後当事人各选一仲裁人, 三个月内解决;仲裁可以略为不公平的偏向病家,
而由保险合作社来支付赔偿金。这绝对是医疗纷的最终解决之道,以後有机会再为文详述。
最後要再三强调的是医疗纠纷应更名为「医疗事故」,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抗力的事变,
既非过失,更不是故意,而自犯罪学主观上无犯意的立场,断无对医师诉之刑法,处之以自由
刑的道理;但我们仍需戒慎恐惧的是,检察官要主动起诉侦讯,法官要动用医疗刑法的对象是
传闻中某些试管婴儿包生弊案(狸猫换太子案),急性骨盆腔炎症常规当作子宫外孕开刀或生
理性滤泡瘤骗患者开刀者的不当医疗行为。只要有生之日,有一名患者或任一护士出面检举,
不旦医师身败名裂, 检察官若侦讯属实,马上会依诈欺重伤害起诉并吊销医师执照。至於利慾
薰心严重到假安乐死之名协助病家行谋杀患者之实,涉及谋杀不法,这种医师都有可能被处
以极刑,不再话下。当然我们相信,我们中华民国妇产科医学的会员是不可能会有这种败类
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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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最化是全世界的趋势
连中共都开始符合世界潮流
为啥救人的行为要背上刑事责任?
医疗行为一日不去刑化
医师就不敢全力医治病人
也会让病患有恃无恐的敲诈医师
如此恶性循环
非全民之福
全世界几乎只有台湾是以刑法对待医疗行为
但是台湾的司法却以报复的心态对付救人的医师
这是不公平的
台湾一日不改
就一日远离世界潮流成为笑柄
成为比对岸还要落後的野蛮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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