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hawow (哇哈哈)
看板medache
标题Re: [新闻/判决书]治摄护腺发现肺病变未告知病患 ꜠…
时间Fri Jun 22 23:15:23 2007
: 推 zestwhite:忽然想到 假设家属知情但要求医师对病患本人隐瞒 而事後 06/22 21:43
: → zestwhite:病患本人才得知然後要提告 这种情况会怎麽判? 06/22 21:45
会怎麽判?
得问法官
我还没看到这种判例...
不过医师法和医疗法倒是满配合的
未来会不会被大法官认定违宪或被立法院修改就不得而知了
医师法 (民国 91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Lcode=L0020001
第 12- 1 条
医师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
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
用药、预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
医疗法 (民国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Lcode=L0020021
第 63 条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病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
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手
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第一项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64 条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应向病人
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书後,始得为
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第 65 条 医疗机构对采取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送请病理检查,并将结
果告知病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
医疗机构对於前项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就临床及病理诊断之
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评估。
第 81 条 医疗机构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告
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30.67
1F:→ banbanegg:不可能改吧 病人昏迷怎麽办? 06/23 00:19
2F:→ hahawow:可以改成"应告知病人,病人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 06/23 05:45
3F:→ hahawow:应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更符合病人自主 06/23 05:47
4F:→ hahawow:退一步如"病人有明确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时,应予告知" 06/23 05:48
5F:推 zestwhite:这似乎是最妥当的方法了 谢谢回答:) 06/23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