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ydream ()
看板medache
标题Re: [新闻]主治医师未亲自告知风险手术猝死长庚医쀠…
时间Fri Jun 1 21:46:32 2007
只是简单说明一下举证责任转换
在民事诉讼法中
原则上由主张权利者负举证责任
但是考虑到资讯不对称性
举证责任得以转换
因此 本来应该由病患举证医师之有过失
转为由医师/医院举证其行为无过失
至於无过失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
第 7 条 (企业经营者就其商品或服务所应负之责任)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於提供商品流通进
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於明显
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於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
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无过失责任发生在消费者保护法中
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为相较於厂商 消费者的经济力、对於资讯的掌握度都远弱於厂商
理论上 消费所发生的意外危害到消费者的机率在正常情况下并不高
但是比方说不知道怎麽搞的瓦斯炉突然爆炸之类的
消费者很难证明制造商的过失
这时候消保法的规定就是制造商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他可以证明自己真的没有过失(这真的很难)
法院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差别在哪喔?
学说上对於医疗适不适用消保法还有争议
基本上我认为是不适合
从第七条看 就知道在医疗行为中
这是很难确保的XD
举证责任转置的话
如果举证成功 那当然医师医院就不用负责
可是从无过失责任来看 就算没有过失 法院也只是减轻赔偿责任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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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55.79
1F:推 hahawow:理论上差异我也知道,但实务上要如何"举证无过失"? 06/01 21:47
2F:→ hahawow:法官只要对於医师所举证不采信,医师就输官司 06/01 21:48
3F:→ hahawow:结果几乎是一样的 06/01 21:49
4F:推 bathape:等着被宰…不符合法匠的「理论」和「经验」什麽都不是了 06/01 21:58
5F:→ bathape:还落个 「回护之词」的罪名 好呀 06/01 21:59
6F:推 shydream:基本上都送医审会监定不是吗 06/01 23:02
7F:→ shydream:目前我记得有研究对於医审会的监定几乎通采 06/01 23:02
8F:→ shydream:那就是同侪审阿~ 06/01 23:03
9F:推 hahawow:本案关键的"特殊体质"好像未送医审会,且医审会并非只医师 06/02 06:09
10F:→ hahawow:以後手术说明书後面要多几页的"特殊体质"专章了 06/02 06:11
11F:推 bathape:慢慢要像办贷款或现金信用卡一样密密麻麻的契约了 06/02 18:32
12F:推 magicagar:以後的手术同意书可能真的是「书」 厚厚一本 把各种可能 06/03 14:33
13F:→ magicagar:全部列进去 记得要加注 长期吸废气还有溶剂等的 会有 06/03 14:33
14F:→ magicagar:特殊体质 06/03 14:34
15F:→ bathape:密密麻麻的契约就代表没有了互信…才要靠法律 这不是坏事 06/05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