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ggy8 (咕噜)
看板medache
标题Re: 记者 我恨你 恨死你我想诅咒你
时间Wed Sep 7 13:22:14 2005
※ 引述《Vancehome (Vance)》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只要是事实,记者又挖的出来,就可以报导吗?
: 有没有法律或是其他办法阻止报导?
: 台湾没有法律限制侵犯隐私吗?
名 称: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二 编 分则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条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
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第 315- 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
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第 315- 2 条 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
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
规定处断。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15- 3 条 前二条窃录内容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第 316 条 医师、药师、药商、助产士、心理师、宗教师、律师、辩护人、公证人、
会计师或其业务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职务之人,无故泄漏因业务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 317 条 (泄漏业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 318 条 (泄漏职务上工商秘密罪)
公务员或曾任公务员之人,无故泄漏因职务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第 318- 1 条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 318- 2 条 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条 第三百十五条、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二之
罪,须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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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潭是我看过最美丽的海了! ! 好想再回去看看它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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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8.200
1F:推 Vancehome:感谢,要举证对付记者应该是很难吧? 218.170.41.98 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