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dd0508 (小刀)
看板marriage
标题[公告] 违规发言判决
时间Tue Sep 13 17:15:16 2016
大家下午好,
先预祝各位板友中秋佳节快乐!!
以下是本次违规发言判决,
有任何问题请在本篇公告提出,
或者站内信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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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置底检举
作者 lyting0910 (婷婷) 看板 marriage
标题 [求助] 男友删了对话纪录
时间 Fri Sep 9 17:52:3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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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子的
我们两个交往快一年
我一直都有看手机的习惯
我男友知道也表示不在意
看久了也就会特别注意一些人
男友会带着我去认识他的朋友
但是FB不会公开我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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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删文被检举───依板规惩处
全文无关自身婚姻且亦未受到影响,
违反板规1-3、2-3,
故
lyting0910禁言7天并警告一次。
1. 婚姻点
2. 文章须有
婚姻点,违者
文章删除并
警告一次。
3. 有更适合之专板文章为
非本板业务,张贴此类文章者,
文章删除并
警告一次。
2. 文章内容
3. 新文章须有
明确实质互动,且须有
自身实例或
自身受影响,不接受纯理念宣传
或分享文,或全文皆为他人婚姻且无关自身之相关论述,违者
文章删除并
禁言
7天。
未婚感情讨论 请至 Boy-Girl、WomenTalk、MenTalk、love、couple、DistantLove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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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置底检举
2F:推 lilika: 有听过这习俗 但一般人会主动开口要吗?何况是知道对方无09/10 01:31
3F:→ lilika: 业的状态之下09/10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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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板规[II.检举与申诉],在检举区发表非检举之言论,故
lilika警告一次。
II. 检举与申诉
i. 置底检举
(b) 在检举区发表非检举之言论者
删除发言并
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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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置底检举
4F:推 hunteryuyu: #1NqrQVFR nckuwei 板规20-1 鼓吹违法行为09/10 13:06
5F:→ hunteryuyu: 宠物放生违反动物保护法第5条第3项09/10 13:07
●32543 X5 9/10 nckuwei R: [婚前] 求助 没有共识时该怎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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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NqrQVFR (marriage) [ptt.cc] Re: [婚前] 求助 没有共识时?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rriage/M.1473468063.A.3DB.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226 Ptt币 │
└─────────────────────────────────────┘
被检举内容如下:
看到肚子里有小孩了~
那也不能不结婚
那建议一下猫的处理顺序...
1. 卖钱 -- 贴补家用 能卖给好人家是最好
2. 送养 -- 可以选择一下有心养猫人 对猫比较有保障
3. 放生 -- 最後的办法啦~ 猫永远是猫 不要想太多 外面野猫一堆 不差这几只
小孩要出生了
你不能给小孩1个有4只猫的生活环境 又脏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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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第5条後面提到,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交送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
不得弃养。
动保法第5条第七项 : 有发生危害之虞时,应将宠物移置安全处,并给予逃生之机会。
虽然被检举人(nckuwei)有解释,可预见猫将受到公婆危害 需要给予逃生机会,且後来
有修改文章,但根据
#1NikuTXB (marriage) 针对「修文前後被检举之判决标准」说明,
板规20(广告、违法行为、鼓吹违法行为、张贴恶意连结)修文後经检举照罚,这些是
属於较严重的违规,一开始就不应该出现在板面上,就算修文修掉还是要照常处罚。
而nckuwei板友虽然用「建议」之方式提出「放生」,但只要是违法的行为,就不算是
可以建议的办法,因此根据板规20-1,禁止广告、违法行为或鼓吹违法行为,
因此判定
nckuwei板友文章退回、删除发言并永久禁言之处分。
20.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1. 禁止
广告、
违法行为或
鼓吹违法行为,违者
文章退回、
删除发言并
永久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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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置底检举
推 bamanihao:
#1NqkiHcY (marriage) shot0909 板规2-4 无具体建议 09/11 12:23
●32539 92 9/10 shot0909 R: [求助] 夹在老婆跟老母之间.....
┌─────────────────────────────────────┐
│ 文章代码(AID):
#1NqkiHcY (marriage) [ptt.cc] Re: [求助] 夹在老婆跟老母之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rriage/M.1473440529.A.9A2.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 Ptt币 │
└─────────────────────────────────────┘
回文撷取如下:
媳妇真要有骨气
就直接跟婆婆说 两个小孩我自己带自己想办法
跟老公说我们搬出去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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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文章有具体建议,
不违反板规2-4,故
shot0909不违规。
2. 文章内容
4. 回覆他人文章於看板上给予原文建议者不受2-3之限制,可不与自身婚姻相关,
但仍需给予
具体建议,禁止纯理念宣传,违者
文章删除并
禁言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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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置底检举
●32570 mX1 9/11 Katherineyo □ [其他] 太晚生会不会对小孩不好?
┌─────────────────────────────────────┐
│ 文章代码(AID):
#1NrMLRmg (marriage) [ptt.cc] [其他] 太晚生会不会对小孩不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rriage/M.1473602907.A.C2A.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46 Ptt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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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无明确实质互动,
违反板规2-3,
且未经原发言者同意,删改下方推嘘文,
违反板规2-7,
故
Katherineyo文章删除并退回加上禁言37天。
2. 文章内容
3. 新文章须有
明确实质互动,且须有
自身实例或
自身受影响,不接受纯理念宣传
或分享文,或全文皆为他人婚姻且无关自身之相关论述,违者
文章删除并
禁言
7天。
依据
#1Nn5wqOO (marriage) [公告] 板规2-7修改,
2. 文章内容
7. 未经原发言者同意,禁止
删改下方推嘘文,违者
文章退回并
禁言30天。
8. 未经原发文者同意,禁止
修改引用之原文,违者
文章退回并
禁言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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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置底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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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已自删,加上没有其他相关资讯判断是哪一篇文章,故无法处理。
请有完整资讯再提供给板主。
i. 置底检举
(a) 检举人须完整附上以下资讯:
- 被检举人ID
- 文章代码(AID)
- 违反板规编号
- 违规行为描述
有缺漏者板主群得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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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板面文章违规
●32581 X1 9/13 poltroon R: [心情] 我对婆婆的三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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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NrmHq8A (marriage) [ptt.cc] Re: [心情] 我对婆婆的三个雷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rriage/M.1473709172.A.20A.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 Ptt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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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无具体建议,
违反板规2-4,故
poltroon文章删除并禁言7天。
2. 文章内容
4. 回覆他人文章於看板上给予原文建议者不受2-3之限制,可不与自身婚姻相关,
但仍需给予
具体建议,禁止纯理念宣传,违者
文章删除并
禁言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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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板面文章违规
┌─────────────────────────────────────┐
│ 文章代码(AID):
#1NqGY9qI (marriage) [ptt.cc] Re: [求助] 是否该离婚?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rriage/M.1473317001.A.D12.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 Ptt币 │
└─────────────────────────────────────┘
●32493 s 9/08 loser1 R: [求助] 是否该离婚?
说穿了,蒋中正一生不喝酒最後
也是在慈湖供人参观,去扫墓时
我也不知道那些骸骨生前有喝
那些生前不喝,直不知道别人喝酒
有人在喊烧什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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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文无具体建议,
违反板规2-4,故
loser1文章删除并禁言7天。
2. 文章内容
4. 回覆他人文章於看板上给予原文建议者不受2-3之限制,可不与自身婚姻相关,
但仍需给予
具体建议,禁止纯理念宣传,违者
文章删除并
禁言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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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台莫兰蒂来袭,请大家提早做出防台准备
并预祝各位板友中秋佳节快乐!!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5.168.189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rriage/M.1473758121.A.5BA.html
10F:推 unknowid: 终於以後都不用看到逻辑不通的文章了~ 09/13 17:21
11F:推 NOTHINGES: 看l被禁真好 以後不用看到怪文了 09/13 17:30
12F:推 mtyc: 阿纬QQ 09/13 17:31
13F:推 norikko: 阿纬QQ 09/13 17:36
14F:推 isacheng: 阿纬QQ 09/13 17:39
15F:推 rainbowpo: 阿纬QQ~不送 09/13 17:42
16F:推 sweam: 阿纬拜 09/13 17:54
17F:推 nunu1102: NO~~~~阿纬!!!QQ 09/13 18:00
18F:推 emily0953: 阿纬bye 09/13 18:02
19F:推 ivan0928: 阿纬终於GG惹~ 09/13 18:04
20F:推 verphy: 国考王~~~~QQ 09/13 18:15
21F:推 AppleAlice: 国考王居然被永久禁言!! 09/13 18:27
22F:→ sweetJ: 第一个也太迷路了 09/13 18:30
23F:推 ariiodi: 阿纬掰~ 09/13 18:41
24F:推 aaaaa9292: 他终於可以多花点时间考试了 阿弥陀佛 09/13 18:56
25F:推 verphy: 阿伟~卡机马QQ 09/13 19:08
26F:推 miconches: 国考王被禁了 QQ 09/13 19:32
27F:推 ostrich980: 阿纬QQ 09/13 19:32
28F:→ Max11: 放生是否等於弃养?法律名词禁止的是弃养,可以扩张解释到 09/13 20:06
29F:→ Max11: 放生吗? 09/13 20:06
30F:→ Max11: 如果放生猫是把猫放养在大自然,饲主住在附近仍有饲育行为 09/13 20:10
31F:→ Max11: ,这就是放生但不是弃养。 09/13 20:10
32F:推 ryoko34: XDDDD 09/13 20:19
34F:→ sopoor: 弃养。 09/13 20:19
35F:推 saapf222: 就是有这种观念才会一堆流浪动物,自以为是放生然後造 09/13 20:20
36F:→ saapf222: 成他人的困扰 09/13 20:20
37F:推 NOTHINGES: 其实我觉得故意放生比弃养更可恶 之前有些宗教会先抓 09/13 20:25
38F:→ NOTHINGES: 一堆动物 把他弄得半死不残 再来放生自认救赎 09/13 20:25
39F:→ AppleAlice: s大贴的那篇是主管机关对於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解释耶, 09/13 20:27
40F:→ AppleAlice: 跟检举引用的动保法不一样,主管机关和野放客体都不同 09/13 20:28
41F:→ AppleAlice: 而且以该篇文章的10年家猫来讲,放出去等於要他们死了 09/13 20:29
42F:→ Max11: 野放後的猫,一样可以继续人工养育。差别只是家猫变放养猫 09/13 20:33
43F:→ Max11: 。 09/13 20:33
44F:推 AppleAlice: 我找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简字第9号简易判决可供参 09/13 20:33
45F:推 saapf222: 他就是觉得原PO养不起四只猫才叫他放生,放生还继续养 09/13 20:34
46F:→ saapf222: 不觉得很矛盾吗 09/13 20:34
47F:→ AppleAlice: 考,大意是说行为人在网路上认养猫,而後将其野放,并 09/13 20:34
48F:→ AppleAlice: 称其动机再让猫回归大自然,不应进行人为圈养,但其既 09/13 20:34
49F:→ AppleAlice: 已养育,将动物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内,野放即可认定为 09/13 20:35
50F:→ AppleAlice: 弃养。可以给版主和有相关疑虑的版友做个参考 09/13 20:35
51F:推 miconches: 顾名思义 放生 放牠自生自灭 更别说有提到野猫了 09/13 20:39
52F:→ sopoor: 红色字体的部份,放生,包含宠物饲主弃养等所有「动物释 09/13 20:45
53F:→ sopoor: 放」之行为,我赞同楼上的说法,但就法源而言,这判决是 09/13 20:45
54F:→ sopoor: 有问题的 09/13 20:45
55F:推 kissdodo: 阿纬~ 09/13 20:46
56F:→ AppleAlice: 所谓的这判决是版主判决吗?? 没有问题阿,家猫是适用 09/13 20:48
57F:→ AppleAlice: 动保法,不是野生动护保育法耶,检举的版友也是以动保 09/13 20:49
58F:→ AppleAlice: 法来检举阿 09/13 20:49
59F:→ AppleAlice: 野生动物保育法 09/13 20:49
60F:推 afria: 阿纬QQ 09/13 20:51
61F:推 saapf222: 就法源而言..这则新闻里提的修正野保法已通过了吗? 09/13 20:53
62F:→ saapf222: 新闻里写顺利的话期待在今年底就能通过,还没年底,所以 09/13 20:54
63F:→ saapf222: 应该还没通过吧? 09/13 20:54
64F:→ AppleAlice: 那条修正(需要行政许可)还没通过,但是野生动物保育法 09/13 20:54
65F:→ saapf222: 另同意Apple大,家野不适用野保法 09/13 20:55
66F:→ AppleAlice: 本身是现行有效的法律阿,第3条又没修 09/13 20:55
67F:→ saapf222: *家猫 09/13 20:55
68F:推 s89227: 会去请教站方法务,若这是有问题的判决会再改判 09/13 20:55
69F:→ saapf222: 哦哦,感谢Apple大解说 09/13 20:56
70F:→ AppleAlice: 我一时没找到例子,我猜想野保法讲的宠物饲主是指养台 09/13 20:58
71F:→ AppleAlice: 湾猕猴那类野生动物的人吧,总之家猫不会适用的 09/13 20:58
72F:推 love0315520: 太棒了 谢谢板主 09/13 21:02
73F:→ pastoris: 永久禁言是很严厉的处罚耶,没有闹版/分身/口出恶言分, 09/13 21:05
74F:→ pastoris: 不会有言论自由凌驾检举的意味吗? 09/13 21:05
75F:→ s89227: 鼓吹违反行为不比闹板轻吧@@? 09/13 21:14
76F:推 Novsup: 版主好认真 09/13 21:14
77F:推 rainbowpo: 发言前应该多想想吧,版规就写在那 09/13 21:27
78F:→ sopoor: 这样说好了,法律名词上,放生和弃养不同,所以动保法用 09/13 21:31
79F:→ sopoor: 的是弃养,野保法用的是放生,原文写的是放生,所以要引法 09/13 21:31
80F:→ sopoor: 源的话,野保法是适用的,因为野保法的放生是包含家宠的( 09/13 21:31
81F:→ sopoor: 连结红字林务局的部份) 09/13 21:31
82F:推 a50847: 版主有失比例原则 09/13 21:32
83F:→ sopoor: 会提出这个争议点的地方在於,家宠适不适用野保法,家宠 09/13 21:38
84F:→ sopoor: 的定义问题,以及野保法和动保法相冲突的部份,其实争议 09/13 21:38
85F:→ sopoor: 不少,贴上一个连结,有兴趣可以看看 09/13 21:38
87F:→ sopoor: entary 09/13 21:39
88F:推 snowymiracle: 以後都看不到国考王的发文了 拜拜 09/13 21:49
89F:→ Max11: 总之大家小心,别提到赞成TNR,否则在本版就是永久水桶 09/13 21:51
90F:→ Max11: TNR=弃养+放生,肯定违法的 09/13 21:52
91F:→ sweetJ: 这样以後有人说要下泻药在食物里面给偷吃的婆婆也要永久 09/13 21:53
92F:→ sweetJ: 水桶了吧. 09/13 21:53
93F:→ AppleAlice: 真要这麽说的话,国考王针对家猫议题用放生这个词就 09/13 21:56
94F:→ AppleAlice: 错了 09/13 21:56
95F:推 s89227: 会去询问法务,如果有瑕疵会改判,但目前先这样处理 09/13 21:59
96F:→ AppleAlice: TNR是把浪猫狗带去绝育後放回原本居住地,跟把原本饲 09/13 21:59
97F:→ AppleAlice: 养的猫狗放出去又不同 09/13 21:59
98F:推 a50847: 这条版规要修改,假设有人叫老婆去偷看老公手机,这样属 09/13 22:00
99F:→ a50847: 於妨碍秘密罪,这样是不是也要永久水桶? 09/13 22:00
100F:→ a7525741227: 如果一开始养的猫咪就是用放养方式,猫还有野外生存 09/13 22:00
101F:→ a7525741227: 能力。一开始养在屋内的猫,"放生出去"这种行为叫弃 09/13 22:00
102F:→ a7525741227: 养,没有能力在外面生存,是要牠死不是吗? 09/13 22:00
103F:→ a50847: 这样的话,我开始翻法条检举,一堆人也会被永久水桶吧? 09/13 22:01
104F:→ AppleAlice: 我觉得M大想讲的是类似放养家犬的概念,乡下蛮多这样 09/13 22:02
105F:→ AppleAlice: 的,但主要是狗,以动物性来说猫比较难用这种方式 09/13 22:02
106F:推 a50847: 再来。你违法的定义在哪里? 09/13 22:03
107F:→ NOTHINGES: 大家冷静............orz 09/13 22:03
108F:→ AppleAlice: 回归到检讨版规的话,我倒认为可以一并讨论所谓违法是 09/13 22:10
109F:→ AppleAlice: 指刑法还是包含行政罚,弃养宠物虽然我觉得可恶,但 09/13 22:10
110F:→ AppleAlice: 毕竟是行政罚,吃张罚单就没了的 09/13 22:10
111F:→ sweetJ: 这样以後说不要给公婆孝亲费算不算鼓吹犯罪啊? 09/13 22:14
112F:→ sweetJ: 还是公婆在家堆了一堆乱七八糟东西, 有人推文建议说找机会 09/13 22:17
113F:→ sweetJ: 把东西都丢了, 这样算是鼓吹犯罪吗 09/13 22:17
114F:→ Leef: 板主辛苦了!谢谢! 09/13 22:25
115F:→ Max11: 下次再看到有人鼓吹老公不用扶养大小姑的,一律永久水桶 09/13 22:25
116F:→ Max11: 民法1114条,兄弟姊妹互负扶养之义务。 09/13 22:25
117F:推 s89227: 大家冷静讨论,会连板规的适当性一起询问法务 09/13 22:26
118F:→ sweetJ: 总是要有个界线吧, 好像判太重了一点 09/13 22:27
119F:推 RedeyesID: 10岁家猫没有野外求生的能力 放什麽生?弃养就弃养 09/13 22:27
120F:→ sweetJ: 这样真的会有很多言论都要被永久水桶了 09/13 22:28
121F:→ RedeyesID: 动保法白纸黑字在那里 别硬凹了 TNR的动物原本就没有饲 09/13 22:29
122F:→ sweetJ: 虽然说他本来就是每天都在鬼扯一堆XD 09/13 22:29
123F:推 NOTHINGES: 我觉得A大说的明订刑法、民法和其他法的落差可行 09/13 22:30
124F:→ RedeyesID: 主 没有弃养的问题 放养和放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别混淆 09/13 22:30
125F:→ NOTHINGES: 毕竟现实情况确实後果差异很大 但国考也真的够了 09/13 22:30
126F:→ NOTHINGES: 整天说些无意义的废话占版面 看了很烦 让他收心也好 09/13 22:31
127F:→ Max11: 国考大写的是:放生,变野猫。没有说弃养。变野猫也能养。 09/13 22:33
128F:→ Max11: 当然家猫不可能变野猫在野外生存,问题是不妥不等於违法 09/13 22:33
129F:推 liao5469: 国考大掰掰~好好读书~^_^ 09/13 22:34
130F:→ Max11: 法律条文能不能类推解释,这不是版主能决定,也不该是板主 09/13 22:35
131F:→ liao5469: 版主是为了他好,让他认真考试 09/13 22:35
132F:→ Max11: 该负责的事情。 09/13 22:36
133F:推 sakuralove: 家猫放生本来就等於弃养,跟放养不一样,别再拗了 09/13 22:36
134F:→ Max11: 放生=弃养,这是法律条文的类推解释。问题是我们不是法律人 09/13 22:37
135F:推 RedeyesID: 兄弟姊妹的扶养义务顺位非常低, 实务上要成立并不常见 09/13 22:37
136F:→ Max11: 到底能不能做这种判决? 09/13 22:37
137F:→ RedeyesID: 只要该人有配偶 直系血亲存在 兄弟姐妹就没有扶养义务 09/13 22:37
138F:推 unknowid: 家猫放生实质上本来就等於弃养,如果执意在名词上硬凹是 09/13 22:40
139F:→ unknowid: 没有意义的,难道用"丢掉"家猫而不是用弃养两字就不是 09/13 22:40
140F:→ unknowid: 弃养吗? 09/13 22:40
141F:→ RedeyesID: 怎麽会有人一直硬凹 不继续扶养就是弃养了 中文意思很 09/13 22:41
142F:→ Max11: 很多女生无婚姻,父母不在时就只能靠兄弟扶养。 09/13 22:41
143F:→ Max11: 放生,只是说放到野外生活,没有说不再喂养。 09/13 22:42
144F:推 saapf222: 无婚姻的也能靠自己养自己吧........讲得好像所有不婚 09/13 22:42
145F:→ saapf222: 的女性都没能力工作养自己一样 09/13 22:42
146F:→ RedeyesID: 处 不管你用的字眼是丢掉 扔掉 不继续养 放弃对猫而言 09/13 22:43
147F:→ RedeyesID: 下场都是失去原本的家 不是弃养是什麽 09/13 22:43
148F:推 unknowid: s大,那位在讲兄弟姐妹扶养的问题根本是在硬凹,就别理 09/13 22:43
149F:→ unknowid: 会他了。 09/13 22:43
150F:→ NOTHINGES: 不懂为什麽国考被桶 M大这麽崩溃...... 09/13 22:44
151F:推 saapf222: 今天国考会建议放生是为何?因为原PO养四只猫经济负担太 09/13 22:44
152F:→ saapf222: 大,然後放生後再继续养就跟他原本建议互相矛盾 09/13 22:44
153F:推 plokmn: 呜呜国考大居然是永久水桶 我不依啦 09/13 22:45
154F:→ saapf222: 就算要拗你也要看他文章的立足点是什麽阿 09/13 22:45
155F:推 RedeyesID: 人单身无婚姻可以有自力更生的能力 10岁老猫被弃养呢? 09/13 22:46
156F:→ Max11: 我的意思是,版主无权自己解释法律。无权当法官判定不明确 09/13 22:46
157F:推 a50847: R大,你可能不懂,法律就是一直钻研名词好吗? 09/13 22:46
158F:推 unknowid: s大,你就别勉强要凹人会清醒了((拍肩! 09/13 22:46
159F:→ Max11: 的法律行为。如果此例一开,以後就是文字狱时代。 09/13 22:47
160F:推 a50847: 当你不确定放生=弃养,那你要找很多资料、法条、实例去证 09/13 22:48
161F:→ a50847: 明,不是你说是就是,那法官干嘛啊? 09/13 22:48
162F:→ Max11: 我这样做也是保护板主,他没有当法官的义务。 09/13 22:49
163F:→ RedeyesID: 我怀疑Max11和国考n有什麽关系吗?自己一直乱用民法内 09/13 22:50
164F:推 a50847: 这个就是要定义清楚,信不信我现在努力翻法条,绝对很多人 09/13 22:50
165F:→ a50847: 是用这条版规? 09/13 22:50
166F:→ a50847: 适用 09/13 22:50
167F:→ Max11: 如果有天板主错引法条永久水桶某人,到时可能真的跑法院 09/13 22:50
168F:→ Max11: 我不认识国考大,存脆讨论法律问题。 09/13 22:51
169F:→ RedeyesID: 类比 胡乱解释法律用语 然後说仅仅引用法条的版主无权 09/13 22:51
170F:推 s89227: 站规有写不得鼓吹违法行为,但板务和法务的分界线我们会再 09/13 22:51
171F:推 s89227: 向站方确认 09/13 22:51
172F:→ RedeyesID: 解释法律? 搞清楚 版主只是在履行义务执行版规罢了 09/13 22:52
173F:→ RedeyesID: 不服气去地检署申告啊 看把10岁老猫丢弃能否算弃养 09/13 22:53
174F:→ Max11: 对,我就是怕板主被告,永久水桶等於损害电脑使用权益 09/13 22:54
175F:推 a50847: 我就认为不是弃养,我认为让他回归自然,要辩来辩 09/13 22:55
176F:→ Max11: 板主又不是法律人,若对法条错误理解而处罚板友,其实他 09/13 22:56
177F:→ Max11: 没有必要背这种责任。 09/13 22:56
178F:→ Max11: 当然被告不一定会成立,但是如果当板主要接传票走法院,那 09/13 22:57
179F:→ rgreen: 法律人路过,法律有很多特殊名词定义、实务见解和例外,实 09/13 22:57
180F:→ Max11: 婚姻板以後就没板主了 09/13 22:58
181F:→ rgreen: 在不是版主可以自行认定的 09/13 22:58
182F:→ rgreen: 连律师都要不断更新或查询了,一般人的版主有办法适用正确 09/13 22:59
183F:→ rgreen: 吗 09/13 22:59
184F:→ Max11: 最好的做法就是移送站务法务,请他们认定,板主别自己判决 09/13 22:59
185F:→ RedeyesID: 放养放生傻傻搞不清楚, 怪不得台湾不负责任弃养的饲主 09/13 23:03
186F:→ RedeyesID: 这麽多 可怜的猫猫狗狗 被人类随便买卖随便丢 09/13 23:04
187F:→ rgreen: 这次假如刚好判对,有办法保证每次都能正确?再说法律外行 09/13 23:08
188F:→ rgreen: 人有没有办法胜任这种负担? 09/13 23:08
189F:推 a50847: 我们讲法律名词问题,既然引用法条,当然用法律解决,你 09/13 23:08
190F:→ a50847: 讲的是事实,可是法律不适用谢谢 09/13 23:08
191F:推 unknowid: 饲主的责任 (动保法第5条第2项) 09/13 23:09
192F:→ unknowid: 对於其管领之动物应提供 09/13 23:09
193F:→ unknowid: 1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 09/13 23:09
194F:→ unknowid: 2.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 / 遮蔽 / 通风 / 光照 / 温度 09/13 23:09
195F:→ unknowid: 及清洁 09/13 23:09
196F:→ unknowid: 3.提供必要法定动物传染病防治 09/13 23:09
197F:→ unknowid: 4.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 / 虐待或伤害 09/13 23:09
198F:→ unknowid: 5.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09/13 23:09
199F:→ unknowid: (三) 关於弃养 09/13 23:09
200F:→ unknowid: 饲主饲养之动物 ,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 / 县( 09/13 23:09
201F:→ unknowid: 市) 主管机关指定之厂所 09/13 23:09
202F:→ unknowid: 收容处里外,不得弃养 (动保法第5条第3项) 09/13 23:09
203F:→ unknowid: 因此依照法条制定的逻辑 09/13 23:09
204F:→ unknowid: 先规定了饲主的责任 09/13 23:09
205F:→ unknowid: 之後规定饲主若是不饲养宠物,宠物唯一合法的去处 09/13 23:09
206F:→ unknowid: 之後规定除此以外不得弃养 09/13 23:09
207F:→ unknowid: 依照法理 09/13 23:09
208F:→ unknowid: 弃养的意义是谓饲主没有尽到法条所规定的饲主的责任 09/13 23:09
209F:→ unknowid: 所以弃养的定义为何已经很明显 09/13 23:09
210F:→ unknowid: 放生、丢掉都包含 09/13 23:09
211F:推 RedeyesID: 这里是PTT不是法院 要讲法律去法院讲 这里看版规 09/13 23:10
212F:→ RedeyesID: unknowid完全正确 可是有人会跟你说你不是法官不准引用 09/13 23:11
213F:推 a50847: 我乘现在,去检举叫对方不养自己父母的人,违反了民法1114 09/13 23:11
214F:→ a50847: 条,这样也违法,如何 09/13 23:11
215F:推 unknowid: 不是念法律的人却爱讲法律,这才是最让人头疼的,法律是 09/13 23:12
216F:→ unknowid: 讲逻辑的,法律规定更是,根本不是什麽类推解释,类推 09/13 23:12
217F:→ unknowid: 解释根本不是那样用的。 09/13 23:12
218F:→ Max11: 法律每个人都能解释,但只有法官能作判决。 09/13 23:13
219F:推 RedeyesID: a50847你去啊 可是你要先举证该人父母没有生活自理能力 09/13 23:13
220F:→ Max11: 板主如果认定一个人鼓吹违法,基本上就是对他的名誉损害了 09/13 23:14
221F:→ RedeyesID: 是否违反版规是版主的权限 是否违法才是法官决定的 09/13 23:14
222F:推 saapf222: 现在大部份都建议每个月汇几千元以自保免得被告弃养, 09/13 23:14
223F:→ saapf222: 很少人叫人不养父母了吧 09/13 23:14
224F:推 a50847: 不用啊,因为民法那几条不用举证,刑法才需要,谢谢 09/13 23:15
225F:推 unknowid: R大,何必跟不懂的人争呢~他不懂说再多还是不懂,他懂 09/13 23:15
226F:→ unknowid: 的只有他自以为懂而已。 09/13 23:15
227F:→ Max11: 当然实务上名誉损害未必成立,但只要板主犯一次错,被判 09/13 23:15
228F:→ Max11: 妨害名誉成立,那就很惨了。为什麽板规要让板主背负这种 09/13 23:16
229F:→ Max11: 风险? 解释法律的责任不在板主,板友有没有鼓吹违法 09/13 23:16
230F:→ Max11: 应该交给站方认定。 09/13 23:17
231F:推 a50847: R大就很懂? 09/13 23:17
232F:→ RedeyesID: unknowid的谢谢你 我的确不该和听不懂的人讲道理 09/13 23:17
233F:→ a50847: 你们两个慢慢取暖吧 09/13 23:18
234F:推 pastoris: 光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构成"鼓吹",我想都有很多辩证。 09/13 23:27
235F:→ pastoris: 法律讲逻辑前题下的定义是人文辩证,德国人花了几十年 09/13 23:27
236F:→ pastoris: 的岁月去讨论遵守法律秩序与服从是否可以除罪。 09/13 23:27
237F:嘘 isaacc: 个人觉得永久水桶的处分过於严苛,版主可以多考虑一下吗? 09/13 23:27
238F:→ isaacc: 毕竟这等於在本版被判决死刑。。。 09/13 23:28
239F:→ isaacc: 今天就算是违反动保法,也不会被判死刑阿。杀猫咪都没被关 09/13 23:30
240F:→ isaacc: 因此还是考虑一下比例原则吧。 09/13 23:30
241F:→ Max11: p大说的对,我还没想到是否成立鼓吹。鼓吹是指宣传提倡, 09/13 23:32
242F:→ Max11: 但是国考大说的放生,是「最後的办法」,把放生放到最後 09/13 23:32
243F:→ Max11: 方法,似乎不能成立鼓吹。 09/13 23:33
244F:推 pastoris: 因为打嘴炮就被判永久禁言真的比例失当了,人身攻击寄信 09/13 23:35
245F:→ pastoris: 骚扰版友反而比较严重都不会这麽判了~ 09/13 23:35
246F:推 sakuralove: 把违法的事情放到选项3 就没事?我都笑了 09/13 23:39
247F:→ sakuralove: 版主只是依版规行事,他不服判决可以向站方提出申诉, 09/13 23:43
248F:→ sakuralove: 这是他的权利。我觉得事情应着重在讨论这条版规的处罚 09/13 23:43
249F:→ sakuralove: 标准,而不是针对他的个案内容。 09/13 23:43
250F:推 c728131: 推楼上,国考大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去申诉 09/13 23:56
251F:→ sweetJ: 有人如果鼓吹骑车可以不用戴安全帽那要不要永久水桶XD 09/13 23:58
252F:推 emily0953: 吵这真的没有意义,我们使用PTT帐号,除了受中华民国法 09/14 00:16
253F:→ emily0953: 律保护,更受PTT规范保护。版主都要问法务 清,就静 09/14 00:16
254F:→ emily0953: 待消息。不要又把版主灰心下台,然後无政府状态,这样 09/14 00:18
255F:→ emily0953: 有比较好嘛 09/14 00:18
256F:→ emily0953: *厘清 09/14 00:19
257F:推 BabyRismy: 讨论一下也无妨 毕竟这种问题以後可能还是会遇到 我是 09/14 00:23
258F:→ BabyRismy: 觉得违法行为包山包海 罚则却是绝对永桶制 如果能视情 09/14 00:23
259F:→ BabyRismy: 节轻重衡酌度下去做配套应该会更完善 09/14 00:23
260F:→ emily0953: 动保法吵到野生动物又吵到刑法民法。版主都要去询问了 09/14 00:27
261F:→ emily0953: 。 09/14 00:27
262F:→ emily0953: 因为这都可以商量,而不是说版主无所为而乱吵一通。人 09/14 00:32
263F:→ emily0953: 跟动物是能相提并论嘛 09/14 00:32
264F:→ Max11: 还有一个法律也是大雷区,食品卫生管理法。 09/14 00:33
266F:→ Max11: 请参考注意。不小心说一句「吃水果防止便秘。」 09/14 00:34
267F:→ emily0953: 都可以改判出桶了。 09/14 00:35
268F:→ Max11: 呵呵,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二项 09/14 00:35
269F:→ Max11: 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 09/14 00:35
270F:→ Max11: 为颗水果被永久水桶,超不划算的。 09/14 00:36
271F:推 zxcvbnmqwert: 猫咪有打晶片?若有!那叫她放生猫,是叫她弃养没 09/14 00:38
272F:→ zxcvbnmqwert: 错! 09/14 00:38
273F:推 GFDS: 国考大这个有点太过了 就好像最近的杀小偷案 如果有人说最 09/14 00:39
274F:→ GFDS: 後的办法还是杀掉小偷比较安全 是否也永桶 09/14 00:39
275F:→ zxcvbnmqwert: 重点是,要有人检举啊 09/14 00:40
276F:→ emily0953: 那你要不要研究一下宪法和法位阶呢 09/14 00:40
277F:推 GFDS: 检举不检举是一回事 重点在标准 09/14 00:41
278F:→ emily0953: 就阿纬得罪人,才被抓错处。还被引最严重的版规 09/14 00:42
279F:→ emily0953: 还是看法务怎麽跟版主解释,才会有依据标准。 09/14 00:44
280F:→ emily0953: 就我上面说的,使用者受PTT规范保护 09/14 00:45
281F:推 GFDS: 可怜的阿纬 09/14 00:47
282F:→ emily0953: 他有时候很正常(就事论事),被引这条桶,我只有疑,他 09/14 00:49
283F:→ emily0953: 得罪人嘛 09/14 00:49
284F:推 REALLYLIFE: 某m这麽舍不得某国考,私下留他的line彼此交流废文吧 09/14 00:53
285F:推 emily0953: 推Red大和un大 09/14 00:59
286F:推 GFDS: 得罪人无误 。至少阿纬的语气 明显把也许违法的手段当成罪 09/14 00:59
287F:→ GFDS: 後不得已的办法 要解读成鼓吹违反法律 是哪里出问题 09/14 00:59
288F:→ sweetJ: 我是觉得给个水桶几天蛮合理的,永久水桶有点太夸张了。以 09/14 01:06
289F:→ sweetJ: 前一堆骂人骂翻天的也给个一个礼拜就出来了,骂人算妨害名 09/14 01:06
290F:→ sweetJ: 誉吧,也就几个礼拜... 09/14 01:06
291F:推 pastoris: 其实我没看过国考大嘘人或在推文中与人吵翻,为何不得媳 09/14 01:11
292F:→ pastoris: 妇缘呀@@? 09/14 01:11
293F:→ plokmn: 无法想像没有国考大的婚姻版QQ 09/14 01:21
294F:推 nunu1102: 其实永久水桶真的判太重了,阿纬的说法虽然观念有错, 09/14 01:28
295F:→ nunu1102: 但不讳言确实有些人也是有这样的错误想法,若在判决时针 09/14 01:28
296F:→ nunu1102: 对此说法加以惩处2-4周,顺便进行宣导教育,可能事情会 09/14 01:28
297F:→ nunu1102: 更圆满 09/14 01:28
298F:→ Max11: 我是对事不对人。如果有人对我有误解,我也尊重。 09/14 01:36
299F:→ s89227: 问题卡在板规这麽写,如果程序和判定权限没有瑕疵的话板主 09/14 01:38
300F:→ s89227: 没有从轻的选项,要也是修改板规之後再回溯改判 09/14 01:38
301F:→ s89227: 总之一切等站方解释之後再看需不需要改判和修板规 09/14 01:40
302F:→ marchtue: 身为法律从业人员,对那麽多人觉得外行人可以翻翻法条 09/14 01:45
303F:→ marchtue: 就判断违法与否觉得桑心。 09/14 01:45
304F:推 GFDS: 有不适用的选项 那根本不是鼓吹 09/14 01:45
305F:→ aqwe: 建议放养是不太对 但永久水桶...之前那些公然侮辱都没这样了 09/14 04:26
306F:推 sweetJ: 当初看版规的时候倒是没想过这样就会被永久水桶,这条感 09/14 07:00
307F:→ sweetJ: 觉起来比较像是鼓吹人家去作奸犯科,外遇...之类比较严重 09/14 07:00
308F:→ sweetJ: 的事情。鼓励弃养的确很不可取,不过这样就要在「婚姻版」 09/14 07:00
309F:→ sweetJ: 被永久水桶有点诡异。 09/14 07:00
310F:推 a50847: 真的很诡异 09/14 07:08
311F:推 NOTHINGES: 真的太诡异了 国考都没说话 一堆纷纷崩溃 还以为分身 09/14 07:25
312F:→ NOTHINGES: 後来想想 确实现在知识进步 人人会GOOGLE 要找到在同 09/14 07:25
313F:→ NOTHINGES: 一水平线的人不容易了 难怪让他们这麽紧张QAQ 09/14 07:26
314F:推 NOTHINGES: 另外发废文的人不会因为水桶而气馁 建议他的粉丝可以 09/14 07:28
315F:→ NOTHINGES: 关注他又去哪边乱PO文 且战且走 成千上百的板上必有他 09/14 07:28
316F:→ NOTHINGES: 的一片天空 09/14 07:28
317F:推 a50847: 我想N大搞不清楚重点,重点是这条版规争议太大,法律包山 09/14 07:31
318F:→ a50847: 包海,如果照这种版规,很多人很容易就被永久水桶了。 09/14 07:31
319F:→ a50847: 请好好抓重点谢谢。 09/14 07:31
320F:→ NOTHINGES: 法律本就该包山包海 但没犯罪的人仍占大多数 09/14 07:31
321F:→ NOTHINGES: 如果你的重点是 你怕自己犯法被永桶 那建议你不要犯法 09/14 07:32
322F:→ NOTHINGES: ID可以换了再上 人生不行 别把犯法想得这麽简单 09/14 07:32
323F:→ NOTHINGES: 也别把一些不懂法的人的嘴炮或死辩 当成犯法的要件 09/14 07:33
324F:推 GFDS: 我觉得刚好相反 如果被这样水桶的不是国考王 而是普通媳妇 09/14 08:03
325F:→ GFDS: 应该会有更多人出来讲话 重点是他没有鼓吹 不能因为讨厌一 09/14 08:03
326F:→ GFDS: 个人就这样找机会修理他 09/14 08:03
327F:推 JayceLai: 苏湖 09/14 08:18
328F:推 a50847: 我就是怕自己被捅,也觉得这条版规太诡异了,提出异议不 09/14 08:20
329F:→ a50847: 行吗? 09/14 08:20
330F:推 afria: 这条的刑度可比戒严。 09/14 08:23
331F:→ afria: 某人都说再任大法官不是连任大法官,放生和弃养自是不同罗 09/14 08:26
332F:→ kidd0508: 如同s板主说的,板规20就是这样,就算板主想判轻也无法 09/14 08:27
333F:→ kidd0508: ,除非修改板规,我们也针对此案件讨论许久,决非因人 09/14 08:27
334F:→ kidd0508: 而异,今日我会询问站方,有任何结果会跟大家说明。谢 09/14 08:27
335F:→ kidd0508: 谢。 09/14 08:27
336F:推 a50847: 辛苦了 09/14 08:34
337F:→ c728131: 版主辛苦了 09/14 08:44
338F:推 isaacc: 比如NO网友在上面的推文说人崩溃,乱PO文,这没有法律问题 09/14 08:47
339F:→ isaacc: 吗? 是否可能也有违法之嫌,然後根据这跳马上被永久水桶? 09/14 08:47
340F:推 Doralice: 认同这条板规有修正空间,但版主的依板规处我觉得没问题 09/14 08:51
341F:→ Doralice: ,当有人提出疑虑时也向站务通报了 09/14 08:51
342F:→ NOTHINGES: 违了哪个法呢 只在你心中的那个吗 09/14 08:52
343F:推 GFDS: 根本就不是鼓吹 哪有不能轻判之理 09/14 08:53
344F:→ NOTHINGES: 认同版主处理无问题+1 如果觉得是恶法 应该要修法 而 09/14 08:53
345F:→ NOTHINGES: 不是吵着要特例 才符合程序 09/14 08:53
346F:推 Doralice: 倒是懂法律的板友可以直接提出板规修正该如何改善较好 09/14 08:54
347F:推 a50847: 没有特例啊,修法而已, 09/14 09:08
348F:→ isaacc: 对了,许多文章都提到私自看配偶邮件LINE脸书讯息 09/14 09:16
349F:→ isaacc: 完蛋了全部违法,全部永久水桶。。。 09/14 09:16
350F:→ SK3: 说到鼓吹,版上真的有被国考大影响的人吗?大家应该只是看看 09/14 09:17
351F:→ SK3: 笑笑,没当一回事吧! 09/14 09:17
352F:推 sakuralove: 不是不当一回事就可以言论踩线啊 09/14 09:20
353F:推 s89227: 能不能轻判是板规有没有写,不是鼓吹与否 09/14 09:21
354F:→ s89227: 现在板规只有不违规和永桶两个选项 09/14 09:21
355F:推 GFDS: 不是特例 用常理看是不是鼓吹就好 09/14 09:21
356F:→ AppleAlice: 不要乱解释,永桶是要跑法院告甚麽 = =" 09/14 09:43
357F:嘘 sexymuse: 这版是不是快要没有言论自由了 09/14 09:45
358F:→ sexymuse: 还是要跟版主亲近熟络比较不容易被判?呵。 09/14 09:46
359F:→ sexymuse: 喔说错,是「风向」决定判决XD 09/14 09:49
360F:→ marchtue: 违法行为的法的范围在哪里?看来版主认为条例是算,那命 09/14 09:57
361F:→ marchtue: 令算不算?判例跟最高法院判决算不算? 09/14 09:57
362F:推 BabyRismy: 我的想法已经具体建议过了, 将绝对永桶制改为视情节 09/14 10:04
363F:推 BabyRismy: 轻重衡酌罚责. 这条版规跟空白刑法有类似的结构, 将违 09/14 10:06
364F:→ BabyRismy: 反版规的部分构成要件授权给法律来做规范, 但是版规罚 09/14 10:06
365F:→ BabyRismy: 则却只有一个永桶, 这是一种无差别罚责, 就像红灯右转 09/14 10:07
366F:→ BabyRismy: 罚5万、国道超速罚5万、聚众斗殴也罚5万、妨害公众交通 09/14 10:07
367F:→ BabyRismy: 往来还是罚5万, 如此轻重失衡与宪法第23条所明揭的比 09/14 10:07
368F:→ BabyRismy: 例原则有违 09/14 10:07
369F:推 Legojiang: 阿纬居然被禁言了 哈哈哈哈 09/14 10:14
370F:推 s89227: 你怎麽会有跟板主亲近或风向决定判决的错觉... 09/14 10:43
371F:→ s89227: 去看看过去检举国考王的被判不违规有多少 09/14 10:44
372F:→ s89227: 高推文数照罚的有多少 09/14 10:44
373F:→ s89227: to B大,确实有失比例原则,因此会改板规&改判 09/14 10:45
374F:→ s89227: 只是不是现在,请见板务文的回文 09/14 10:45
375F:嘘 sexymuse: 我也不知道怎麽会有这种错觉欸,本来没有的。可能是执法 09/14 11:01
376F:→ sexymuse: 者常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吧。 09/14 11:01
377F:推 s89227: 还麻烦楼上s大举几个例子,没人反应的状况下我们也不知道 09/14 11:04
378F:→ s89227: 何谓匪夷所思的判决啊@@" 09/14 11:04
379F:→ sexymuse: 我找就难看了,不如版主自己爬文好了,有争议判决应该不 09/14 11:13
380F:→ sexymuse: 少。(笑) 09/14 11:13
381F:→ s89227: 不介意难看这种事情啦,有理说理,最少我目前看起来有争议 09/14 11:20
382F:→ s89227: 的判决都有改判或者明确解释啊 09/14 11:20
383F:→ sexymuse: 所以怎麽会是错觉呢?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版主辛苦了。 09/14 11:41
384F:→ kidd0508: 我想sexymuse板友是针对我上次的判决不开心吧! 09/14 11:48
385F:→ kidd0508: 如果大家用语都能再思考过才说出来,不要用贬抑人的字眼 09/14 11:48
386F:→ kidd0508: 我想板上会和谐许多^^ 有意见可以针对我,跟s板主无关 09/14 11:49
387F:→ s89227: 我笨,还请你直接举例,给你打脸的机会不好吗? 09/14 11:49
388F:→ kidd0508: 如果未来有板主选举 也欢迎sexymuse板友参选! 09/14 11:49
389F:推 fppull: 大家都针对版规,为什麽要有人针对版主。 09/14 11:51
390F:推 emily0953: 因为私人恩怨不爽 09/14 11:52
391F:推 unknowid: 楼上所说跟版主亲近熟络比较不容易被判该不会是暗指自己 09/14 11:53
392F:→ unknowid: 跟版主不亲近所以日前被判有违规吧?那你应该是找检举人 09/14 11:53
393F:→ unknowid: 才是,怎麽会是找版主? 09/14 11:53
394F:→ unknowid: 楼上是说sex大。 09/14 11:53
395F:→ unknowid: 没被人检举也不会轮到被版主判决呀~ 09/14 11:54
396F:→ emily0953: 自己不检讨得罪谁,才被检举,怪版主有何用?主体搞错了 09/14 11:56
397F:→ emily0953: 吧 09/14 11:56
398F:推 unknowid: e大,应该不是他得罪谁的问题~而是他本身发表的言论有 09/14 12:00
399F:→ unknowid: 问题,才会让版友不时检举他,翻翻他被检举的例子,实在 09/14 12:00
400F:→ unknowid: 不少呢~ 09/14 12:00
401F:→ emily0953: 真的,我其实也不大懂,这样子的言论,照版主不亲近逻 09/14 12:05
402F:→ emily0953: 辑(自认)应该很多发言都可以出不来 09/14 12:05
403F:推 psicic: 那这个版一堆人早就该永久禁言了 09/14 12:10
404F:→ NOTHINGES: 某人逻辑:检讨自己(x) 都是没有加入小圈圈才被桶(o 09/14 12:15
405F:→ NOTHINGES: ) 09/14 12:15
406F:→ sexymuse: 我只是回答S版主的问题回答,扯什麽恩怨,E妇电视剧言情 09/14 12:33
407F:→ sexymuse: 小说看太多?个人言论若有违规欢迎判罚,版主处理检举也 09/14 12:33
408F:→ sexymuse: 没有问题,但执法的sense要有吧?老是改判或被挑战如何 09/14 12:33
409F:→ sexymuse: 服众?在下无意挑战版主个人,否则申诉获胜的时候早就大 09/14 12:34
410F:→ sexymuse: 声嚷嚷,但嚷嚷的是谁大家心知肚明,我只是懒得理水准之 09/14 12:34
411F:→ sexymuse: 下的人。然後某N要不要我送你一张签名照,不理你还一直 09/14 12:34
412F:→ sexymuse: 跟在屁股後面叽叽喳喳耶~就指派你为粉丝团长好了。噗 09/14 12:34
413F:推 unknowid: 现在是上演被说中见笑转生气中所以又口出恶言了吗?((笑~ 09/14 12:35
414F:→ NOTHINGES: 噗 水准线外露了 真让人替她着急 09/14 12:37
415F:推 emily0953: 咦,又自打脸了。但上面戳板主的是你耶,难道被盗帐号 09/14 12:41
416F:→ emily0953: 了 09/14 12:41
417F:推 iangkor: 性感小玫瑰 好好过中秋好吗 每天剑拔弩张不累吗 09/14 12:46
418F:推 emily0953: 另外,当老木根本没空看那些东西哦 09/14 12:48
419F:→ sexymuse: iangkor怎麽叫人家的小名>/////< 好窝,快乐过中秋( 09/14 12:56
420F:→ sexymuse: 剥柚子ing) 09/14 12:56
421F:推 hunteryuyu: 我不认识nckuwei,与他没有私人恩怨 09/14 12:56
422F:→ hunteryuyu: 我检举他纯粹因为他建议养了十年四猫的主人放生 09/14 12:56
423F:→ hunteryuyu: 并在建议後加上猫只是猫不用想太多 09/14 12:57
424F:→ hunteryuyu: 我认为这样的建议明显在鼓励原po进行违法行为 09/14 12:57
425F:→ hunteryuyu: 因此检举他,没想到引起这麽大的风波 09/14 12:57
426F:→ hunteryuyu: 造成板主困扰我真的很抱歉 09/14 12:58
427F:推 fppull: 版主是人,我觉得有出现改判是正常的。且并没有老是改判, 09/14 13:01
428F:→ fppull: 这样说版主没有sense好像不好吧。 09/14 13:01
429F:推 unknowid: HU大~不用感到抱歉~你没有做错事情~该道歉的另有其人~ 09/14 13:02
430F:推 s89227: 板主群的能力没有到没判必对,如果错了难道不改判吗? 09/14 13:05
431F:→ s89227: 如果你有知道谁或者你的判错率比现任板主群低,欢迎参选 09/14 13:06
432F:→ s89227: 现在第三板主一直空着,可是上次办选举又没有人上 09/14 13:07
433F:→ s89227: 在没有更好的人能上来前,现任板主群你将就用吧 09/14 13:07
434F:→ s89227: 随时欢迎找更能服众的板主,直接站内信给我,我马上办选举 09/14 13:09
435F:推 unknowid: 版主~你们的努力大家都看的到,不必因为某些人自己做不到 09/14 13:09
436F:→ unknowid: 的事却一直要求别人做到的行为而感到卑微。 09/14 13:10
437F:推 emily0953: 有争议判决应该不少?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请问某S统计 09/14 13:11
438F:→ emily0953: 过了嘛?除了某m被桶那篇,好像也不多 09/14 13:11
439F:推 emily0953: 还是又把前几任为数不多通通扣在这任身上,因为桶过你 09/14 13:13
440F:→ emily0953: 这样 09/14 13:13
441F:→ NOTHINGES: E大 如果她搞得清楚状况 今天也不会成为反指标了 09/14 13:16
442F:→ s89227: 另外h大不用抱歉,今天这条板规确实有瑕疵,你不检举以後 09/14 13:17
443F:→ s89227: 也会遇到类似的状况,别太放在心上 09/14 13:17
444F:→ s89227: 啊,是每判必对,手残点错字 09/14 13:18
445F:→ romencer: 我想跟马克思11说,放生、跟放养是不一样的好吗? 09/14 13:24
446F:→ romencer: 马克思11说的饲养方式比较像国外的outdoor cat 09/14 13:24
447F:→ romencer: 不限制猫的行动,但还是会提供饲育、医疗等帮助 09/14 13:25
448F:→ romencer: 这叫放养...讲难听点跟放山鸡是一样的意思 09/14 13:25
449F:→ romencer: 说真的法律人这样纠结一个字的定义然後强辩,真的很 09/14 13:26
450F:→ romencer: 没意思欸?你可以说不符合比例原则,希望版主不要判那麽 09/14 13:26
451F:→ romencer: 重,但揪着一个字(而且我相信国考王心中的真意就是弃养) 09/14 13:26
452F:→ romencer: 在那边强辩个老半天...不觉得失去重点吗???? 09/14 13:27
453F:→ emily0953: h大,我要道歉,我乱臆测你和阿纬有个人恩怨,对不起 09/14 13:27
454F:→ Max11: 我也相信国考王想的是弃养,可是他没写弃养。我们又不是 09/14 13:29
455F:→ Max11: 法官,怎麽可以凭自己相信的,就判决他人鼓吹违法? 09/14 13:29
456F:推 unknowid: 从两位版主上任为数不长的期间以来,判决的总数大概是40 09/14 13:31
457F:→ unknowid: 篇,其中六篇左右的判决有争议(此篇数包含了改判和撤销判 09/14 13:31
458F:→ unknowid: 决),何来你说的有争议的判决不少?更何况版主改判判决是 09/14 13:32
459F:→ unknowid: 依据站方的规定,为何你会把改判判决说成是种难看且错误 09/14 13:34
460F:→ Max11: 再说把动物训练到能适应野外生活再回归户外,这也叫放生。 09/14 13:35
461F:→ unknowid: 的行为?以上你以自己的观感和没有统计数据而说出的言论, 09/14 13:35
462F:→ Max11: 法律条文是要字字斟酌的,不然何谓罪刑法定主义? 09/14 13:35
463F:→ unknowid: ,此等可以显示你是个靠个人情绪而非依照客观条件做出言 09/14 13:36
464F:→ unknowid: 论的人,那麽~你有什麽立场在这对版主大放厥词呢? 09/14 13:36
465F:→ Max11: 判人桶要依照客观条件,不能只凭主观判断。 09/14 13:36
466F:推 fppull: 版主已经有要处理了,可以不要在吵字义啥的吗? 09/14 13:39
467F:推 duoduo554553: "快去检举",都能被桶了,性感小姐扯风向,小团体, 09/14 13:39
468F:→ duoduo554553: 我勒呸 09/14 13:39
469F:推 unknowid: M大,我可以恳请你别乱用法律专业用语吗?请尊重专业,至少 09/14 13:41
470F:→ duoduo554553: 我只是不像你懂的申诉 09/14 13:41
471F:→ unknowid: 你在说出专业名词前先去做个功课,感谢你。 09/14 13:41
472F:→ duoduo554553: 我要懂,我早去申诉了 09/14 13:42
473F:推 emily0953: d大,她以为是很久之前的版主之乱,但已经相当久了阿 09/14 13:42
474F:→ Max11: 就是做功课以後,才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啊。u大。 09/14 13:43
475F:推 unknowid: 那可能你要好好的研究一下真正的意义,如果不懂就别勉强 09/14 13:44
476F:→ unknowid: ,因为法律涵养不是靠看一两篇文章就可以养成的。 09/14 13:45
477F:→ Max11: 我未必都懂,但是我可以提出浅见,有则改之,无则勉之。 09/14 13:48
478F:推 emily0953: 可是M大,你几乎都用错耶 09/14 13:51
479F:→ Max11: 楼上说的对,不是罪刑法定主义,是法律明确性原则 09/14 13:53
480F:→ Max11: 那句话我写的不是很正确,在此修改。 09/14 13:53
481F:推 unknowid: M大...那个...法律明确性原则也不是这样用的...你需要书 09/14 13:58
482F:→ unknowid: 籍的话我可以寄给你,有什麽不懂的地方我们互相讨论,但是 09/14 13:58
483F:→ unknowid: 在这之前...嗯...还是别提专业用语,口以咪~ 09/14 13:59
484F:推 emily0953: 我有一本非常白话的刑总,寄给你好不好 09/14 14:03
485F:推 NOTHINGES: 某人:你打我 我就可以打你 符合相对论原理 理科:相 09/14 14:04
486F:→ NOTHINGES: 对论不是这样用的 09/14 14:04
487F:→ NOTHINGES: 某人:唉呀 我只是提供我的浅见 09/14 14:04
488F:推 emily0953: 作者叫阿伟 09/14 14:05
489F:→ NOTHINGES: 建议先累积知识 再来发表浅见 09/14 14:05
490F:→ Max11: 是的,我会继续学习。不过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09/14 14:11
491F:→ Max11: 我还是会继续提出自己的看法。 09/14 14:11
492F:→ NOTHINGES: 嗯嗯 也许你要的只是可以说话就好 至於自己说了什麽 09/14 14:16
493F:→ NOTHINGES: 正确性如何 并不是你在意的事情 09/14 14:16
494F:→ NOTHINGES: 另外言者非无罪 只有闻者以为戒 09/14 14:17
495F:→ Max11: N大说的,似乎不是现在自由开放的台湾社会。 09/14 14:20
496F:→ NOTHINGES: 咦 难道你的逻辑=自由就不用为自己言论负责吗 09/14 14:22
497F:→ Max11: N大我只是引用诗经,没有要在这里讨论言论自由范畴的问题 09/14 14:23
498F:推 unknowid: N大说的是,言论自由并非无限上纲,也不是免死金牌。 09/14 14:24
499F:→ Max11: 如果连引用诗经的句子都不行,那我不知道还有什麽话能说 09/14 14:24
500F:→ NOTHINGES: 也许你该了解自己引用了什麽 以及是否适用於现在状况 09/14 14:29
501F:→ NOTHINGES: 一堆事不就是你不懂又乱用名词搞出来的吗 被专家指正 09/14 14:29
502F:→ NOTHINGES: 了 就在[我知道我搞错了但我还是要一直说 ] 09/14 14:29
503F:→ NOTHINGES: 请了解 似是而非或明显错误的言论 都会造成他人困扰这 09/14 14:30
504F:→ NOTHINGES: 个基本道理 谢谢 09/14 14:30
505F:推 saapf222: 不要不懂装懂就对了 09/14 14:31
506F:推 ryoko34: =====以下开放纬粉签到===== 09/14 14:31
507F:推 salem713: 谢谢,乾净多了 09/15 00:17
508F:推 forever0722: 国考王少了一个发泄的地方了 XD 09/15 09:30
509F:推 NCKUbuddha: 没有乾净多了 只有更肮脏了 09/15 11:07
510F:推 cash7564: 12我绝对不会答应,3可以多陪她庆祝一次 09/18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