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ddy (我只是爱挂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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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离婚法律教室
时间Tue Jul 22 12:33:47 2014
我是去年底结婚的新手
逛婚姻版会看到各种故事,有时候我心里也会想:这样就离婚吧
不过今天在脸书看到吕秋远律师分享的离婚法律小教室
我想也许对於某些人会有帮助,因此想转PO在这里
毕竟别人说说很容易,但实际上离婚的程序或是要注意要考虑的
也许还是需要专业的一些了解,更有助於做判断
吕律师自己说这篇文就像是避孕药或是保险套
是知道怎麽保护自己的方法
吕律师的脸书设的是公开,直接在FB搜寻他的名字就会看到了
因为我不知道怎麽点选单一动态取得连结,所以就直接贴上全文
如有违反版规请再告诉我
----以下复制贴上-----
吕秋远 12小时 ·
【脸书法学教室之离婚概论】
如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根据内政部最新统计,婚姻的平均保存期限是五年,
早就已经把形容婚姻危险期:「七年之痒」的成语改成「五日京兆」。
所以,离婚的常识应该已经是家中必备良药。
有监於「政治过量,有碍健康」,我们来补充点法律维他命。
离婚,不要动辄就找律师,第一件事情要先找对方。
不论是什麽原因要离婚,总是要先与对方沟通,
到法院打离婚官司,是很痛苦的,两边对簿公堂,孩子出庭作证,诉讼动辄经年。
说不定对方早也就想离婚了,只要沟通就能解决的事情,何必找律师处理?
但是,离婚这件事有三大难处。
第一件事就是对方同意,
同意以後,第二件与第三件事,就是
孩子的监护权与
财产分配的问题。
同意是大学问,监护权与剩余财产分配大概是同意与否的问题点。
一般而言,我会建议共同监护,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不要贪心」。
不过,要记得一件重要的事情,
签署完离婚协议书,不代表已经离婚,必须要「一起」去户政事务所登记才算数。
如果对方不愿意一起去登记,或是最终没办法有共识,
大概就要进入诉讼,也就是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就得要有原因说服法官。
第一大类,有十种理由,我称之为「十出」,这十种情状,都可以构成诉请离婚的理由。
不过常用到的大概也就是这两项:
家庭暴力与
通奸,其他原因比较少见。
所谓的家庭暴力,不是只有肢体暴力,语言暴力也算,例如说粗话、三字经等。
如果发生,我会建议声请保护令,一并提出离婚的诉求。至於通奸,就不必我解释了,
但是通奸的事实,非常难以举证。除非逼不得已,尽量不要找徵信社,麻烦非常多的,
光是徵信社的故事,就可以在天桥下分成九段,说上三天三夜。
第二大类,就只有一个理由,
我用白话文来说,叫做
「任何人处於这种情状,都会想要离婚」。
意思就是除了上述十种理由外,有其他状况是一般人都受不了的。
举例来说,老公三年都不洗澡、要求老婆学日本色情片等等。
我见过的理由千奇百怪,我只提醒一个标准,就是把自己想离婚的原因讲给路人听,
如果三个以上的路人都觉得离谱,那法官应该就会同意了。
不敢讲?就说「强者我朋友」就好了,又没人要你承认是自己的故事。
提起离婚诉讼,要写状纸。
可以自己打字,格式网路上也都有得抄。但是要把具体原因、法条依据都说明。
一般而言,如果有孩子,会「顺便」请求法官酌定亲权,也就是孩子的监护权。
如果两人结婚很久,会有财产纠葛不清的问题,可以「顺便」请求法官一起判断。
如果想要一次解决,可以再提起孩子扶养费的请求。
赡养费,请不必想。
我国民法对於赡养费的请求标准非常严,
必须离婚过失不在自己身上,而且离婚之後会顿失依靠,陷入经济困境。
第一项不难,但是第二项很难,这年头谁不是好手好脚?又是谁离婚以後就会流离失所?
高额赡养费,大概只会出现在另一半自愿给,或是英美国家的法院里才会出现,
台湾的法院是不可能判决这部分的。
写完状纸以後,大约等待一个多月,就会有法院的调解通知到来。
离婚是
强制调解,所以一定得到,
但是到了并不代表一定要答应对方的所有条件。
调解委员会给一些建议,要听不听都可以,这没有强制力。
但是要是接受建议,在
调解笔录上签字,那就是白纸黑字,效力等同於判决,
而且可以
单方到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如果调解不成,就会送进法院,由法官决定要不要判决两人离婚。
谈到这里,如果是因为监护权与财产权谈不拢,
很多时候就可以先同意调解离婚,後面再慢慢磨。不过这种说法会因人而异,
如果有一方特别想离婚,不妨就可以用签字离婚做诱饵,换取对方愿意较多的让步。
在离婚的市场上,永远是
比较急的人最吃亏。
趁着对方急着离婚,多为自己或孩子想一点,说不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如果进入法院,法官就会针对离婚事由、监护权、财产分配的相关事实加以调查。
离婚不外乎就是看谁对谁错,两边努力的撕破脸抨击对方伤害彼此不留任何情面,
监护权大概也是如此,用心证明自己是好爸爸好妈妈不爱江山爱小孩之现代二十四孝。
不过现在监护权的判定,过去大概就是以社工访视报告为准,
现在则是多了程序监理人的设计,
也就是法院会指派一名心理谘商专家,代表孩子发表意见。
我个人很赞同程序监理人制度,
不过目前台北三个家事法院,还是台北地院比较流行而已,
新北跟士林地院要看情况,不是每个法官都会主动指派,可能家长要自己留点心。
不过,说实在话,监护权的争取有非常多奥妙之处,
说起书来也是可以三天三夜,在天桥下分成九段,很难用一篇文章表达完毕,
我们日後有机会再来谈这个议题。
总之,绝对不是谁有钱,谁就一定拿得到权利。
法官会用各种方式了解谁比较关心小孩、爱小孩。
请记得,孩子不是大人的玩具,他们是自己的主人,
请以小孩的福利为主,不要只想着占住孩子来报复对方。
至於财产分配的部分,会分成婚前财产与婚後财产。
婚前财产的部分,另一半都不能分配;
只有婚後财产的部分,两人的财产增长的差额,才可以由少的人取得一半。
不过,爸妈给的,另一半是不能分的。
所以不要以为嫁给富二代,就可以在离婚後取得一代给二代的财产,
套句世间的话:「Over his dead body」,
除非有耐性等到另一半驾鹤西归,否则只要是离婚,就只能分到「白手起家」的那部分,
至於「家族庇荫」的那部分,洗洗睡是比较实际的。
今天的法学教室,我们就上到这里,
我们今天谈了离婚的原因、监护权与财产的大方向,
有机会我们再以故事的方式讲给大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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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dina:你写成吕远秋了 07/22 12:35
2F:→ miroc:有离婚版......\ 07/22 12:37
3F:推 bwl:实用推! "Over his dead body!!"真的很好笑 XDDD 07/22 12:42
4F:推 ivan0928:实用推。建议也po离婚版。 07/22 12:47
5F:推 Kiran:给推… 07/22 12:50
6F:→ isaacc:你知道,有离婚板吗? 07/22 12:59
7F:推 crazydog44:建议转离婚版 07/22 13:02
8F:推 nunu1102:建议也可PO离婚版,此篇将收入 07/22 13:08
9F:→ nunu1102:Z→9→20→8 07/22 13:09
10F:推 lovefu:长知识 07/22 13:48
11F:推 feelinbarbie:文笔好有趣!谢谢分享~希望用不到XDD 07/22 14:44
※ 编辑: Saddy (59.115.232.226), 07/22/2014 15:15:54
※ Saddy:转录至看板 Divorce 07/22 15:16
12F:→ Saddy:已转离婚版 07/22 15:16
13F:推 djboy:长知识……至於那个日本ooxx,真的…… 07/22 15:16
14F:推 beepp:推,长知识+1 07/22 17:19
15F:推 f575739:为什麽边看边笑啦XDDD 07/22 17:27
16F:→ didadi:法界大多认为吕律师讲话加油添醋的成分不少哦 而且文章提到 07/22 17:45
17F:→ didadi:法律专业的部分几乎没有一篇从头到尾完全正确 这篇文章亦然 07/22 17:46
18F:推 youvegotamai:共同监护绝对是大灾难无误 07/22 18:58
19F:推 laughgirl:不推共同监护 07/22 19:14
20F:推 peter555565:呵,写给一般民众看,吕律师当然永远是正义的化身啦 07/22 19:36
21F:推 belldany:共同监护小孩18岁前法律文件都要爸妈牵名。邮局存簿转学 07/22 21:38
22F:推 belldany:申请出国牵户口等办啥543都要找的到你的前夫/前妻签名喔 07/22 21:40
23F:→ Saddy:我不是专业人士,只是看到了分享一下,有需要的人还是请找专 07/23 00:30
24F:→ Saddy:业协助~ 07/23 00:30
25F:推 yuusnow:我爸是律师,做了十几年,我也在事务所工作4年 07/23 15:20
26F:→ yuusnow:完全不建议共同监护。 如果双方好聚好散可当朋友,那还可 07/23 15:20
27F:→ yuusnow:以考虑,但若争执很多,那是不建议的,共同监护代表小孩子 07/23 15:21
28F:→ yuusnow:在20岁(成年是20岁喔)之前,所有需要"监护人"出面的事情 07/23 15:21
29F:→ yuusnow:全都需要对方,小孩办银行户头、转学、选学校、户籍..BLA 07/23 15:22
30F:→ yuusnow:如果双方不是好聚好散,这到底是在折磨谁阿..... 07/23 15:23
31F:推 mimihelp:实用推 07/23 23:50
32F:推 michellehsie:实用+1...(笔记一下也许以後用得到) 07/24 23:52
33F:推 n131419:推 热心分享 07/29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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