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ey (像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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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求助] 什麽义务都不尽,什麽权利都想要
时间Wed Nov 17 10:02:46 2010
※ 引述《kouyakushi (黄老邪)》之铭言:
: 标题: [求助] 什麽义务都不尽,什麽权利都想要
: 时间: Wed Nov 17 08:41:1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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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4.45.189.50
: 推 qq1541qq:去地政事务所报房地契遗失~申请一份新的~弟弟手中的就是 11/17 08:43
: → qq1541qq:废纸!接下来就是把爸爸家里的门锁全换! 11/17 08:44
: → qq1541qq:最後就是请小心爸爸被带走领印监证明~ 11/17 08:44
不好意思,如果权状实际没有遗失的话,无论是被扣住或是交给别人保管的情形,
皆不可向地政事务谎报遗失,否则会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88 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 第 9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8 年 12 月 00 日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资料来源: 八十八年法律座谈会汇编 第 204-205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4、339 条 (88.04.21 版)
法律问题:某甲所有土地一笔,於民国八十八年 (下同) 一月十六日,经由代书某丙
之媒介向某乙借款而将土地所有权状及身分证暂押於某乙 (未设定抵押权
) ,嗣因欲出卖土地而无身分证及土地所有权状,遂经某丙之唆使,由某
甲向户政机关、政事务所谎报身分证、土地所有权状遗失,使该管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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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前开证件确已遗失,而陷於错误,除於职务上所掌管之公文书上记载
不实之遗失纪录,并在其职务上所掌管之空白身分证、空白所有权动填载
资料後据以核发交付,某甲取得上开证件後,旋将土地出售。试问某甲、
某丙之行为如何处断?
讨论意见:甲说:某甲、某丙二人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
罪。
乙说:某甲、某丙二人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
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诈欺取财罪,二者为一行为触犯数
名之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诈欺取财罪。
初步研讨结果:多数采甲说。
审查意见:采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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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
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九条。
提案机关: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八十八年法律座谈会刑事类提案 第 九 号)
尤其在这种明确交给对造的情形,如果对造知悉另外申办权状,
想必会造成亲同仇快的情形,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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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26.39
1F:推 abib1027:好专业 @@! 11/17 10:26
2F:推 kouyakushi:谢谢你的提醒,谢谢 11/17 10:28
3F:推 BADBUG:但是这个案例是因为有抵押证明文件才会这样判的吧! 11/17 12:15
4F:→ BADBUG:如果没有任何证据,外人无法得知地契是自愿给的还是被__走 11/17 12:17
5F:推 TsTin:到时弟弟拿出没遗失的权状还需要其他证据? 11/17 15:43
6F:→ TsTin:而且爸爸怎麽可能提出窃盗告诉,他应该会承认是自己给儿子的 11/17 15:52
7F:推 NEWZEALAND:还好有人发文提醒了 随便报遗失补发是很容易就吃上刑 11/17 17:26
8F:→ NEWZEALAND:事官司的 尤其是这种涉及争产的 千万不要乱做傻事!! 11/17 17:27
9F:→ NEWZEALAND:每年地检都有很多类似的刑事案件 不可不慎 11/17 17:27
10F:推 ganbaday:就爸爸年纪大了忘了即可,双方都没证据这种罗生门啦 11/18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