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itia (沈迷)
看板marriage
标题Re: [求助] 离婚协议
时间Mon Dec 21 00:58:40 2009
这个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你可以签,他以後没办法强迫你履行。
不过,日後小孩监护权在谁手上,是法院认定的,
即使现在是你监护,也不代表以後就是你,
这跟你有没有再婚无关,完全是看怎样对小孩最好。
实务已有见解,资料比较旧了,请参考:
发文字号:(75) 厅民一字第 1139 号
发文日期:民国 75 年 3 月 28 日
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资料来源: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5 辑 7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2、987 条 ( 74.06.03 )
法律问题:甲男与乙女系夫妻,於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於一年内不得再结婚,并由甲
男之父两出具保证书,保证甲男若约定一年期间内再结婚,保证人丙愿付
乙女新台币(下同)五十万元,嗣甲男於离婚後未及一年即再与他人结婚
,则乙女可否依约请求丙给付五十万元 ?
讨论意见:甲说:按结婚乃男女双方感情结合,为个人之基本自由,在国民道德观念
上为终身大事,若以契约限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结婚,实有违善良
风俗,况民法对於男子离婚并无再婚期间之限制,故甲乙协议离婚
时所为约定甲在一年内不得再结婚,显然违背善良风俗,而以此违
背善良风俗之方法作为约定给付金钱之条件,依法仍属无效,因此
甲虽於离婚後未及一年再与他人结婚,乙仍不得请求丙给付五十万
元。
乙说: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条有「女子自婚絪关系消灭後,非逾六个月不
得再行结婚」之限制规定。甲、乙约定在离婚後一年内不得结婚,
甲男如有违反,由保证人丙给付乙女五十万元,该约定之目的虽与
前开法条之目的不尽相同,但均为一定期间内再行结婚之限制,要
难谓关於给付五十万元之约定为违背善良风俗,兹甲男既於离婚後
未及一年即再与他人结婚,则丙应给付乙女五十万元之停止条件即
已成就,乙女自得请求丙给付五十万元。
结论:采甲说。
司法院第二厅研究意见:
一、男女结婚除法律定有限制外,应本於当事人之自由意思,倘於法定限
制外又约定加以限制,即属有背善良风俗其约定无效。
二、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条女子待婚期间之规定,目的在防止血统之混乱,
此观同条但书及第九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而自明,殊不得执此资为男子
亦得受待婚期间限制之论据。
三、本件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采甲说,核无不合。
以上,敬请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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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rdonez:筹码都在手上还要去签个不平等条约,然後再去期待一个公序 12/21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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