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ey (像钥匙)
看板marriage
标题Re: [求助] 离婚问题之户口名簿
时间Fri Dec 4 23:13:30 2009
※ 引述《newnewmew (大字头)》之铭言:
: 朋友与其妻结婚(以下称朋友为甲,妻为乙)
: 乙的户籍仍在其娘家
: 甲的户籍则已迁入新家
: 甲乙要离婚,然乙的户口名簿扣在乙母手中,拿不出来
: 请问,是否有不拿户口名簿,而撤销婚姻登记之方式?
要离婚是作离婚登记,不是撤销结婚登记,不过这只是用语而已。
另外拿不拿得出户口名簿不会影响离婚效力,
简单的说户政事务所不能因为你拿不出户籍誊本,而不帮你作离婚登记
民法第1049条: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条: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
之登记。
这里的离婚登记不是指登记在户口名簿上,而是户政事务所的登记资料内。
户口名簿从来就只是一种行政管理的东西,真正重要的是户政事务所抄录出来的户籍誊本
户政事务所虽然都会说要准备户口名簿,但按照民法你拿不出户口名簿他还是得受理
离婚登记,只要你的两愿离婚符合民法的规定,改注户口名簿没那麽重要。
本来就不需要的东西,也就不需要什麽办法罗......
发文字号: 台内户 字第 0980029686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8 年 03 月 16 日
资料来源: 内政部户政司
相关法条: 户籍法 第 56、80 条 ( 97.05.28 )
要 旨:
避免因户长拒提户口名簿而影响当事人办理各项户籍登记,得由户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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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先行办理登记,且同时催告户长提出户口名簿并於户役政资讯系统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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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中注记户口名簿内容已有变更,应伺机补注,尔後,再透过行政联系
协助方式完成登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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