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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tlovebaby》之铭言: : 女儿还未成年吧?! : 不用另外办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 可是继承人不只女儿一人时,就该考虑是否有办抛弃继承及限定继承之实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区域C | 区域B | 区域A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7.1.4 98.6.12 区域A适用98.6.12生效之新继承法 民法1148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 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民法1153条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连带责任。 继承人相互间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应继分比例负担 之。 解说; 1.继承事实发生在98年6月12日以後者,继承采法定继承,有限责任(有学者称为 概括继承,有限责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债务,不问其债务性质,皆仅需 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无待诉讼主张,当然对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 2.继承人仍可为单纯承认或抛弃继承。 区域B适用之法律为97.1.4生效施行之继承法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於继承开始後,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因继承 所得之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第 1153 条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负连带责任。 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所得遗 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相互间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 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适用法律解说: 1.抛弃及限定继承法定期间依该时间适用之民法1174条第2项及1156条第1项规定 为三个月。 2.继承之法律效果 (1)於法定期间为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之意思表示者:各依限定继承及抛弃继承规定 (2)未於法定期间为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之意思表示者: A:继承人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者: 依97年1月4日生效之1153条第2项,无论债务性质为何,继承人均以所得遗产为限 ,负清偿责任。 B:继承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a.所负继承债务为继承开始所生之保证契约债务: 依97.1.4生效之民法1148条第2项规定,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 b.所负继承债务为继承开始所生之保证契约债务: 依98.6.12增订之施行法第1条之3第2项所列事由,若由其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者 ,得主张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主张责任,须提起诉讼 由法院判断是否显失公平) c.所负继承债务为非保证契约所生之债务 依法负无限清偿责任,但有98.6.12增订之施行法第1条之3第4项所列事由 ,亦可主张限定责任(同b,应以诉讼提起) d.继承人系代位继承,由其继续履行债务,显失公平,得主张限定责任 (同b,应以诉讼提起) 区域C适用97.1.4前之旧民法 适用法律解说 1.抛弃继承法定期间自知悉得为继承人时2个月内,抛弃继承为自继承开始时3个月内为之 2.继承法律关系 (1)於法定期间内为抛弃或限定继承:各依其法律效果继承。 (2)未於法定期间内为抛弃或限定继承: A.继承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原则对被继承人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若由其继续清偿显失公平者,得向法院主张 以所得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 B.继承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同2.B.规定。 : 详情请对照民法继承第1148及第1153 : 民国97年1月2号及98年6月10号的最新修正 : 修正日期 : 民国 97 年 01 月 02 日 :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继承人对於继承开始後,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以因继承 : 所得之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 第 1153 条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负连带责任。 : 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所得遗 : 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 继承人相互间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 : 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 最新异动条文 :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 第 1153 条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连带责任。 : 继承人相互间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按其 : 应继分比例负担之。 附带一提受益金的问题 保险法112条规定 保险金指定受益人後,其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之遗产 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後出险,保险金就是由受益人拿,跟遗产继承脱勾 唯一要注意的只有109条第2项故意自杀条款 另外,能否以保单条款限制两年後自杀不赔 依据学者江朝国教授对保险法第54条的解释,应是否定的 -- 给我一个爱你的理由 给我一个留下的藉口 即使代远年湮 相思一如陈年红豆 顽固地回忆属於你我的时空 绝不褪去那一身绦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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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残加手残了 感谢指正 ※ 编辑: edens 来自: 218.167.5.220 (08/03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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