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s (草)
看板marriage
标题Re: [心情] 婚姻问题中最坏的结局....
时间Mon Aug 3 11:20:41 2009
: 1.先生自杀, 自杀前不久更改受益人名字, 新受益人是否可领到保险给付?
保险实务我不太清楚
但是保险法109条规定
第一项: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任。
但应将保险之保单价值准备金返还於应得之人。
第二项:保险契约载有被保险人故意自杀,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额之条款者,
其条款於订约二年後始生效力。
所以,要先看她先生保险种类与内容为何?是否理赔故意自杀?
还有保多久了?是否有相关条款且超过两年
(从订约或保险内容有变更时起算,应该不是从变更受益人时起算)
所以请她先找出先生的保险相关资料,翻看一下内容与後面的条文
并询问保险业务员吧
: 2.他们的状况, 在法律上, 媳妇是否跟公婆无任何关系?
: 我的印象是因先生死亡, 故女方与那些因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而有的姻亲就没关系了
: 所以女方跟女儿应可顺利离开公婆过新生活,
女方跟公婆的确是"姻亲",姻亲关系是否因死亡消灭在法律上有争议
法条明定姻亲关系消灭事由只有:离婚、结婚经撤销(没有死亡喔)
至於死亡,一般是认为
死者与生存配偶一方亲属间姻亲关系消灭(丈夫跟女方家属间姻亲关系消灭)
但尚生存之配偶与死者间亲属关系不消灭(她与男方之家属姻亲关系不消灭)
之所以这样认定,是为了保障丈夫死亡後还奉养公婆的媳妇
毕竟传统上,丈夫死亡後仍待在夫家成为夫家一份子的在所多有
这样的见解都会加上附款:若女方再婚原姻亲关系消灭
不过现在民情不同,所以反对见解也很多
但是无论如何,姻亲关系没什麽效力,不用当一回事
至於女方的女儿,跟公婆可是"直系血亲"喔
不会因为丈夫死亡、甚至女方再婚有所影响(血亲永不磨灭)
所以相互还是有继承人资格(前提:前顺位继承人都不在)
也相互在扶养义务的顺位内(前提:前顺位义务人无法扶养)
法律的关系并没有消灭
不过今天女方跟女儿要离开生活,在法律上没有什麽争议
公婆要争取监护权不太可能(监护的前提是亲权无法行使,但妈妈还在0.0)
顶多争取探视权(祖父母在法律上也有探视权喔,不过要向法院请求就是了)
这种权利其实现实上一方不肯,也很难强制什麽...
: 不知道我的认知是否正确, 如果不对, 不知是否有版友可告知正确法律观念
: 希望可以提供正确讯息给这个可怜的媳妇参考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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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70.89
1F:→ vampraths:也有保单合约上要求由变更受益人的时间起算,所以不一定 08/03 13:44
2F:→ thes:感谢楼上的指正,主要应该是看变更受益人有无影响风险承担 08/03 13:48
3F:→ thes:如果有影响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评估内容变更了 08/03 13:49
4F:→ thes:但这样应该不只影响效力起算时,可能保费或效力范围都有改变 08/03 13:50
5F:推 edens:一楼讲的保单条款,按保险法54条应为无效 保险法110条 08/03 16:38
6F:→ edens:受益人之变更仅系对抗事由且109条第2项系有利被保险人规定 08/03 16:40
7F:→ edens:应解为相对强制规定 保单条款不得抵触保险法明文规定 08/03 16:41
8F:→ vampraths:噢,居然是这样....(不过我没保下去) 08/04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