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akapo (板主是无权修改推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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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民法翻修》判决离婚 条件放宽
时间Sat May 5 11:37:55 2007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3832410.shtml
民法翻修》判决离婚 条件放宽
【联合报/记者林河名/台北报导】 2007.05.05 03:46 am
立法院昨天民法亲属编大翻修,对结婚、子女、收养等制度大幅变革。其中,对判决离
婚部分,现行规定要被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誉之罪判刑者,可以判离,改为「
因故意犯罪」,经判六个月以上确定者即可判离。
这次修正是继五年前修正夫妻财产制之後,又一次重大变革,修正范围包括结婚制度、
重婚有效范围、判决离婚、子女从姓方式、婚生否认、强制认领、禁止滥用亲权及收养
等。
现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修正为「结
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登记」,即改
采「登记婚」。
非婚生子女,从母性,经生父认领者,适用新法改姓规定。在收养方面,修法规定「夫
妻共同收养时,夫妻之一方长於收养者廿岁以上,而他方仅长於被收养者十六岁以上,
亦得收养」,一举突破收养者必须大於被收养者廿岁以上的现行规定。
这次修法并删除「不贞抗辩」规定。现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生母於受胎期间内,
曾与他人通奸或为放荡生活者,不适用请求生父认领子女规定,被视为独惠生父且违反
宪法男女平等原则。立委一致认为,目前医学技术发达,以DNA检验亲子关系准确度可达
九成九以上,不应以生母贞洁与否,剥夺非婚生子女请求生父认领的权利。
【2007/05/05 联合报】@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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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从仪式婚改成登记婚,不知是好是坏?
(因为想到某吴姓综艺大哥,当初结婚有小宴客,但生了四个小孩却一直未去办登记...)
(到底仪式婚跟登记婚,哪样才算保障当事人权益?)
不过第1068条真是删的好。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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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kakapo 来自: 59.115.244.168 (05/07 15:28)
1F:→ merlinmaj:同意最後一句,那一条删掉 好 05/07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