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baby (没人发现我拖稿吧)
看板marriage
标题Re: [讨论] 离婚问题
时间Thu Apr 26 22:59:25 2007
※ 引述《france2004 (我高兴)》之铭言:
: 情况是这样的
: 男方有监护权 但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书有签署
: 女方一个礼拜可以带小孩一天
: 但是男方一直刁难女方 不给女方带小孩 还说不爽去告他
: 想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有啥解决方案吗?
: 寄存证信函给他 然後上法院解决?
: 法官重新协调离婚协议书内容?
: 如果真的最後走上法院解决,那男方依然不理会法官当初写的协议书内容
: 依然刁难女方
: 那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是否适用於这时候
: 对男方罚款 并强制将小孩给女方带?
监护权归属对方後,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
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子女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
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或协议的内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声
请或依职权来决定。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
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强制
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命有监护权人之一方容忍无监护权人之一方行使探视权,或
禁止有监护权人之一方阻止探视的行为,如果有监护权人之一方未为履行时,执行法院得
命拘提管收或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迨金。
以下有关探视权执行的法律程序提供给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探视时若遭拒绝刁难可以向监护者提出探视的要求,也可
向法院起诉,请求定期探视子女
。
2.如果
判决胜诉,但有监护之一方仍不履行,则可向法院 请求强制执行,强迫监护人交出
孩子给没有监护之一方探视。
3.
如监护人仍拒绝配合的话,可依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命他方容忍无监护权
之一方行使探 视或禁止他方为阻碍探视之行为。
4.若其仍不履行,执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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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74.135
1F:推 JUDYfans:所以还是要再起诉 取得胜诉判决 才可以强执对吧? 04/26 23:34
2F:→ JUDYfans:谢谢你的解答 知道了很有用的资讯 :) 04/26 23:35
3F:推 akakapo:还是要专业的出马才行勒 :) 04/27 08:41
4F:推 france2004:谢谢大家的回应 04/27 09:22
5F:推 Lock2:推专业 04/28 12:20
6F:推 budda:直接说不给看法律规定可以罚钱,看对方怕不怕再走法律途径 04/28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