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darin (官)
看板logic
标题Re: [请益] 证明a=b,then b=a
时间Mon Dec 23 05:00:23 2013
※ 引述《susophist (窄宅)》之铭言:
: ※ 引述《MathTurtle (恩典)》之铭言:
想跟着这个讨论厘清一下自己也常常混淆的一些概念问题,还请各位不吝指正。
: 把该「axiom scheme」(用拉丁文等)给符号化(symbolize),以「个例化」出特定的
: 「axiom」,如「(x)(y)[x=y → (x=x≡y=x)]」,再UI成「a=b → (a=a≡b=a)」,不正
: 是个逻辑上清楚的推导麽。该「axiom scheme」亦能合逻辑推导规则地「自我证明」为
: 「公理」,不是如此麽。
我想你好像不是很明白axiom和axiom scheme两个概念的区别。
区分axiom和axiom scheme的功能主要是在於:有了axiom scheme,
我们可以在证明的任意一个步骤中加入我们想要的合於此scheme的句子,以进行证明;
换句话说,一个axiom scheme应该被当作所有合於此形式的句子(也就是axiom)的集合,
这个集合内的所有语句都能被加进证明中,
在axiom scheme出现以前,逻辑学家们做的事情乍看之下是差不多的,
是将axiom内的propositional letter指定替换成另一个propositional letter,
譬如说我现在想要用的句子是(P→Q)→(R→(P→Q)),
但axiom的内容是P→(Q→P),我就指定一个Substitution scheme,
(抱歉,有点不确定是不是叫做这个名字了)写成:
P├ P→Q
Q├ R
藉此可以得到我想要的(P→Q)→(R→(P→Q))。
当然你可以说这两件事情是一样的意思,
但不同公理化方式会有一些理论上的优劣不同,
这个部份我不是非常清楚,还请各位补充。
无论如何,你要说的不是完全错的,
只是你应该要知道做出这个区分的目的何在。
: 这里是逻辑的证明,引用维基百科,学术严谨度很可疑;除非,是在做社会学的资料统
: 计,等等,较不数理式的论说,「维基」可能还有一些参考的价值。
我以为这个部分比较像是逻辑史的简单考究,援引一些大家都方便查到的东西做参考;
揪着资料来源质疑,并不能让你所做出的证明更有说服力。我想这里不必着墨太多。
: : 3. susophist 在後面那篇给的那个简单的证明,我认为和我一开始给的那个
: : 是一样的。惟一的差别只是你要把那条推论规则/公设称为 law of identity
: : 还是称它是 Leibniz's Law。
: 我想,「I」既然是个逻辑推论的规则,就会像其他的逻辑推论规则(MP, DeM, CP, etc.)
: 一样,能够在其系统内「自我证明」,要不就是「後设地证明」;不太可能会有「不同
: 的」诠释的空间,因此,你说的「LL」与我说的「I」,应该是不完全相同的东西。
这里的说明我也看得不是很懂,
你的意思是说:LL有诠释的空间,而你使用的I没有;所以你使用的I与LL不同?
: 您的「(3):if a=b then a=a iff b=a」也就是「a=b → (a=a≡b=a)」,其中「a」与「b
: 」是指特定的东西(individual),如此,您的(3)怎麽会是个「axiom」呢。
这里的(3)是axiom,正是因为他是从scheme个例化而来;
我可以同样地带入任何其他的individual,这个句子都还是axiom。
你的质疑仍然是源自於混淆axiom和axiom scheme。
: : 7. 因此, susophist 第一篇文章的那个二阶证明是错的。
: : 问题出在这里:
: : (5) b=a ≡ (Gb≡Ga) (3) x/b, y/a, F/G
: : ..........
: : 1(9) Gb≡Ga (8) '≡' equivalent
: : 1(10) b=a (9), (5) MP
: : 很明显, (5) 是错误的LL, 所以你不应该能够从 Gb≡Ga 推得 b=a
: : Gb≡Ga 只告诉你 a 和 b 同时有G或同时没有G, 但这无法推得它们是同一个东西
: 我不会说(5)是个「LL」,(5)只是个从LL「个例化(UI)」而来的句子之一。
: 按照逻辑(语法/符号上的)规则,从(5)与(9),依「前断律(MP)」得,(10): b=a,没错
: 吧;你说的「(Gb≡Ga)」只有在「同时有G或同时没有G」时为真,但,
: 「b=a ≡ (Gb≡Ga)」整句要为真,「(Gb≡Ga)」不一定要为真、也可以为假,
: 这是「实质蕴涵」(materially imply)的意思、也就是「→」的真值表(truth table);
: 更何况,我的(5)...(9)和(10),是在(2)的归谬法的假设之中,不论如何,只要有「矛
: 盾句」,便可得与假设反面的结论「b=a」。要推得它们是同一个, 你必须要有
: (G)(Gb≡Ga); 而不是 Gb≡Ga。请注意,我的「G」是「代入述词全称量词(F)的G」,
: 「G」不是一个量词(quantifier)
大家都知道这里的G不是一个量词,问题在於:
你对LL做了三次UI,而得到(5) b=a ≡(Gb≡Ga),
照正确的LL,应该是做两次UI,而得到 b=a ≡ (G)(Ga≡Gb),
也就是说,你要有(G)(Ga≡Gb)这个句子,才能用MP得到a=b,
(
for all G, Ga iff Gb)
这个句子的意思显然跟这个句子做UI以後差很多,
一个是在说:对所有性质G,a具有G的性质,若且唯若b有G的性质;
它做UI以後的结果变成是:a具有一个特定性质G若且唯若b也具有性质G
从这一个句子推到a=b显然是很奇怪的,
这就像是说a跟b都在吃西瓜,所以他们是同一个东西,
在推到a=b这一步的时候,你需要的是有全称量限词的那个句子,
也就是不管a怎样(吃西瓜、削铅笔、打撞球),b也都是这样,
这才能让我们得到a=b。
另外也对推文提出一点疑问:
1F:→ susophist:我觉得你在吊书袋,逻辑就是每一步都很清楚,不需要「简 12/22 06:13
2F:→ susophist:化」、「是____的意思」,等等的说词,只要按部就班,没 12/22 06:14
3F:→ susophist:学过的人也可以看得懂。 12/22 06:15
4F:→ susophist:就像证「if a=b then b=a」一样,证(2)是「axiom schema12/22 06:18
5F:→ susophist:」、证从(2)得到「Law of Identity」,没能证明吗。12/22 06:19
我想,逻辑本身当然需要很多非形式的说明,
很多定理的证明都包含大量非形式的部分,尤其在阐述某些特定作法的时候,
因此,使用这些说明做为辅助并无不妥;
这跟吊书袋好像没有太大的关系,
相较起来,我觉得言必称某某老师更像是一种无谓的诉诸权威,
当然,我想你或许没有那个意思,但这个行为跟引经据典是相类似的,
书袋或否,大可不必如此认真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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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0.114.132.174
※ 编辑: sindarin 来自: 80.114.132.174 (12/23 05:34)
6F:→ susophist:说清楚是发言的基本要求,而不是「我的意思」在某某资料 12/23 08:37
7F:→ susophist:上。我大可不提教授的名字,但事实就是如实地呈现为这样 12/23 08:38
8F:→ susophist:,问心无愧(别有用心),何必闪东闪西地讲。 12/23 08:39
9F:→ susophist:此外,我从来不会说或预设,谁谁不懂这个、那个,等等。 12/23 08:43
10F:→ susophist:你把我的文章删切成你想要的样子,这样不太好。 12/23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