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oneline (人来人往)
看板logic
标题Re: [请益] 证明a=b,then b=a
时间Sun Dec 22 05:54:36 2013
我还是再回一篇好了。
: 很抱歉,不是很懂您回的内容,感觉有些其他的问题在里面,似乎可以写得更清楚或聚焦
: 些;我试着整理看看:根据「完构语句」(wff, well form formular)的规则,从「公理句
: 式」(axiom schema)可以得到「公理」(axiom),只要,该公理句式是「逻辑真」的语句,
: 也就是,无须前提即可自我证明/推导的语句;而(2):"for all x, for all y, if x=y,
: then Fx iff Fy",虽少写了「述词量词」('for all F')、不成「完构语句」,但由於它
: 的个例们可来自「公理句式」,所以仍是个「公理」,「Fx」用「x=a」代入,是其中的一
: 个个例。
为了避免再误解,我直把将(2)写成
(2) ∀x∀y(x=y → (φx ↔ φy))
这就很清楚,「φx」和「φy」不是一阶述词逻辑的 wff ,「φ」不在一阶述词逻辑
的vocabulary里。为了说明,现规定「Fx」和「Rx」是这套逻辑里的述词符号,因此
(2a) ∀x∀y(x=y → (Fx ↔ Fy))
(2b) ∀x∀y(x=y → (Rx ↔ Ry))
这两个才是述词逻辑里的 wff 。(2)在系统内没有真假值,(2a)和(2b)在系统内才有真
假值,把(2)当作axiom schema意思就是:将(2)的「φ」换成任何述词符号,出现的
wff ── 包括(2a)和(2b) ── 都是axiom。(Hunter的表达方式不同,但涵盖这个意
思)
我不知道你要我给哪个东西「逻辑上」的证明,也不清楚你要求的「逻辑上的证明」是
甚麽意思。如果你是要我在系统内证明(2)是 true in all interpretations ,我做不
到,因为没有 interpretation 可以 assign 真假值给 (2)。如果你是要我给一个後设
证明,证明「(2)的所有个例都是 true in all interpretations ,那你直接看 Hunter
的 Metalogic p.200 比较快。
: 我的意见为,参考所上老师的讲法,「等同项不可分辨律」(LL1: (x)(y)(F) [x=y →
: (Fx≡Fy)])属二阶逻辑,述词量词「(F): for all F」是可用「=a」代入的,因为「等同
: 」也是一个「性质」(除非某人认为等同不是一个性质),只不过,代入後,「Fx」便是个
: 「二位述词」(two-place predicate),理由是,「x=a」有两个元项(instances/entities
: ),这是後话;莱布尼兹等同律(LL)是二阶逻辑句,二阶逻辑是「不完备的」,表示,并非
: 所有的二阶逻辑公理(或定理)都「必定有」逻辑的证明,所以用LL证明「a=b, therefore
: b=a」有疑虑,而,这也关连到要问您的问题:您说(2)、或(2)的「axiom」,是「公理的
: 句式」(schema)、或「公理句式」(axiom schema),可以给(逻辑上的)证明吗,说某句子
: 是个公理(axiom/axiom schema),一定可以给出「证明」吧。
你要在系统内写出 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s ,那当然是用二阶逻辑写。问
题是(2)本来就不是要在系统内写出 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s ,而是要根据
indiscernibility of identicals 划分出某一些 wff 是 axiom ,例如(2a)和(2b)是
axiom。
我觉得你可能是还没分得出 axiom 和 axiom schema ,才会感到混淆,而且看不出数
龟简化了甚麽(我是凭他过往的发言素质认为他是故意简化,不知道他本人意思如何)
。我不觉得他的写法有「失逻辑的严谨性」这麽严重,因为他就只是把(2)叫做「axiom」
,而不是叫做「axiom schema」而已。他用(2)的时候还是没有用错。
这点我没有能力再解释。我提到的书,其实都有电子档,你可以轻易在网上找到,如果
你想要网址,可以联络我(我不太会用bbs,应该有水球功能?)。
: 其实,证明「a=b, therefore b=a」不必「莱布尼兹等同律(LL)」。先举个类似的证明:
: 1(1) Ha P1
: 2(2) a=b P2
: 1,2(3) Hb (1), (2) I(law of identity) Q.E.D.
: 同样地(I: law of identity),证明「a=b, therefore b=a」:
: 1(1) a=b P.
: (2) a=a I
: 1(3) b=a (2), (1) I Q.E.D
: 注:这是问过赵之振,认为可以的证明。
: (参考资料:林正弘,《逻辑》,三民,页373-389、尤其381)
: ◎後记:感觉像是绕了一圈,原来证明这样地直接。
: 以上,谢谢。
最後,你用 Law of Identity 作为规则来证明「if a=b then b=a」。如果系统内有这
条规则,那你是可以很简单证出没错。但其实 Law of Identity 是甚麽规则?你只举了
一个例子,没有真正指出你在用的是甚麽规则。如果尝试陈构那条规则,我觉得你会发
现它原理上就是数龟写的(2)。我这样写,你看是不是你心目中的意思(我现在的环境不
方便找林正弘的《逻辑》):
Law of Identity:
假设推论上有某一行出现 x=y ,而且有一行出现 φx ,那就能透过此规则在接下来
写 φy
(更general的写法:由 x=y 和 ψ 可推论 ψ[x/y]。
ps. ψ[x/y] 是将 ψ 里任意数量的 x 换成 y 所形成的 wff)
但是这个推论规则,不正是 (2) 的意思吗?
(turnstile的位置移掉,但应该可以由converse deduction theorem证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03.211.20
1F:→ susophist:我觉得你在吊书袋,逻辑就是每一步都很清楚,不需要「简 12/22 06:13
2F:→ susophist:化」、「是____的意思」,等等的说词,只要按部就班,没 12/22 06:14
3F:→ susophist:学过的人也可以看得懂。 12/22 06:15
4F:→ susophist:就像证「if a=b then b=a」一样,证(2)是「axiom schema 12/22 06:18
5F:→ susophist:」、证从(2)得到「Law of Identity」,没能证明吗。 12/22 06:19
6F:→ zoneline:我不写是因为太花时间,而且我猜你看不懂,所以才一直提 12/22 08:05
7F:→ zoneline:供来源。我反问你一个问题,你可不可以证明Law of 12/22 08:05
8F:→ zoneline:identity那条规则? 12/22 08:05
9F:→ susophist:(1)a=a I, (2) (x)(x=x) (1)UG Q.E.D. 给像这样的证明 12/22 08:30
10F:→ susophist:你说(2)是「axiom schema」,公理就是就是「自我证明」 12/22 08:38
11F:→ susophist:(self evident),你说I改自(2),就要推导(derive)阿。 12/22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