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Lu0606 (...)
看板logic
标题Re: 吵架专用的悖论
时间Tue Nov 20 03:11:36 2007
本文的质疑跟原作者无关 是针对设想此一例子本身的书籍作者......
: 这是在书上看到的双刀论证...
: 某辩论大师某甲收某乙为学生,约定『乙第一次在法庭胜诉必须支付某甲学费』
: 乙因为不想支付学费,迟迟不受理委任
: 於是某甲起诉某乙
: 在法庭上
: 某甲宣称:若甲胜诉,根据判决某乙应该支付学费,若甲败诉,某乙应依约定
: 支付学费。
抱歉插个嘴....在法律论证上,请问原告做如此的诉之声明的请求权基础是?
为什麽某甲胜诉可以推导出法官要判决某乙支付学费?甲乙间的契约有这麽说吗?
就算法官判某甲胜诉,其结果也是:命「某乙去履行当初与某甲所订契约的内容」才对。
那麽契约内容是什麽?答案就在其中。不过重点是,法官「凭民法哪一条」可以判某甲胜
诉?甲乙间的契约可没说「某乙一定要支付学费」喔!付钱之前,是有「条件」的!
既然甲算是乱告,法官根本不必感叹遭遇了逻辑难题,而是轻松判决:原告之诉驳回。
因此这个双刀论证例子很明显是不懂法律的逻辑学者自以为是编出来的。看了夫复何言
。插个话。至少在我国,民法主要继受自德国民法。德国人的脑筋可严谨得很,
没笨到无法让民法解决这个双刀论证。
: 某乙辩称:若甲胜诉,根据约定某乙不需支付学费,若甲败诉,某乙依照判决
: 不需缴付。
某乙同样鬼扯。就算某甲败诉,某乙「为什麽」「依照判决」(永远?)不需缴付学费?
是逻辑学者自以为是认为的吧!难道让甲乙一直吵下去?德国立法者可没这麽无能喔!
某甲第一次跟乙打官司所导致的败诉,是:使得甲乙间的契约中所规定的给付条件成就!
产生了「某乙胜诉的事实」。
接着,某甲可以依据「此一事实」,主张「已符合当初契约所规定的给付学费的条件」,
重点是:第一次败诉後要第二次打官司!以上一行的说法来诉请法院判决某乙「履行契约
」。至此,法院即可判决某甲的主张有理由。某甲在判决书中才能看到「某乙应支付学费
」的文字。
End。The problem is now solved.
PS:这个还蛮常听到的诉讼逻辑案例,真是一个烂字了得.......
※ 编辑: ChrisLu0606 来自: 140.112.155.111 (11/20 03:53)
1F:推 luciferii:前面说过,题目少一句所以才有这篇误解。 11/20 14:21
2F:推 somedoubt:本文重点在於,就算加了你所谓的少加的那句,依旧不是 11/20 14:34
3F:→ somedoubt:不可解的悖论。 11/20 14:34
4F:推 luciferii:中文转述漏句,不代表双刀验证本身是逻辑学者的瞎掰 11/20 16:24
5F:→ luciferii:而且这个故事跟中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半点关系也没有 11/20 16:26
6F:推 luciferii:西元五世纪还没有德国... 11/20 16:30
7F:推 somedoubt:正好如本文作者所说,该悖论是没有民法概念的人所想出来 11/20 17:07
8F:→ somedoubt:的,毫无抵触啊~ 11/20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