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run (追寻流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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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3条
时间Sat Mar 9 22:56:34 2013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
一、於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展览会、运动会或其他公共场所,口角纷
争或喧哗滋事,不听禁止者。
二、於自己经营地界内,当通行之处,有沟、井、坎、穴等,不设覆盖或
防围者。
三、於发生灾变之际,停聚围观,妨碍救助或处理,不听禁止者。
四、污损祠宇、教堂、墓碑或公众纪念之处所或设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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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文的第一项有特别提出"图书馆"
所以对於那些来图书馆却有不当行为的
其实用社会秩序维护法请警察来处理是最有效的
其他法条即使以公共场所之名也可将图书馆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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