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9cat (九命)
看板lesbian
标题[话题] 同性双亲
时间Sat Oct 22 10:53:01 2016
同性双亲,顾名思义:一名孩子同时具有
两名同性别的法定直系一亲等尊亲属(母/父)。
现行国内法规规定,一名孩子
最多只会有二名具有法律亲子权利义务关系效力之直系一亲等尊亲属。
(民法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1077 条:
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於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
但实质上并未明确禁止两名
[直系一亲等尊亲属
]不得为
[同性别
]的法规。
过去这些年,也曾有多名女性同性伴侣
*试图於国内现行法规内,
争取
[共同持有子女亲权
]。
*:或许也有男性同性伴侣於国内争取过相关权益,不过我没看到过相关报导......
2007年-近亲收养
女同志收养小孩 法院不准
http://lgbtfamily.org.tw/news_content.php?id=5&page=6
此个案是属「
近亲收养」,但因林女与伴侣无法定婚姻关系,
且法官认为
「孩子可能发生性别认同错乱,日後在学校和同侪间,
如果性别认同、性向扮演异於多数人,会承受极大压力,
遭同学和朋友取笑,这些压力都要孩子单独面对,非收养人可排解。」
所以被
裁定不准收养。
然而--
「女婴生母,是女同志的妹妹。获悉法院裁定後,
她为姊姊抱不平:「难道同性恋不能养小孩或教育小孩吗?」
她说不会抗告,但不管法院怎麽判,女婴都会给姊姊养,这是家族的决定。」
法官的裁定,并无法改变林女的妹妹(生母)与林家的决定,
孩子实际上还是会由林女与其伴侣共同养育,
只是
「孩子与养育其的同性双亲无法定亲子关系,将未能获得应得的法定保障」
2013年-孕母与卵母
PTT ID:olivia1124 (Jovi)
相关报导:
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34419
https://www.twreporter.org/a/homofamily-equal-rights
吴苗苗的生母 Jovi ,於拉板分享了许多她从怀孕到生下孩子的文章。
印象中Jovi与当时的伴侣,亦曾希望能够共同持有孩子的亲权,
但是被当时的政府机关婉拒了。(当时相关报导不知为何找不到...)
苗苗的孕母是Jovi,卵母为Jovi当时的伴侣 P ,
Jovi曾说
或许当自己生亡,P可以藉由基因证明,来争取苗苗的亲权,
但现实上--
是否真能如此顺利,谁也不知道,因目前仍无前例可循。
目前Jovi与 P 已离异,苗苗与卵母 P 间,连「同居家属」的关系都没有,
而这样的问题,不会只发生在苗苗家。
未来其他同性伴侣在共同规划人工生殖并孕有子女後,
如发生伴侣离异或伴侣生亡的情形,
无亲权的那方与无亲权的那方的亲属,将
「彻底与孩子无任何关联」,
彼此的法律权利(探视权/遗产继承)或义务(扶养子女)等等,
都无法获得法律保障……
2014年-继亲收养
恶法拆散同志家庭,拉妈递状争取亲权!
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亲权记者会後新闻稿
http://lgbtfamily.org.tw/events_content.php?id=243&page=1
大龟与周周家
李晏榕律师目前仍在协助进行权益争取,预定今年10月底声请释宪。
此个案争取的亲权的名义为
「继亲收养」,
目前法院拒绝大龟收养申请的原因:大龟与周周非法定婚姻关系。
仅因如此,所以
相守长达15年,伴侣关系稳定,
且有
足够经济能力,对於生育子女做足功课,远赴国外进行人工生殖的伴侣,
至今仍无法让孩子拥有两名双亲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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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同志家庭亲权,都是现阶段极为需要被重视的同志人权议题。
部分县市政府虽已提供性伴侣注记,开放同性伴侣参加联合婚礼,
对同性伴侣间的法律保障议题表达重视,
可同性伴侣注记的关系证明,仍无法延伸到伴侣法定子女上,
同志家庭亲权议题,至今中央政府或各县市政府,皆尚无任何表态动作。
法务部说要推同性伴侣专法保障同性伴侣权益,可这专法的法律权利义务保障,
是否会延伸到同志家庭子女?在专法草案出来前,谁也不知道。
虽至今尚未听闻同志家庭的孩子因为无法律保障而发生憾事的新闻,
可难道要等事情发生了,再来表达遗憾,再来探讨?
别让不幸有机会向下延伸,别让同志家庭的孩子,也被迫承受法律歧视的问题。
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请承认同性双亲的存在
http://join.gov.tw/idea/detail/1e9ce84a-de0a-4bb4-9839-67397dca64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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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等尊亲属,依子女是婚生(亲生)还是收养可分为:生父/生母;养父/养母
下为生母/生父相关法规定义,与收养关系相关法规定义,
因为是很死板板的东西,所以收在文末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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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1.根据民法 第 1063 条,
[妻之受胎
]与
人工生殖法 第 2 条
[妻能以其子宫孕育生产胎儿
],
(此规定否定了代理孕母的合法性)
可知国内法定生母等同孕母。
2.民法内无生母进行
[否认诉
]的规定,
故自然生孕的子女,与生母的关系大概是强制绑定无法否认。
但人工生殖法
[借卵生子
]的生母如能「证明其同意系受诈欺或胁迫者」,
是可进行
[否认诉
]的。
生父:1.如与生母具有法定婚姻关系,适用
[婚生推定
]。
2.如与生母无法定婚姻关系,适用
[非婚生子女,生父认领
]。
3-1.前二项不强制需要基因证明,但如
「依前述被认定为生父之人」 或 生母 欲进行
[否认诉
]或是
生母欲强制生父进行
[非婚生子女,生父认领
],
则需要提出亲子关系证明,如
[基因证明
]。
3-2.如生母为依法进行借精人工生殖受孕的,则不适用[基因认定]。
如生父母欲进行否认诉,需「证明其同意系受诈欺或胁迫」。
(提出子女基因与自身基因不匹配相关证明是无用的)
养父/养母:
1.继亲收养:
亦称他方收养,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第 16 条 ,
「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子女。」(即
[收养配偶之子女
])
另根据民法 1077 条
「夫妻之一方
[收养他方之子女
]时,
[他方与其子女之权利义务
],
[不因收养而受影响
]。」
继亲收养不会使配偶与子女的法定亲子权利义务关系被终止。
2.近亲收养:
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第 16 条 ,
「
[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
],辈分相当。」
3.无血缘关系收养:
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第 16 条 ,
不属於前述二项之收养,需
[经第三方机构仲介
],
[得单身收养
]。
相关法规:民法-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人工生殖法-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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