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MaYt (关於女人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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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话题] 反驳护家盟《同性伴侣以现行法律可登记为「家属」》的谎言
时间Wed Nov 5 15:57:39 2014
反驳护家盟《同性伴侣以现行法律可登记为「家属」》的谎言
护家盟一直散布同性伴侣可以登记为「家属」,以现行民法即可享有医疗等相关权利的论
点,指称同性恋者不需要婚姻,甚至不需要民事登记或另立平行法,已经可以现行民法中
的亲属制度达成保障,这一说法完全不是事实!
1. 户政制度实务上,根本就没有办法登记为「家属」。
下面会有内政部函件说明此路不通,也有实际去户政登记被拒的例子。
目前民法条文上惟一延伸承认的「家属」,只有非配偶,
却跟家(户)长育有亲生子女者的子女。也就是说,现行法令保障的,
是从民初民法实行以来至今仍存留的养妾风俗,
以没法律名份的非婚生孩童为照顾焦点,仅此而已。
举例来说,法律上只会承认王文洋是王永庆的「家属」,
但王文洋的生母则完全没有身份。
这里的「家属」,不论在实务或法规上,都不可能扩及同性伴侣使用。
2. 在共同财产的处理或继承上,即使是家属也没有继承权,
保留份是配偶独享,必须透过亲属会议来决定要酌给家属多少遗产
(通常都是母凭子贵,是看在儿女份上而非妾)。
更别说许多行政规则、遗属年金、以夫妻为主的社会福利给付、税务,
也都写明了给付对象只有「配偶」,而无家属。
3. 现行法令的确允许将医疗决定权,以授权书委托给非配偶或直系血亲者。
然而,授权书在医疗现场,是无效的,因为现行医疗法中,
连本人签署的放弃急救声明或器官捐赠文件,都无法受到绝对保障,
只要本人无法有足够意识再次表达意愿,
三等亲内亲属是可以否决或撕毁这些临终意愿的!
医院为了避免争议和官司,当然不会理会医疗授权书,会坚持连络亲属来处理。
人都躺在医院,你有办法去走程序慢慢等授权书被法院认证来要求医院执行?
现行医疗授权书只在一种状况下被医院接受:长年出家的僧侣或修行者。
显然,同性伴侣完全无法使用。
以下是内政部关於此议题的正式公文函释
发文单位:内政部
发文字号:内授中户字第 1000060324 号
发文日期:民国 100 年 06 月 14 日
要 旨:
民法第 1123 条第 2 项固规定,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然户籍登记之户长及其
户内人员,与民法上所谓之家长及家属并非必属一致。又户籍登记称谓栏关於共同生活户
之称谓,原则上按 8 亲等表填记,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关亲属,无从填记实际身分者填
「家属」,共同居住之非亲属则填「寄居」,故共同居住之民法上姻亲,於户籍登记称谓
宜登记为「寄居」。
主 旨:有关贵市五股区户政事务所提出户籍登记称谓栏「家属」定义之范围为何一案
,复请 查照。
说 明:
一、复贵局 100 年 5 月 24 日北民户字第 1000528721 号。
二、按本部 50 年 5 月 8 日台内户字第 58298 号函释略以:「查户籍登记称谓栏所
列之称谓,仅为该户户长对户内各人关系之称呼而已,并非各人本身户籍登记上身分记载
之重要项目,按共同生活户之称谓,原则上按 8 亲等表填记,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关亲
属,无从填记实际身分者,则填『家属』,非亲属者则填『寄居』…。」;法务部 86 年
11 月 18 日法 86 律字第 039308 号函略以:「…民法第1123 条规定『家置家长。』
(第 1 项)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第 2 项)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
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第 3 项)…至於户籍登记上之『户』乃基於户政上之必
要所设,民法上身分之成立、变更及消灭,并不以户籍登记为要件。因此户籍登记之户长
及其户内人员,与民法上所谓之家长及家属即非必属一致…」另按民法第 969 条规定: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揆诸上述民法意旨
,除家长外,所有户内人口系泛称家属,与户籍资料「称谓」栏之记载非必属一致,故户
籍资料「称谓」栏之记载,自应依上揭户籍相关规定办理。
三、另按户籍资料「称谓」栏,依上述仅为户长与户内各人之称呼而已,而於户长变更时
,对户内各人之称谓亦随之变更。例如:
(一)户长如为再嫁妇之翁,其随母改嫁之子女,依上开民法规定户长与随母改嫁之子
女并无亲属关系(为户长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不宜登记为「家属」,宜登记为「寄居」
。
(二)户长为妻之翁,妻之母迁入其户内,依上开民法规定户长与随媳妇迁入之亲家母
并无亲属关系(为户长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不宜登记为「家属」,宜登记为「寄居」。
(三)户长为姊姊之翁,妹妹迁入其户内,依上开民法规定户长与媳妇之妹并无亲属关
系(为户长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不宜登记为「家属」,宜登记为「寄居」。
伴侣盟实例:(谢谢许秀雯律师提供)
义务律师团代表之当事人,是同性同居伴侣,
今年10月去户政单位申请去登记为「家属」,
第一线户政机关拿此号函释出来说明,他们「按规定」,
最多只能登记为「寄居」不能登记为「家属」。
数年前也有另一对同性同居当事人试过,也是被拒绝登记为家属。
这函释的效力固然法律上仍有可以争执之处
(指内政部函释是否有权将民法对家属的解释限缩於此范围)
但护家盟说法(与网站上发表的有关家属登记的文章)完全不符事实,是可以确认的。
全文转自
http://ppt.cc/S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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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独裁者有机可乘的人,要负比独裁者本人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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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cMaYt (1.162.94.141), 11/05/2014 15:57:58
1F:推 zygomatic: 11/05 16:11
2F:推 ge52313344: 我能说,不意外吗… 11/05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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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Unwind: 无耻阿 已经不知说多少谎做多少恶心事 连耶稣看了都反胃吧 11/05 19:04
6F:推 taxit: 事情本来就没有护家盟想得那麽容易,不然为何要推动平权? 11/05 19:16
7F:→ taxit: 根本混淆视听! 11/05 19:16
8F:推 haotzu0527: 这就是想利用这个根本就不存在的现实,来表示同志还 11/05 19:44
9F:→ haotzu0527: 有什麽好不满足的 11/05 19:44
10F:推 lili300: 十诫第九诫:不可做假见证。我看这些人死後怎麽跟耶稣交代 11/05 20:33
11F:→ lili300: 十诫有说不可做假见证,可没说不能当同志,科科~ 11/05 20:34
12F:推 angelvoise: 有甚麽好意外的(叹气 11/05 20:51
13F:推 slothbear: 凭良心说, 这点护家盟应该只是不知人间疾苦, 不是明知 11/05 21:02
14F:→ slothbear: 不行还恶意扭曲... 因为是民法规定有家属, 这篇讲的是 11/05 21:03
15F:→ slothbear: 户政机关登记实务. 如果只看民法是不会知道的 11/05 21:03
16F:推 justmywave: 推这篇,打脸打得真响亮 11/0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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