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Ba (卫星不落帝国)
看板lesbian
标题Fw: 印度最高法院恢复同性恋禁令
时间Thu Dec 12 08:38:35 2013
※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IgGLx53 ]
作者: AirBa (卫星不落帝国) 看板: gay
标题: 印度最高法院恢复同性恋禁令
时间: Thu Dec 12 08:38:11 2013
苹果日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31211/307243/%E5%8D%B0%E5%BA%A6%E5%8F%8D%E5%90%8C%E6%80%A7%E6%88%80%E6%B3%95%E3%80%80%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6%B1%BA%E5%AE%9A%E7%BA%8C%E6%B2%BF%E7%94%A8
印度反同性恋法 最高法院决定续沿用
2013年12月11日16:23
【林沿瑜/综合报导】印度最高法院今天宣布,印度150年前殖民时期所订定的
反同性恋法律依然有效。印度同志平权人士近年来积极奔走呼吁,印度高等法院
2009年也认定反同性恋法律违宪,但最高法院今天仍说,
同性恋是否合法应由
国会议员决定,而非法院的认定。
最高法院判决确定後,法院外的数十名同志平权人士相拥而泣。一名同志平权
人士说:「这对我们而言是非常伤痛的一天,在同志社群争取权利的道路上,
我们又回到了原点。」同志平权律师葛罗沃(Anand Grover)强调:「我们
的抗争行动不会停止。」
印度高等法院2009年做出有利同性恋的判决时,即激怒了指称同性恋不符合
自然法则的保守宗教团体。根据
印度1860年代殖民时期的法律,进行「违反
自然法则」的性行为,将被处以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
BBC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3/12/131211_india_gay_sex_ban.shtml
印度最高法院恢复同性恋禁令
2013年12月11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1:02
印度最高法院判决,维持同性性行为是犯罪的一条法律。
德里高等法院在2009年做出一项指标性判决,将同性性行为除罪化。
但是印度最高法院最新的宣判推翻了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表示同性恋除罪化应
该由议会立法来决定。印度政府表示,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但没有表明政府是
否有计划修改法律。
「反自然常态」
已经有153年历史的第377条法律,同性恋是「违反自然常态」的犯罪行为,可
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2009年同性恋除罪化判决之後,多个政治、社会和宗
教团体向最高法院请愿,要求推翻判决。特派记者表示,
虽然印度当局很少以同
性恋禁令来起诉任何人,但同性恋者却经常被警察骚扰。而且印度社会非常保
守,同性恋被视为是禁忌,多数人认为同性恋不合法。
(编译:陈书敏 责编:董乐)
新华日报
http://xh.xhby.net/newxh/html/2013-12/12/content_913797.htm
印度裁定同性性行为非法
...由两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当天以违反宪法为由,废除德里高等法院2009年所
作裁决。德里高等法院当时裁定,印度刑法中禁止发生“违反自然规律的肉体交
配”这一条款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印度一家同性恋权益组织律师阿尔温德·纳拉扬在法院外告诉媒体记者:“最高法
院这一决定完全出人意料,对同性恋群体而言,这是黑暗的一天。”
近年来,
印度同性恋群体逐渐为维护权益发声,开始在新德里、孟买等主要
城市组织游行。一些同性恋权益保护人士声称,警方经常藉法律条款“骚扰”同
性恋者。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官员杰弗里·奥马利先前表示,同性性行为合法化有助
於印度防控艾滋病传播。
亚洲新闻
http://www.asianews.it/news-zh/%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6%8C%87%E5%90%8C%E6%80%A7%E6%81%8B%E4%B8%BA%E7%8A%AF%E7%BD%AA%E8%A1%8C%E4%B8%BA%EF%BC%8C%E5%AD%9F%E4%B9%B0%E6%80%BB%E4%B8%BB%E6%95%99%E8%A1%A8%E7%A4%BA%E5%90%8C%E6%80%A7%E6%81%8B%E4%B8%8D%E6%98%AF%E7%8A%AF%E7%BD%AA%E5%88%86%E5%AD%90-29778.html#
最高法院指同性恋为犯罪行为,孟买总主教表示同性恋不是犯罪分子
Nirmala Carvalho
...同性恋协会指责、抗议伊斯兰和基督教宗教组织向法院施压,重新引入禁
止同性恋令。印度主教团主席,
孟买总主教区总主教奥斯瓦尔多·格拉齐亚斯枢
机表示,"我们反对同性恋婚姻,但基督信仰团体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同性恋
者和所有人一样有他们自己的尊严"
孟买(亚洲新闻)-...消息传来,立即激起了同性恋协会和相关组织的强烈抗
议。他们
痛斥、抗议伊斯兰、基督教和印度教等宗教组织向法院施压,重新引入
禁止同性恋令。为此,印度主教团主席,孟买总主教区总主教奥斯瓦尔多·格拉
齐亚斯枢机向本社表示,"天主教会从没有反对禁止歧视同性恋。因为我们从没
有将同性恋视为犯罪行径"。
二OO九年七月二日,德里最高法院宣布两名同性别成年人之间的私下性行
为不属於犯罪行为。
而
印度教人民党一名地方领导人向印度最高法庭就此提出上诉,指同性恋是
"违法的、不道德的、违背印度文化根本的"。
格拉齐亚斯枢机向本社表示,"作为基督徒我们完全尊重同性恋。天主教会
反对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但同时教导人们同性恋者和所有人一样有他们自己的
尊严;严正抵制和谴责各种形式的歧视、迫害或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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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篇报导原本都是简体的 被我用电脑转成繁体 有繁体错字请多包涵
2. 其实不说我都不知道原来印度已经把这个除罪了 关於印度的东西我都知道很少
3. 印度人很多 又是大国崛起又有贫穷问题 政治制度跟社会又很复杂 所以很难讲
不过我英文不好 而且会从英文翻成中文的 应该算有代表性吧
以下转贴旧闻:
全球之声
http://zh.globalvoicesonline.org/hant/2009/07/07/3441/
印度:同性恋性行为除罪
翻译发表日期 7 七月 2009 5:00 GMT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於7月2日裁决,认为将自愿同性恋性行为入罪具歧视意涵,
亦违背印度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本文整理部分印度部落客对此裁决的看法。
India Uncut部落格的Amit Varma表示:
2009年7月2日,请记住这一天,这是印度独立後的重要日期,因为德里高等
法院在今天将同性恋除罪,从今而後,在印度身为同志 不再违法,我常提到印
度在1947年独立,但印度民众在许多方面仍不自由,我们今日在个人自由又迈
进一步。[...]这当然不代表印度突然间启蒙,社会上 仍会有诸多恐同情绪,流行
文化里也会充斥对同志的刻板印象,[...]但至少同志已不再属於非法行为,这件
事多麽重要。
The Rational Fool引述判决内容:
这是印度政教分离民主的胜利,在这场划时代的裁决中, 由德里高等法院的Ajit
Prakash Shah担任主审法官,再加上司法博士S. Muralidar,判决连署者Naz基金
会胜诉,认为印度现行刑法第377项违背印度第21条、第14条与第15条,「将
成人私下自愿从事的同志性行为 入罪」。这项判决不仅鼓舞同性恋、双性恋与跨
性别族群,也让人们相信,法律自由与平等不会永远受非理性价值与信念挟持。
Suriya Subramanian在Blogbharti部落格留言:
我希望各位能注意到判决书其中一部分,这段内容很重要,但却未受关注,法院
不仅将同性恋除罪化,更进一步保障人民免因性倾向而遭受歧视。
Harini Calamur在POV部落格指出:
也该是时候了,政府无权窥探闺房中事,这不只是将同性恋除罪化,更确保每个
人的隐私权。
部落客??!在This is a Title提到:
你听见了吗?那是愚蠢法律终於推翻的声音,[...]可怜的警察,他们又少了一项
能轻易赚钱的途径。
??!亦提醒,并非所有人都正面看待这项判决,并建议读者浏览Rediff网站的留
言板,以下是Puneet Gera的看法为例:
我身为印度人,但生平首次承认巴基斯坦比印度好,至少同性恋行为在巴国并不
合法,他们仍维护文化价值,我恭喜巴基斯坦的良好价值。
Szerelem感到震惊:
我朋友转告她的律师哥哥提供讯息,虽然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将通用全国,但仍
可能在部分地区遭推翻,这不仅让判决更重要,也让我想像是否可能在任何地区
遭推翻,希望不会发生,因为这项判决早已延宕水许多,至於那些伊斯兰教长、
印度教右翼份子与平常混蛋,不断在论坛里批评此事,应该全都#@$%@!#。
Ultra Violet部落格的Dilnavaz Bamboat认为争取人权之路还很漫长:
虽然自愿同志性行为除罪化确实是性倾向平等的一项胜利,但社会上仍有各种威
胁人民基本选择的现象,例如丹宁布,我不是开玩笑,北方邦中小学校长协会认
为,牛仔裤可能是戕害青少年行为的根源,只要把这蓝色东西丢掉,我们马上就
拥有模范公民了。 这两件事或许看似并无关联,但都呈现我们不断争取自我表
达与基本选择自由的困难,也提醒我们一切尚未结束,人民自决仍在遥远未来。
校对:Portnoy
作者 Ayesha Saldanha 译者 Leon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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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信息报
http://news.ynxxb.com/content/2012-12/3/N99893221972.aspx
印度同性恋者的维权之路
2012/12/3 10:16:00 本报记者 陈盈盈 编译
●印度在19世纪维多利亚基督教到来之前,同性恋关系这个问题从来不存在。
在英国殖民之前,印度文化里的同性行为被人们所接受。
●今年,在印度最大的大学——甘地国立开放大学内,一个硕士研究课题刚刚设
立,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同性恋电影、男子气概以及电视上的性别确立。
●根据印度相关儿童领养部门的管理制度,男性恋者与女同性者都被禁止领养儿
童。
●2009年7月2日,印度德里高级法院才把同性恋行为合法化,从而开创了法
律史上新的里程碑。
●2012年11月25日,印度众多的同性恋者走上街头游行,诉求自己的权利。
2012年11月25日,印度新德里,民众参加同性恋骄傲大游行。这是这一活动
第五次举行。 CFP供图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印度孟买西部郊区附近,一群人正沿着海边举行抗议游
行。孟买西部郊区,是机敏的中产阶层天主教徒和穆斯林逊尼派教徒家庭的聚集
地。在那一片区,主街道上充斥着售卖低价鞋子和彩色围巾的小贩;而在更安静
和绿树成阴的巷道上,一些顾客正光顾一些专业精品店。
在第16号街区,一条彩虹旗帜横挂在名为D'kloset小店的门口。在旗帜旁边,
另有一幅壁画悬挂,上面涂有一个男人伸出手去拉另一个躲在箱子里的男人的画
面。後一个男人在画上说道:“不!不!我不出来!”
看到这幅画,小店的老板沃特瓦尔(Vhatwar)会告诉你,这幅画暗示着现在该
是印度同性恋走出藏匿自我的时光了,他们事实上已封闭压抑了上百年。他开小
店已有两年了,除了售卖一些同性恋者喜欢的衣物外,同时还用於组织同性恋团
体集会。小店的墙面涂成彩虹的样式,墙边堆放着一些彩色的T恤衫和闪亮的
塑料饰品。 “很多同性恋朋友都喜欢参加团体聚会,但他们都不愿与别人的装
扮一样,”沃特瓦尔介绍道, “我自己就喜欢时尚感强的衣服,但同时也要价
格低廉。”
男同们敢於承认真实身份了
在英国过去统治印度的149年间,没有任何政府单位敢於废除“同性恋等同於犯
罪”的法律界定。直到2009年7月2日,印度德里高级法院才把同性恋行为合
法化,从而开创了法律史上新的里程碑。新的认可同性恋关系的法案简称为“377
法案”。 “377”源自印度《1860刑法典》中“禁止反自然的性行为”的条款。
今年早些时候,因有10个社会与宗教团体又重提“反对同性恋”的议题,导致
印度高级法院再次审议了该法案。这些反对者们联合了印度保守派的力量,尽管
有的派别之间也相互有冲突,但他们在反对同性恋问题上都达成了高度的一致。
尽管印度高级法院已审议通过支持同性恋者自由活动的法案,但印度男同和女同
们仍然认为他们没有受到像异性恋者一样的权益保护。他们在学校、工作中都会
受到歧视,在买房或者租房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不公正的待遇。同性恋婚姻目前
在印度还尚未得到法律承认,且同性恋者领养小孩也不受认可。这些同性恋者的
新要求均向印度议会提出了新挑战,但没有人会相信改变能很快发生。
即便过去超过一个多世纪,印度同性恋者都面临遭家人遗弃、受公众斥责、被警
察打压的麻烦,但他们认为,“377法案”是鼓励渐进变革的一丝曙光。 “虽然
他们不对外公开家人的消息,但他们总体感觉比以前更自由了,”艾滋病预防中
心律师协会的律师Grover说。尽管现在印度的同性恋者,尤其是农村地区的那
些同性恋者仍然面临诸多生存上的困难,但格鲁夫还是特别点出了几个有所改善
的地方,比如新兴的同性恋者旅游市场,数量不断增多的夜总会同性恋派对,男
同恋者与女性伴侣逐渐增高的离婚率等。
那些实际上都是正在印度进行中的认可同性恋者的过渡标志。在印度一些地方,
以同性恋为主题的商业也正逐步放开和兴起。要是换作过去,没有人胆敢标榜自
己是同性恋者。 2011年,印度一部名为《荣誉:但以何为代价? 》的肥皂剧
成为了第一批敢於描写男性恋者的电视连续剧。就在争取平等权利的抗议游行
中,男性恋者也勇於摘下面具,承认自己的真实身份了。印度脱口秀节目中,也
出现了向同性恋者提问的画面和谈论他们举行派对行为以及地点的话题。
网络成联络工具
印度官方没有统计过12亿人口中男同和女同的数量。印度国家人口普查中并不
涉及这一项目数量上的统计,但2011年统计表上还是新增了一个调查的类
别——“性别交换人群”。根据一个名为湖穆萨法尔(Humsafar),专门负责促
进男同、女同、双性恋和性别转换人群权益的NGO组织的统计数据,这个特殊
群体在印度有超过7千万人口。即使在印度“377法案”出台以前,一些四海为
家的同性恋者就勇於向印度公众展示自己的身份了。 2008年,时尚设计家马洛
特拉(Malhotra)就注册了网络在线同性恋旅游公司——“印雅品克”
(Indjapink)。公司专为同性恋者或者支持同性恋的朋友提供特制度假旅游服
务,“不带有任何歧视色彩,让所有同性恋者能在开放、愉快的环境中度过假
期,”Indjapink私人旅游顾问介绍道。
现在,因特网帮助同性恋者寻找伴侣的影响力越来越大,逐渐替代了那些旧有的
在公园或者公厕遇上夥伴的方式。像脸谱网(Facebook)和guys4men.com网站
已成为寻找同性恋伴侣、参加同性恋公共事务和加入同性恋社群的最好方式。在
网络上,那些同性恋社群也不带有任何虚掩的影子。
库马尔女士就是通过雅虎网站上女同性恋社群遇上了她现在的伴侣的。在她们两
人关系确立後,库马尔最终从澳大利亚搬到了印度孟买与伴侣一同居住。库马尔
是一名肌肉发达、头发灰白、理短式发型的女子。在印度“377法案”公布後,
她就决定开设一家名为“同性恋之墨汁”的网上书店。今年,她自己还出版了一
本叫做《出发!印度新同性恋者》的诗集,还得到了专有编辑的审定。
据印度报纸做出的读者调查,大部分印度人仍压倒性地认为建立同性恋关系属於
不正常的行为,应当受到制止。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库马尔开设同性恋购书网站
的行为无疑会显得有些冒险。但库马尔把这个商业举动看做是简单的买卖交易,
“市场上总有空白可以填补”,她说。大部分女同性恋者会通过网站选择喜欢的
书籍,但她们大多选择在库马尔的实体商店内拿书。这样也就促成了她的书店成
为了女同性恋者的安全见面地点。
大学开始研究同性恋问题
在印度的文化精英队伍中,尤其在学术和文学界,同性恋团体的公开尺度正在不
断加大。今年,在印度最大的大学甘地国立开放大学内,一个专门涉及女人和性
别研究的硕士研究课题刚刚设立起来。该项课题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同性恋电影、
男子气概以及电视上的性别确立。该校性别与发展研究学院的一名副教授,罗伊
先生也新近出版了一本《辛苦的诱捕》。该书主要讲述男同性恋之间发生的故事。
该书的图书发售会上在一个闪着光芒的郊区购物商场内举办。会上,罗伊先生
说,自己作为受过高等教育但又拥有同性恋身份的男士,他亲身见证了同性恋者
在印度渐进寻求幸福的生活。他认为,现在印度同性恋者身上最大的改变就是
“他们比以前更能标榜自己和表达自己的诉求与慾望了”。他还说,“人们也不
再恐惧在公开场接触同性恋者”。
当前,旧有的公众恐惧心理正渐渐退去。差不多每一名同性恋者在377法案公布
之前或之後都有自身或者朋友受到警察干扰的经历。今年3月23日,一个由法
国政府管理的设在印度的文化组织“德里的法语联盟”在逗留警察局之後,决定
关闭古普塔(Gupta)摄影师摄影的关於男同性恋话题的图片展。一向显得沉稳
而又安静的59岁男人,古普塔,有些哽咽地告诉记者,他并不清楚所有警察局
调查的细节,他只看到当时一个警察来到摄影展上时,口中骂骂咧咧并带走了几
张摄有裸体男人在公共澡堂洗澡的照片。
古普塔说,法语联盟的管理者波顿(Bottin)先生在得知警察来过後,当即做出
了关闭摄影展的决定。那时,波顿拒绝给出任何解释的理由。负责协调该联盟摄
影事宜的人员库拉那(Khurana)解释说,关闭摄影展已徵得了古普塔先生的同
意。但古普塔却否认了这个说法。
最大挑战来自於家庭
对印度的同性恋者们来说,最艰难也是最大的挑战真正来自他们的家庭。保护印
度同性恋者权益的湖穆萨法尔非政府组织位於孟买的总部常常会遇上很多同性
恋者跑来询问如何应对家庭和他们寻求从家庭中解脱方法的情况。 “很多同性
恋者都脱离不了家庭束缚的困扰。”一名来自亚瑞安(Yaariyan)青年组织的
Srivastava说。他认为,对女同性恋者来说,这个问题会显得更为严重。 “男同
性恋者解决家庭问题都比较困难,更别说女同性恋了。她们甚至连一丁点儿解决
机会都没有。她们往往被告知自身的第一职责就是看管好自己的丈夫。”
对印度同性恋者来说,婚姻还不是他们唯一担忧的问题。根据印度相关儿童领养
部门的管理制度,男性恋者与女同性者都被禁止领养儿童。印度保护儿童避免受
到可能的虐待的法律都相当严格,唯有一部分独身者可以领养儿童。
除了以上这些困难以外,印度的同性恋者都竭力保持积极正面的态度。在印度支
持同性恋者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发生过。今年2月份,一名印度内政部的律师在向
国家最高法院陈述观点时提到“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看法。几个小时以後,
内政部即公开发表声明说该律师的表达有误,用词不妥,并解释他当时当众阅读
的是一份过时的文件。很多天以後,印度司法部长还发表了观点。他认为印度联
邦政府并不反对同性恋者的权益,而是所谓的英国殖民时期的“1860禁令”没
有正确反映出印度的价值观。
“可至今没有完全被接受”,蒂克罗斯小店的老板沃特瓦尔警告说。他表示:“来
这里购买衣物的同性恋朋友们仍然选择用现金支付方式消费。因为他们还与家人
们住在一起,存在被家人查看信用卡刷卡记录的风险。”这也就是说,同性恋者
的家人有可能通过这个消费记录发现他们的儿子或者女儿有在同性恋商店购买
衣物的行为。安全隐患无处不在。 “慢慢来吧,”沃特瓦尔说,“我们慢慢改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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