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cack (silkworm)
看板lesbian
标题Fw: [新闻] 早已成婚没名份…她开刀 她不能签同意书
时间Sat Nov 30 01:00:45 2013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IcCQTSi ]
作者: goodcack (silkworm)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早已成婚没名份…她开刀 她不能签同意书
时间: Sat Nov 30 00:53:43 2013
※ 引述《startwinkle (星烁)》之铭言:
: 同志医疗权益///// 未曾被剥夺
: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topic.php?bid=6&sID=4225094
: 作者:陈建宇博士(北医大麻醉医师/医学伦理助理教授)
: 同志之医疗「困境」
: (如被拒绝探视生病的伴侣,或无法签署手术麻醉同意书等)是个假议题,
: 更是对近年致力平权的医界一个严重污蔑。
: 笔者以一位天天在手术室执行同意书签署之重症医师与医学伦理教师身分,
: 澄清此一迷思,也试图扞卫医界尊严,免遭受抹黑。
: 从医学伦理及医师誓言来看,病患所获得医疗之照护,不应受其宗教、信仰、国籍、种族、政党、性别、年纪与地位等而有所差异。
: 不可讳言,医学教育不能也不应对医师进行思想改造,使他们成为全然价值中立的科学家;相反的,医学伦理教师鼓励医师思考,并在临床实践中进行反思,型塑个人化之道德观点。
: 但我们更强调,如何在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所建构之专业素养(professionalism)下,也就是在穿起白袍的那一刻,放下个人主观之道德好恶,无条件且公平地竭力照护每一位病患,
: 无论他是总统、阶下囚、企业家或游民。
: 从医疗法律层面来说,同志确实有权为其伴侣签署手术、
: 麻醉与侵入性检查或治疗等相关同意书。
: 依据医疗法第63与64条规定,
: 除病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外,关系人亦可代病人签署医疗之法律文件。而依照卫生署(卫福部前身)公报第34卷5号53页之解释,
: 关系人系指「与病人有特别密切关系人,如同居人、挚友等。」
: 也就是在医疗决策中,具备(非)同志身分之「同居人」或「配偶」,
: 并不会因为其有无法定之婚姻关系,而接受到医界不公平之对待。
条文没有规定代为签署同意书之人在法律上的效力顺位呀。
条文都规定的那麽模糊了,
关系人的认定自然是任凭院方主观认定。
同居人及挚友同时出现在医疗现场,
谁的意见优先?
特别密切关系的认定?
而且该函令在签署同意书之
见证人顺位上,
关系人的确是劣於配偶及亲属。
民国 93 年 10 月 22 日
卫署医字第 09300218149 号
要旨:公告「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导原则」
三、签署手术同意书
(一) 手术同意书除下列情形外,应由病人亲自签名:
2.
病人之关系人,原则上系指与病人有特别密切关系人,如同居人、挚友等;
或依法令或契约关系,对病人负有保护义务之人,如监护人、少年保护官、
学校教职员、肇事驾驶人、军警消防人员等。
(二) 同意书之签具,亦得请病人之亲友为见证人,
如病人无配偶、亲属
可为见证人时,可请其关系人为之,证明病人已同意签署同意书。
接着来看"
医疗代理人指定同意书":
此同意书依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5条可预立,
仅能处理同法第4条第1项的「安宁缓和医疗或作维生医疗抉择」意愿。
根本无法扩及医疗法第63条所称的「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
在安宁缓和医疗现场,若是没预立"医疗代理人指定同意书",
依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7条第3项,由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
同法第7条第4项,最近亲属为: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孙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孙子女或三亲等旁系血亲。
七、一亲等直系姻亲。
最近亲属意见不一致,
依上述各款先後定其顺序。(同法第7条第6项)
连关系人都不在最近亲属范围内,何来假议题之说??
医疗法第63条所称的「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无规定亲属顺序,要如何处理?
台湾外伤医学会理事界暨中华民国医事法律学会理事李坤桦先生,
於"从医学伦理到医事法律"简报第32页中提到:
「亲属代理决定权之范围及其顺位
法律:除「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外,无一般性之规定
学说:类推适用医疗法 § 63、、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 7 IV」
http://ppt.cc/rFRB
台中荣总胃肠科 吴俊颖 医师暨阳明大学医学系、东海大学法律系 副教授
於2008年6月14日的"医学法律教学经验分享"简报第6页中提到:
「病患亲属的代理决定权
‧ 病患亲属代理决定权的范围与代理方式?
–法规上:没有一般性的规定
–学说上:类推适用医疗法§63、安宁缓和医疗条例§7IV
‧ 病患亲属的代理范围是否有所限制?
‧ 病患亲属的代理方式、代理顺位?」
http://education.jah.org.tw/9_cte/3_handout/othertest.asp?id=242
都要靠学说来补充解释了,
医疗实务要怎麽确定同性伴侣可明确成为法律上的最近亲属及享有优先顺位??
最後来看台中荣民总医院 "医疗指定代理人同意书":
「注:家属以在场者为准,
优先顺序如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姊妹、祖父母、成年之其他亲属。」
http://ppt.cc/DHgW
关系人亦不见踪影,何来公平对待之说??
: 从临床实务层面来说,同志伴侣之探视权从未被剥夺或侵犯。
: 以现今台湾所有医院之加护病房局促之护理人力,
: 尚且对访客数量进行控管都有落实上之困难,
: 怎可能对其身分进行严格筛检呢?
: 尊重、多元与接纳,才是当今医界真实的景况。
: 简言之,同志与其伴侣之医疗权益,过去不曾、
: 未来也不会遭受任何不公平之对待。
: 故烦请社会大众在谈论同志之婚姻权时,
: 勿再消费已身处「困境」的劳苦医护同仁们!
勿再忽视同性伴侣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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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同志人权是一个普世价值的体现,或许这并非用支持不支持
2F:→ B:就能够言明。 许多的不支持对於一个同志生命是相当可悲的
3F:→ B:"原来,我的生命与权益需要用这样的方式被决定、被看待"
4F:→ B:对某些人来说这只是个支持议题 对我们来说是个生命议题
5F:→ B:这之间的差距与表态,对某些人只是人生一环,对我们来说
6F:→ B:却是需要用尽生命去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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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231.156
(删除原文底下的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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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oodcack 来自: 111.240.231.156 (11/30 01:01)
7F:推 akrsw: 11/30 13:23
8F:推 cloverwind: 11/30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