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vogogo (sea)
看板lesbian
标题[心情] 好文分享
时间Thu Nov 28 05:03:50 2013
文长, 但一一针对彼此双方争执点说明
好文分享
转自:
http://ppt.cc/wmOz
耶稣回答说,凡喝这水的,还要再渴;人若喝我所赐的水,就永远不渴;我所赐的水,要
在他里面成为泉源,直涌入永远的生命。─约翰福音4章13、14节─
如果我们希冀法律能完全解决人的恶,那我们不用传耶稣为罪人钉十字架并祂复活大能的
福音了。-Juhui Chu-
前文「对多元成家误解的再思」自发表以来,承蒙许多读者提出看法、疑问与不同意见(
特别是护家盟律师团律师的「反对同性婚姻法案不等同向同性恋者丢石头」是主要回应)
,有亲朋一再反映,认为前文有许多未尽之处,希冀再说明。
本议题的辩论已多,双方的攻击、烟硝,甚至无关同志的收养人及被收养人亦遭炮火无辜
殃及,令人伤痛,但愿类似的言论不再存在於我们的社会。
本於法学专业的立场,本文的态度不在於「支持」或「反对」修法提案(作者不属於某一
「盟」)。但仍存有许多混乱误解之处,作者甚是难过。所谓误解,用简例说明,当我们
在买「车」时,有可能是指「有汽车驾驶执照才能驾驶的『汽车』」,也可能是指「小孩
子手上把玩的『玩具车』」。如果我们要洽谈买「车」,你心中想的是「汽车」,动辄数
十万元起价;但我心中想的是「玩具车」,要我掏1000元可能都嫌贵。所以,如果你一再
告诉我这台车只卖50万很便宜,我却一再回答,超过1000元我就不能接受。这可谓的「鸡
同鸭讲」,无法对话,因为对话当事人没有共同的理解基础。
本次的法案争议也走成这个状况。当然,复杂许多。
本文作者衷心企求,社会不再对立、误解不再发生,还有许多的攻击、辩论者,特别是基
督徒们,我们收刀入鞘吧!
一、反对性行为的解放,还是反对性别的解放?
本次争端起头之一,在於反对方反对「性解放」。但认真说,「性解放」是个含意极宽的
辞汇。一百年前西方妇女在争取妇女平权的时候,女生「穿长裤」也是一种「性解放」。
到底反对方反对的「性解放」所指为何,其实似乎没有看到准确的说明。
如果我们尝试去理解「性解放」的概念(以下的说明很扼要,请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领
域的专家务必原谅)。姑且将「性解放」的主张简单的区分为激进的与温和的两大类。激
进的性解放通常是指要有与任何人(或物)性行为的自由。温和的性解放则是指让性少数
的人们(现在主要是指:同性恋、双性恋、阴阳人,也包含早年争取投票权的妇女们)也
获得与异性恋一般的社会、法律地位。这两个方向的观念的确共享了「性观念的开放(或
解放)」这个中间理念,但是他们是处在光谱的两端(精确说,是在Sex与Gender两个不
同层次的理解与讨论),则各自会得出不同的逻辑结果。
先说激进的。激进的性解放,会认为性行为是「只要是我喜欢,有什麽不可以」,那是个
人自由主义走到最极端的呈现。逻辑上,主张这种思维的人,认为我可以与任何我想要的
人或物发生性行为。所以会有发展出所谓的「多人杂交/多P」、「性派对」、「乱伦」,
甚至「人兽交」(只要他们想要发生性关系)。依这套逻辑推导,道德或法律不该管制人
们的性行为。性行为的时间、对象都应该「解除法律管制」。在这概念之下,法律或道德
的性忠贞义务(一夫一妻制)不再被强调甚至会被反对,认为不应该存在这种箝制性(行
为)自由的法律,因为那是加诸在性(行为)自由的拘束。因此,「激进的」性观念的开
放,较精确的描述是:「性『行为』观念的开放」。
喔,对了!当然,绝对不是只有同性恋的人会主张激进的路线,反而是为数众多的异性恋
者更大力主张(或实践)「性『行为』的开放」(请读者尝试回想喧腾一时的火车性派对
)。
再说温和的。温和的性解放是要性少数(同性恋、双性恋、阴阳人)的人们获得如同社会
上占大多数异性恋一般的社会(法律)地位。在这套逻辑之下,他们承认法律制度、接受
社会规范,只是希望主流的观念能稍微「开放一点」(本文得很小心用这个辞),透过调
整法规范的方式让性少数的人群,在因为「性别概念」产生的区分领域,也取得如同性多
数人所拥有的社会/法律地位。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因此,「温和的
」性观念的开放,更精确的描述比较是「性『别』(角色)观念的开放」。(当然,同性
恋还是会有性慾的需要,但他们会偏向性忠诚,同时只与一人交往。)
如果读者能接受上述两种简单的分法(其实概念上还存在很多中间类型与名称)。我们如
果重新回头检视伴侣盟的观点,就以这次的导火线为例:「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个主张,
读者应可很轻易把他们归类在走温和的路线。因为他们承认一夫一妻、婚姻的法律制度,
只是希望「同性恋」(也包含其他性少数的人群,如双性恋、阴阳人)可以如同「异性恋
」一般去登记成「法律认可」的配偶关系。
再来看以护家盟为首的批判。他们批判的「对象」是:多人杂交(多P)、乱伦、人兽交
等「不合伦理道德的性行为」。看完这些批判的主张,读者应该可以很轻易把这些「对象
」归类在激进的路线。
所以,两个「盟」在鸡同鸭讲。
是谁的错?伴侣盟可能没有把话说清楚,护家盟可能没有把人家的话「看/听」清楚。到
底谁的责任比较大?请读者自行判断。
那温和的会不会有一天变成激进的?(用白话说:伴侣盟的主张是不是在帮未来的杂交、
乱伦等行为铺路?)
我无法斩钉截铁的回答你说:不会。但我可以回答你,逻辑上很奇怪。因为,走激进路线
的,本质上是反对法律对性行为的规范,所有与性行为有关的法律规范越少越好。激进路
线会主张解除管制,如不管制娼妓,不处罚公然猥亵、性交的行为、夫妻间不负性忠诚义
务等等(关键句:只要我喜欢,有什麽不可以),「无『法』管」是他们最希望的境地,
现在多了一些法律规范,对他们反而会绑手绑脚。用白话说明:一群人要多人杂交,还要
去跟政府登记报备?甚为奇怪。但走温和路线的,本质上是先承认、接受法律规范,只是
他们希望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之下把某些法律观念「放大」一点,让性少数族群(如:同性
恋)可以取得「等同」或「类似」性多数(异性恋)的法律地位,最典型的就是同性婚姻
合法化。
就本文作者的观察,本次争议,反对的一方,泰半在反对激进的主张(但实在看不出到底
现在是「哪一个团体」在主张这条路线)。而支持修法的一方,几乎强调自己是走温和的
路线。所以变成各说各话,经常没有交集,甚至愤而离席,不愿对话。这实在的不是公民
社会该有的现象。
最後,本文认为有必要特别说明,上述的激进与温和的路线的团体/人群,的确共享了「
性观念的开放」这个最大的大帽子。但实在不表示彼此是同一个团体、同一个诉求。虽然
这两种主张的人们(如反对人士所说)他们都一起走上了「同志大游行」,但是不同队伍
、不同口号、不同主张,硬是要把两者划上等号,实在是过於速断。这就如同「护家盟」
起初成立时,是由基督教与统一教等数个宗教所组成的「盟」,他们共享了「守护家庭价
值」这个口号/诉求,但我们是否可以因为这两个「教」的人们一起走上街头,就表示「
统一教」的教义(如由领导人指定婚姻)可以用在「基督教」人士的身上?答案显然是否
定。既然是否定,为何两个不同主张的团体/人群参加同一个游行,就要把他们当成相同
理念的团体/人群?
二、同性恋应该反对吗?
这问题的确是本次纷争的起点。回答起来甚为困难(痛苦),但本文以下尝试咬牙面对。
首先,圣经对同性恋的态度到底为何?相关的辩论及文献已经汗牛充栋,本文不想踩入这
个痛苦的深渊,支持方与反对方固然都有论述的基础,是否请双方多去冷静阅读对方的研
究(也不要只以某单一论述作为全部的发展基础)?
有部分研究指出,圣经中所述的同性性行为是(为了异教祭拜的庙妓、罗马时代的性奴隶
等目的)「异性恋」之间的同性性行为。这与「同性恋」之间的同性性行为不同。这是个
逻辑上有力的思考。如是,则圣经反对「同性性行为」可能就不是指「同性恋」[1]。
其次,「就算」圣经反对同性恋,是否就等於要全社会要跟着反对「同性恋结婚」?精确
但抽象的说,圣经(基督教、天主教)的价值观是否要完全套用在世俗(国家)的法律内
?如果是,那只要「贪恋钱财的念头」就要立法禁止?(提摩太前书6章10节:「贪财是
万恶之根」,马太福音6章24节:「你们不能事奉神,又事奉玛门。」)更是否可以用来
推论我们要废止金钱的交易制度?旧约中所有的饮食规定,是否也能适用在现今(如:不
可以吃猪肉)?同理,台湾大宗的佛教是否可以跳出来,立法禁止台湾人宰杀牲畜,以免
造业?人数不多的回教徒,是否也可以跳出来要求立法禁止猪只养殖业,因为猪在回教也
是不洁净的动物?
再者,圣经确实是说,神造男造女,圣洁的一夫一妻的确是神所喜悦的。所以,这成为教
会内部肯认的价值观,让人接近基督徒的时候就看到和乐融洽的夫妻关系,岂不很美吗?
但这应该不能拿来作为教会否定社会上其他同性恋的基础。
有越来越多研究说明,同性恋的成因复杂,先天、後天都是可能原因(即便有人还愿意辩
论)。同样的,这是医学(尤其精神医学)的专业领域,吾等法学界人士没有参与讨论所
需要的各种知识。但目前科学的结论似乎都逐渐认为同性恋不是「异常」。如美国精神医
学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在1970年代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
三版的修订版(DSM-III-R,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的简称,现在医学界最新的是DSM-V,第五版)将同性恋从精神病中除名[2],
确认同性恋并非精神病[3]。换言之,科学家陆续承认,同性恋只是一种「少数」但「正
常」的状态。从法政策的角度来说,少数「正常」人的社会需要(社会问题)的确有国家
应该认真面对。
我想引用一位同性恋弟兄的故事。这位弟兄,受过国立大学、国立大学研究所的教育,现
职於某百大企业。他在教会很多年,当然也读圣经,甚至参加了不少圣经研习课程。他说
,他从很小就知道自己喜欢男生,信主以後,挣扎了很久都希望神能「矫正」他(很多同
性恋基督徒都有类似的经历),但後来发现无用。他也曾经与女孩子试着约会,但整个晚
上的约会,都感觉不自在,直到他把女孩子送上公车那一刻。最後,他知道,这位女孩子
很好,绝对值得一个异性恋的男生好好爱她,他不应该耽误女孩子的青春,所以他勇敢的
婉拒这位女孩子,并渐渐接受自己的性向。我实在不觉得在他面前,我有任何否定他的性
向的立场。
反对者有另一种论点的尝试:(同性关系的法律地位)因为多数人「用不到」,所以少数
人就「不需要」;或因为「多数人」认为「不需要」(多数人心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所以少数人「用不到」。本文必须严肃的说,这是典型的多数暴力,身为现代民主社会
的理性人,一定要拒斥这种歧视的思想,并严正反对。
试想,如果我们可以说,因为绝大多数的人不用轮椅,因此所有的「轮椅用斜坡」都不该
铺设,这合理吗?如果上述逻辑成立,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制现况,社会救助法可以废了,
因为全国每年只有1.5%的人口是社会救助法中的低收入户[4];原住民的各种权益也不需
要立法保障,因为原住民总人口只有53万人,只占总人口的不到3%[5];而大陆及外籍配
偶人口更少,只有48万人[6],比原住民的人数更低,我们就更不需要立法保护、支持他
们及他们的家庭了。比起目前各组织估算同性恋占总人口数的3~5%(无法精确计算),
上述三种人口都比这个数字少。
身为习法之人,本文认为,法律不应该「只」保障多数人的利益(特别当这只是多数人的
「情感利益」时,保障的需要就更低)。法律更应该站在弱势、少数的一方,保障弱势、
少数的人群,能与多数族群享有相当或类似的法律地位,才是「实质平等」。这才应该是
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该有的正义观、人权观,也才是(论争双方喜欢引用的)人权公约、宪
法所揭示人权价值。至於到底要用如何的修法方式(增修民法或另订专法),本文没有特
别意见。
最後,好像没有明确的实证数据指出同性恋都会多人杂交/多P?甚至经常听闻的皆是「(
男女)性派对」-异性恋-在多人杂交/多P。(鸡同鸭讲再一例?)我们从法律政策的角
度思考,「如果」同性恋的人真的会多人杂交/多P,让同性恋去结婚(或类似的法律关系
),受到婚姻各种的约束(如性忠贞义务),到底是「鼓励」还是「限制」杂交?
三、反对甚麽「伴侣」?
伴侣盟自己的草案说明栏中,说明他们的「伴侣制度」是引用自「法国民法的民事团结契
约(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及比利时民法的法定同居制度(Cohabitation l
égale)及共同生活契约(Contrat de vie commune pour cohabitants)[7]」,如果精
确翻译这三个法文词汇,分别意思是:「团结的民事协定」、「法定的同居(或共同生活
)」、「为了同住人共同生活的契约」。换言之,法国人、比利时人的制度模型是「各种
」「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约定」的「法律」。
这与德国的「同性伴侣法」(或译「生活伴侣法」)所谓的「伴侣」,语意不同,那是给
同性恋「结婚」的另套平行制度。(参:该法第1条第1项规定:性别相同之双方当事人,
经同时亲自向婚姻署明示愿意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互为伴侣者,成立生活伴侣关系。其
互为伴侣之意思表示并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两者不可不察。
伴侣制度(前文建议改以「照顾关系人制度」修法)在目前民间的辩论中,已经渐渐摸出
雏型。总归来说,我们要不要为了「鳏寡孤独废疾者」未来的生活照顾之需,而(不小心
、顺带)让法律鼓励、肯认、同意了道德伦理比较非难的(婚前)「同居行为」(并且「
可能」衍生出其实现在「已经」存在的未婚生小孩问题)?这到最後来是立法权衡。(我
也愿意在此明确的说,我不鼓励教会中的未婚男女「同居」,那不是神喜悦的事,我们要
学着认识神的心意与法则。)
关於这个权衡,本文仅提供部分思考座标供读者参考。在可预期的未来,是否大部分的成
年人都可以顺利进入或留在婚姻关系中?反之,在众人皆知的高龄化社会即将来到的前提
下,鳏、寡、孤、独、废、疾者恐怕是无法避免的社会常态。我们是不是要为了不鼓励「
同居」而挡住社会性的人际照顾立法?
至於反对者所述的「滥交」之人,伴侣制度恐怕对他不利。有哪个想要「滥交」的人会愿
意先去与某人立约「绑住」自己,再可能事後被求偿?至於某人前後-但不是同时-与好
多人分别登记伴侣又轻率解约,那与某人一生结婚离婚很多次是同样的事。那不是法律问
题,那是最典型「人」的问题。
另有建议分别修法就好(所谓的「单点修法」),为何要另设一个法律名词。这有两个可
能的缺点,从立法技术来说,会增加立法者困扰。如不一开始就确立这种「法律地位」的
权利义务,各别修法时挂一漏万在所难免。另也有执法的困扰,如要各别派社工、警察、
里长去分别访视,证明这人就是「事实上实际同居照顾之人」-事後证明制-。比起伴侣
只要掏出身分证或伴侣证就可以证明他是我的「关系人」-事前登记制-,何者较简便?
而且这种「法律上认定的『家』人」与「血缘上的『家』人」不完全吻合的状况在法律上
早有他例。如:申报所得税时,老父或老母「只能」由兄弟姊妹其中一人认列扶养人口(
所得税法第15、17条)。换言之,从别的小孩角度来说,「他/她」今年不是我「税法上
的爸妈」,但不因此就推论说老父或老母「不再是」其他兄弟姊妹的血缘父母,当然,更
绝不表示其他人就不负扶养老父或老母的法律义务。
绕这麽大圈的说明,本文只是要表达,伴侣制的伴侣,只是「法律上」认定的「家」人,
不是「血缘关系上」的「家」人而已,原有血缘亲人「当然」还是亲人,不会因为你有了
伴侣这个「法律上」的「家」人之後,就逼你去拒斥原来的血缘家人。从而,何来「毁婚
灭家」?
四、其他小问题
有部分反对多元成家法案的意见,认为「性别平等教材」中有露骨、人兽交的资讯(「青
春水漾」?)所以要反对多元成家法案。本文实在看不懂这里的逻辑关连为何。先不说已
经有人出面说明,「连只蚂蚁都没有」[8]。再者,中学时不教性别教育,何时才教?至
於性别平等教育的教材内容,是教育界应该讨论、研究的事,这与人权团体提出「法律关
系」的法案有何关系?不同团体、不同内容,「搅」在一起谈,怎麽谈呢?(鸡同鸭讲又
一例?)
再者,有部分反对多元成家的意见,认为主张「娱乐性用药合法」,所以要反对多元成家
法案。这也令人不解。遍查伴侣盟说明、草案,有没有出现「药」这个字?再者,如读者
稍微理解一点多元成家的各种倡议(就算不懂),可以知道那是在处理人际「法律关系」
的法案,与「娱乐性用药合法」连个边都沾不上?怎麽谈?(还是鸡同鸭讲?)事实上,
如读者有阅读本文的第一段,即可简单的了解,「娱乐性用药合法」一定是「性(行为)
解放」的主张,这与伴侣盟「性(别)关系解放」的主张是完全不同的路线,应该不需要
讨论?
对於其他的批评,本文只愿意简单的请教:为何所有反对的论述中,都充满「性行为」呢
?人们「互助」、「相爱」的人性美德、人性光辉,为何不见了?我们基督徒不是应该「
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吗?爱才是永不止息(永不败落)阿!(林
前13章7、8节)
五、我们来喝活水吧!
在圣经中有段耶稣的故事,我愿意在这里提出与所有信耶稣、不信耶稣的人分享作为我的
结论。
在一个名为叙加的地方,有一位妇女「有过五个丈夫,现在有的,并不是你的丈夫」(约
翰福音4章18节,我不知道这个妇女在今天的氛围中,是否还能活命)。主耶稣在正中午
的时候去当地的「雅各井」遇见她(我们揣测,因为她想要躲避其他人的歧视眼光)。主
耶稣点出了她的现况(5+1),但主耶稣(似乎)没有定罪她,只对她说了圣经中极有名
的一段话:「耶稣回答说,凡喝这水的,还要再渴;人若喝我所赐的水,就永远不渴;我
所赐的水,要在他里面成为泉源,直涌入永远的生命。」「时候将到,如今就是了,那真
正敬拜父的,要在灵和真实里敬拜祂,因为父寻找这样敬拜祂的人。神是灵;敬拜祂的,
必须在灵和真实里敬拜。」(约翰福音4章13、14、23、24节)
同时,耶稣对门徒们说,「我的食物就是实行差我来者的旨意,作成祂的工。」(同卷4
章34节)而这位妇人,因为接触了生命的救主,「那妇人就留下她的水罐子,往城里去,
对众人说,你们来看,有一个人将我素来所行的一切事,都给我说出来了,这岂不就是基
督麽?」(同卷4章28、29节)这其实是令人不解的一段话,这位妇人正中午去打水,就
是为了逃避其他人对她的歧视眼光。但当她接触到救主的时候,她竟然回去对其他人说「
你们来看」!这不就是生命救恩的大能吗?当人真的接触到救主的时候,所有生命的乾渴
都被解决了,人生的问题就都不是问题了。
所以,我们来喝活水吧!
注解:
[1] 「圣经反同性恋??(以圣经证明「圣经没有反同性恋」)」网址: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josephine-hsu/%E8%81%96%E7%B6%93%E5%8F%8D%E5%90%8C%E6%80%A7%E6%88%80%E4%BB%A5%E8%81%96%E7%B6%93%E8%AD%89%E6%98%8E%E8%81%96%E7%B6%93%E6%B2%92%E6%9C%89%E5%8F%8D%E5%90%8C%E6%80%A7%E6%88%80/10151210542997384
(最後浏览日期2013/11/27)
[2] 可参考美国精神医学会的相关声明(
http://www.apa.org/topics/sexuality/orientation.aspx),该网页甚至指出,「对被
认为是同性恋者的偏见或歧视已经被证实会造成心理的负面影响」(The prejudice and
discrimination that people who identify as lesbian, gay, or bisexual
regularly experience have been shown to have negative psychological effects.)
(最後浏览日:2013/11/25)
[3] 本段有关精神医学方面的文字说明,业经大学心理学讲师Sheng-Kai Wang协助校订,
仅此致谢。
[4] 参中华民国统计资料网,
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15444&CtNode=3651&mp=4,低收入户户数及人口
(最後浏览日:2013/11/25)。
[5] 参行政院主计处网页: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5408&CtNode=4594
,现住原住民人口数(最後浏览日:2013/11/25)。
[6] 参内政部户政司网页,
http://www.ris.gov.tw/zh_TW/346,县市外裔、外籍与大陆
配偶人数。(最後浏览日:2013/11/25)。
[7] 参:伴侣盟伴侣制度草案说明,第8页,下载网址:
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11/e4bcb4e4beb6e588b6e5baa61003rev.pdf
(2013/11/23最後浏览)
[8] 「《青春水漾》涉人兽恋? 学者:连只蚂蚁都没有」,2013/11/22,中国时报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3112200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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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08.228.210.6
1F:推 iamalam2005: 11/28 06:03
2F:推 white9cat:看不懂最後一段,但关於多人家属有类似的见解。 11/28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