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endigay (跳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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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贴脸] 吴明益:论人性 On Human Nature
时间Sun Nov 24 16:13:34 2013
【论人性 On Human Nature】 吴明益(作家,东华大学华文文学系教授)
来源:
http://on.fb.me/1aB1vuh
附件 柯志明歧视言论精华版
http://youtu.be/vXcyZwRKdS0
【论人性 On Human Nature】
上周我和学生在讨论环境伦理问题时,使用了柯倍德教授(J. Baird
Callicott)所写的一篇,关於土地伦理是否是生态法西斯的演讲稿。这篇演
讲稿里提到生态学家李奥波(Aldo Leopold)在讨论环境伦理时的哲学基础,
并不是传统的哲学伦理学,而是生物(态)角度的伦理学。
这两者有什麽不同呢?李奥波认为,从传统的哲学角度来看,伦理是用来区
分何者为「社会行为」与何者为「反社会行为」(a differentiation of
social from anti-social conduct)。但生态的伦理学则是「在生存竞争中
对於行动自由所加的规范」(a limitation on freedom of action in the
struggle for existence)。
我想用「哲学的伦理学」与「生态学」、「生态的伦理学」,来说明我对最
近「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所引起的一些反应的看法。(因为文章篇幅的关
系,我仅针对「婚姻平权」的部分看法提出意见)
赞成者的意见已随着修法的提出而显露出来,那就是不论你的性别取向为何
,婚姻缔结属於应保障的基本人权,而原本只保障异性婚姻的法律是不合理
的。反对者的看法大致朝向两个方向:一是对婚姻制度被破坏的忧心(其中包
括了对性关系的忧心),二是对生物繁衍的忧心(所谓违反「自然」,无法生
儿育女的忧心)。这两者又被部分宗教人士视为一个概念的整体。(也就是婚
姻是为了繁衍後代的制度。)
反对者所持的理由,也可以归因到两种角度的伦理学上。攻击的语汇或认为
同性恋是「反社会行为」,因此可以被容忍、接受,却不能被法律肯定;或
认为同性恋因为无法在生理上直接产生後代,因此是违反「自然的」。
李奥波在那篇文章里举了一个文学的例子:奥狄赛在特洛伊战争结束後重返
家园,他怀疑自己的女奴在他离家时有逾矩的行为,所以用一条绳索把十二
个女奴吊死了。在当时,这个行为并没有违反伦理之处,因为女奴是他的财
产。处置个人财产关乎权宜,却无关乎对错。但三千多年的演化,人类的伦
理已扩张到许多范畴,以权宜判断的行为范畴便相对缩减了。也就是说,现
今的「社会行为」与「反社会行为」,多半已透过法律来定义。比方说,偷
窃显然还是个反社会行为,所以它在法律与伦理上都不获保护。但伦理与法
律都有权变之处,比方说,做为间谍的偷窃行为却可能获得国家的保护。这
意味着,伦理往往在某一特殊群体、情况中,才有适用性。
而适用性则经常性地受到时代转移,或个别情形的挑战。比方说,人类历史
中曾有部分文化认为黑人或女性是没有资格参政的,甚至不完全拥有和白人
、男性同等的权利,认可这些权利是「反社会行为」,但现今虽然离平权的
世界尚有距离,但至少我们发现曾经的反「反社会行为」,显然是时代的错
误。
况且,部分同性恋者像部分异性恋者一样存在着「反社会行为」可以理解,
但同性恋本身如何被定义为「反社会行为」?反对者始终难以提出足以说服
人的理由。性病、性滥交、暴力式性行为、性骚扰,同时存在於同性恋与异
性恋之中。
在这个传统哲学的伦理判断上,反对者渐渐失去着力点,他们因此朝向「同
性恋者是不『自然』」的生物学角度去建立论述。最引起争议的莫过於柯志
明教授在公共电视上公开所说「一个人生下来他兔唇,他少一只手,你不可
以说因为他生下来是这个样子,所以他自然」这段话。
读过柯志明的其他文章,我发现他的立论根基在於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享有完
整人权,他认为「现实上有些人必须因故而限制其实践基本人权的自由,如
未成年人、罪犯或身心不健全者……。」(见《基督日报》报导)而柯志明显
然将「同性恋」、「兔唇」、「少一只手」同样视为生理不健全者,是不自
然的。
这样的论述出现後,我发现已有国内的演化学者与心理专家,提出了生物学
、演化学上的反驳。由於并没有说明白引述来源,刚好我在课堂上谈到生物
学家威尔森(E. O. Wilson)在1978年出版的,备受争议,却公认经典的《论
人性》(On Human Nature)里有提到,所以我就引用他的说法来说明。
威尔森谈同性恋时,引用的基础是1960年代被提出来的「亲缘选择假说」
(kin selection theory)。
威尔森认为,宗教或卫道人士对同性恋的谴责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口增长
曾是某些时代民族成功的要件,因此像《利未记》里提及:「你不能像跟女
人一样跟男人睡觉,那是恶行。」这样的逻辑,和人口剧增时期,最朴素的
自然法观点是一致的:那就是性行为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生儿育女。但如果按
照这样的定义,现代社会中有罪的人就太多了。
威尔森进一步指出,中古文明并非总是将同性恋视为有罪的,比方说古雅典
、波斯以及伊斯兰社会,後来的罗马共和国後期和罗马帝国初期,中东的阿
拉伯和古希腊城市文化、奥图曼帝国,都未将同性恋视为有罪。这是为什麽
呢?
他认为,同性恋者可能是人的某些珍贵的利他主义冲动的遗传载体。
首先,从昆虫到哺乳类,生物学者发现同性恋都是常见的。一般来说,高等
哺乳类的生理上有一种「二元化机制」,雄性完全可用雌性姿势接受雄性交
配行为,雌性常常也能接受雌性交配行为。
但人类和其他动物有一个重要差别:在完全的同性恋者中,正如在完全的异
性恋中一样,「动物身上能够体现出来的选择性和对称性都没有了;只有同
性选择」。而男性的女性化与他们如何选择性伴侣在研究上,也几乎没有任
何关系。同性恋者极少有异装癖,大多数同性恋男性的服饰和习惯跟异性恋
男性并没有显着的不同。同性恋女性也相应如此。
威尔森发现,同性恋的这个特点,可能正好暗示了人类同性恋的生物学意义
。同性恋首先是一种结合方式,它和绝大部分异性恋一样,都是巩固联系关
系的手段。「同性恋基因可能在古代的狩猎─采集社会就已扩散开来,因为
它们给拥有它们的人带来了好处。」
是什麽样的好处呢?威尔森提供的一种答案是:「由於同性恋者的存在,他
们的近亲就可能繁殖更多的後代。在原始社会,无论是在狩猎、采集或是家
常劳动中,同性恋者都能向同性成员提供帮助。由於不承担养育子女的特殊
任务,他们就能向近亲提供特别有价值的帮助。他们还可以充当先知、巫师
、艺术家和掌管部落知识的书记等角色。如果亲戚们─兄弟姐妹和侄辈等─
由此获得了优越的生活条件和较高的生育率,家族的基因就会相对增加,其
中一部分就是同性恋基因。」
同性恋的基因,因此靠着家族遗传遗留下来,也可能通过旁系支脉繁衍下去
。
身为哲学教授,我认为柯志明混淆了一般哲学伦理的观点,和生物学的伦理
观点。或者,他是刻意混淆的。此刻说同性恋者是反社会行为,必定会被嘲
笑无知,所以他并不从此处立论,而把「自然或不自然」的概念拉了进来。
但事实上,生态(物)学者并不会把同性恋视为不自然、不正常,反而早在
1970年代,就提出过从生物学来解释同性恋於人类社会中存在合理性的看法
。
而柯志明把同性恋者等同於兔唇、断臂者这些不幸生理缺陷的比喻,正暗示
了「柯志明式伦理学」的悲哀与可憎之处:他为了建立人权不是每个人都能
完整拥有的论述,将「身心不健全者」视为不应得到「完整人权」的人,却
无法举出同性恋者是否等同於「身心不健全者」,或是「反社会行为」。於
是他只好转将「兔唇、断臂」这些不幸人士和很难等同比拟的同性恋放在一
块,归因於「不自然」的说词上,伪装他的伦理判断具有生态演化上的支持
。(事实上这点也有些错乱,因为部分教徒是不相信、接受演化论的;而倘若
他是以神学的观点来指称这些人都属於「不自然」,那不是应该连神学家都
予以挞伐?)
但这不过是个错误论述而已。何况,身为哲学老师,他忘了,人类伦理的最
大特色,便是透过社会情操、直觉与规范,保障那些生理上有遗憾的族群同
等权利,并且协助他们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生存下去。而这也是人性与宗教
信仰里,最动人的部分。令人难过的是,柯志明式的论述,还连带歧视了兔
唇和断臂者。
我很感谢我的家族里有人保存着同性恋的基因,这可能是让我在现代社会中
,也能以敏感的心灵,从事说故事这个职业而活下来的重要缘由。也因此,
我支持的不只是修法这件事本身,而是希望人类这个美好的演化,能继续下
去。
资料来源:吴明益老师 脸书
http://on.fb.me/1aB1vuh
附件:柯志明在公视的歧视发言影像档
http://youtu.be/LidGc5W2C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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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implchen:好棒,超喜欢吴明益老师尤其是天桥上的魔术师>\\\\\< 11/24 18:49
2F:→ weissdu: 11/24 19:11
3F:推 libratj: 11/24 21:42
4F:推 ru899:是吴明益!!!!!! 小说写得棒 社论文学术文立据也铿锵有力 11/25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