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TX5566 (韩国高速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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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话题] 婚姻 宗教 法律
时间Fri Nov 15 15:06:22 2013
◎ 刘继蔚
立法院日前决议将同性婚姻草案付委审查,激起了社会的论辩。实际上多数争论的焦点,
伴侣制度与多元家庭,与本次草案毫无关系,应该回归本次唯一的一个争议问题,也就是
法律上所保障的婚姻,是否只能,也必须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而绝对不允许男男或女女
等类型的组合。
支持者多从平等权加以论述,在性倾向难以变更的前提下,由於法律多以家庭为设计基础
,并以婚姻为核心,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仅适用於异性间的婚姻制度,除非违背自身的
性取向成婚,否则法律地位就被相对剥夺,显然违背平等权的要求,也贬低并侵害了不同
性倾向者的人格自主发展及组成「法律上」家庭的权利。
反对者的大多数论点,大多都可以代换成「异性恋的婚姻、家庭与社会主流将因同性间结
婚而被改变」,然而这与支持者所预设,也是目前较多数的看法,性倾向是不能或难以改
变的前提相抵触,至少,反对者坚定的异性恋立场提供了明证。因此,这类对於同性婚姻
的反对,显然只是毫无根据的恐慌,抽离这些恐慌後,就只剩下单纯的宗教信仰因素。
然而,宗教里人的结合,不等於法律上所定义的婚姻。在政教分离的要求下,法律最多是
间接受到宗教所引导的风俗而影响,甚至有时会完全抵触。比如「你们做妻子的,当顺服
自己的丈夫」,然而我国民法经历数次修正後,男尊女卑之情形已几乎於法典绝迹。「神
所配合的,人不能分开」,然而我国法律却允许因为婚姻发生破绽而离婚。
所以我们可以清楚辨别,法律上的婚姻制度并不当然是天父的美意,更多是来自於世俗的
造物。那麽,经上说「把凯撒的东西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给上帝」,将世俗的婚姻制度
,回归宪法与法律的根本理路,岂不正是此时最有智慧的指引?
(作者为执业律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15/today-o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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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c13:嗯,热过头的都该理性点! 11/15 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