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mphisrong (小man榕)
看板lesbian
标题[话题]伴侣制度的继承部分,请高手指教
时间Mon Nov 11 10:05:22 2013
必须要先说明的是,我个人因为不只一项的理由,反对「伴侣制度」
(绝非宗教、乱伦等糟糕的原因,希望理性讨论,勿战)
但本篇只针对「继承部分」,希望与板友讨论制度内容,正、反方的案例各举两个
也暂时不讨论「权利滥用」,只就现实可能发生的情况讨论,希望这样做能稍微公平一点
一、草案内容
第 1058 -10 条(继承)
伴侣之继承权、继承顺位与应继分,除另有约定外,准用第1144条之规定
伴侣之一方,如对他方有继承权者,有关其特留分,准用第1223条之规定
二、现行民法继承编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
,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
分为遗产全部。
第 1149 条 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应由亲属会议依其所受扶养之程度及其他关
系,酌给遗产。
第 1223 条 继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三、实例讨论
(一)甲、乙两人长相厮守二十年,因甲之子女丙、丁担心甲、乙结婚会侵害丙、丁之继
承权,遂不赞同甲、乙二人结婚,甲、乙因顾及子女感受,故不结婚。
1.现行法律下之继承
(1)依§1138第一款,丙、丁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甲不遗赠,丙、丁各得1/2
;如甲遗赠,丙、丁至少各可拿到全部遗产的1/4
(2)甲、乙结婚,依§1144第一款,如甲不遗赠,乙、丙、丁各得1/3;如甲遗
赠他人,乙、丙、丁至少各可拿到全部遗产的1/6
2.伴侣制度下
(1)约定伴侣无继承权,同上(1)
(2)伴侣约定继承权,同上(2)
3.个人浅见
我猜这是伴侣制度立法时所考虑到适用的情形之一,如果是用在此处,不会发生
太不公平的问题;但如果乙本身也是孤苦无依,膝下无子,甲其实本意也是想照
顾乙,伴侣制度顾及乙身分上的需求,却或许未顾及乙财产上之需求,这时可能
仍须回到现行法第1149条,请丙、丁酌给遗产
(二)甲、乙约三十岁,皆尚无任何子女,双亲皆存,交往约两年後考虑步入婚姻,但因
两人不喜欢对方的父母,迟迟未能结婚。
1.现行法律下之继承
(1)如甲、乙不结婚:法律上无任何关系,亦无继承问题
(2)甲、乙结婚
依§1138第二款、§1144第二款,两人各分得对方遗产1/2,父、母各分得1/4
2.伴侣制度下之继承
(1)约定不继承:无继承问题
(2)约定第一顺位继承,§1138第一款、§1144第一款,因甲、乙无配偶,彼此互
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先死亡者可以分得对方「全部」遗产,父、母是第二顺位
继承人,无法分取任何遗产
(3)约定为第二顺位继承,伴侣、双亲各分得1/3
(4)约定为配偶顺位继承,同上(2)
3.个人浅见
上述2.(2)应为伴侣制度的漏洞,可能需要修正
(三)甲、乙两人甫届满20岁,已为民法上之成年人,交往三月後,觉得自己已深陷爱河
,想与对方登记结婚,但又想说自己还年轻,之後还想再另结新欢。甲为家中独子
,自小备受疼爱,甲之父、母於甲10岁时就将家里的两栋房子A屋、B屋登记於甲之
名下;乙则无任何积蓄与财产。
1.现行法律下之继承
(1)甲、乙不结婚:法律上无任何关系,亦无继承问题
(2)甲、乙结婚:如乙死亡、甲无任何财产可继承;如甲死亡,乙可分得1/2,甲
之双亲各可分得1/4
2.伴侣制度下之继承
(1)约定不继承:无继承问题
(2)约定第一顺位继承,§1138第一款、§1144第一款,因甲、乙无配偶,彼此互
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先死亡者可以分得对方「全部」遗产,父、母是第二顺位
继承人,无法分取任何遗产
(3)约定为第二顺位继承,伴侣、双亲各分得1/3
(4)约定为配偶顺位继承,同上(2)
3.个人浅见
如果在一方财产明显较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大公平的情况产生,不论是第一
或第二顺位,对甲之父、母似乎都不太合情理
(四)甲、乙两人皆已年届花甲之年,有如兄弟般相互扶持之情感,两人皆无任何亲人,
甲素有心脏旧疾,担心自己不久於人世,故约定双方互立遗嘱,将财产遗赠他方
1.现行法律制度下之继承
遗赠全部或部分的财产,因无其他继承人,无须保留应继分予他人
2.伴侣制度下之继承
继承全部的财产
3.个人浅见
就继承方面看不出任何差异,但就继承以外的「手术同意书」方面,则有差异
但此部分,我也希望医疗法能做修正!
四、个人意见
以上仅就法条内容、版友先前提出之案例及小弟我想到的案例内容供大家参考
我尽量以客观的角度叙述,希望大家也能客观地面对制度可能有缺漏的地方
小弟并非专业法律人士,如有理解错误的地方,烦请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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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3.62.133
1F:→ egria34:在案例(二)及(三)中,皆假设了将"约定伴侣之继承权为第一 11/11 10:16
2F:→ egria34:顺位,因而有侵害父母继承权的疑虑。但是观察伴侣盟伴侣制 11/11 10:17
3F:→ egria34:度草案第1058-10条的立法理由第三点谓"按伴侣间得约定他 11/11 10:18
4F:→ egria34:方享有继承权,在此情形,他方继承权依其约定内准用民法 11/11 10:19
5F:→ egria34:第1144条相关继承顺位与应继份之规定"。 11/11 10:19
6F:→ egria34:依照立法理由的脉络,伴侣间如果要约定互有继承权的方式 11/11 10:21
7F:→ egria34:应该是将伴侣比照配偶的权利继承,而非指伴侣间可以约定 11/11 10:21
8F:→ egria34:更改遗产继承人的法定顺序。在这样的解释之下,纵使伴侣 11/11 10:22
9F:→ egria34:间约定享有继承权,在案例(二)及(三)中,父母会受到特留分 11/11 10:23
10F:→ egria34:规定所保障。 以上浅见,若有违误,请见谅 11/11 10:24
11F:→ egria34:^及应继分 (补上漏字) 11/11 10:27
12F:→ memphisrong:就我对法条文义、伴盟表格及立法理由的理解,似乎可约 11/11 10:29
13F:→ memphisrong:继承权之有无及继承顺位两者 11/11 10:30
14F:→ memphisrong:也似未限制得超出「配偶」的顺位 11/11 10:30
15F:→ memphisrong:但我想这并非立法者的本意,只是认为可能构成法律漏洞 11/11 10:31
16F:→ memphisrong:另外,如果同为继承人,各人有各人的继承权及应继分、 11/11 10:32
17F:→ memphisrong:特留分,如果因继承人数增加,则应继分减少,特留分也 11/11 10:32
18F:→ memphisrong:会减少,本人仍可将遗产赠与社福团体或继承人外的第 11/11 10:33
19F:→ memphisrong:三人,我的理解是事实上是有造成应继分及特留分的减少 11/11 10:33
20F:→ memphisrong:以上,涉及专业问题,如有理解错误,恳请指正 11/11 10:35
21F:→ egria34:不好意思,没注意伴侣盟提供的参考范本,如果可以指定继承 11/11 11:30
22F:→ egria34:顺位,案例(二)及(三)中的2.2的确可能发生。 11/11 11:31
23F:→ egria34:如果同为继承人,继承人变多可能导致各继承人所得遗产减少 11/11 11:32
24F:→ egria34:我觉得这不是很严重的问题,因为应继分/特留分的法定比例 11/11 11:36
25F:→ egria34:还是固定的(就像我如果对我的父母说"请你们不要再生小孩了 11/11 11:37
26F:→ egria34:,不然我能拿到的遗产会减少" 这样很奇怪) 11/11 11:37
27F:→ egria34:但是有人可能会假设"之所以与人结成伴侣是为了抢夺原本继 11/11 11:38
28F:→ egria34:承人可能得到的遗产",我认为法律无法管到人的内心。 11/11 11:39
29F:→ egria34:至於被继承人如果以遗赠方式,将遗产一部分给与没有继承权 11/11 11:40
30F:→ egria34:的伴侣,这涉及的是遗赠的问题,民法1225条规定遗赠不可侵 11/11 11:41
31F:→ egria34:害到特留分。 11/11 11:42
32F:→ memphisrong:在(二)(三)的情形中,若无配偶无伴侣,父母原本是各 11/11 11:50
33F:→ memphisrong:分得1/2,特留分是各1/4 11/11 11:51
34F:→ memphisrong:若伴侣约定为配偶顺序之继承人,则父、母之鹰继分变为 11/11 11:51
35F:→ memphisrong:各1/4,特留分为各1/8,产生实际上的减缩 11/11 11:52
36F:→ memphisrong:当然,如果以婚姻制度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形 11/11 11:52
37F:→ memphisrong:只是是否应使伴侣得享有同等的法律效果,我认为应再讨 11/11 11:53
38F:→ memphisrong:论 11/11 11:54
39F:→ white9cat:伴侣制度得继承权顺位如果可以优先直系血亲,那直系血 11/11 12:43
40F:→ white9cat:亲不得适用伴侣制度好像有点不对?(单就继承面) 11/11 12:43
41F:→ memphisrong:w大,其实旁系也有继承权、有扶养义务、可签同意书 11/11 13:59
42F:→ memphisrong:旁系也适用,是不是可以把顺位往前推? 11/11 14:00
43F:→ memphisrong:是不是可以在继承开始前就约定原本已有的继承权呢? 11/11 14:00
44F:→ memphisrong:(据我所知,现行法不能在继承开始前抛弃继承) 11/11 14:01
45F:→ memphisrong:打错了= =「在继承开始前就约定放弃原有的继承权」 11/11 14:02
46F:推 itsfated:推e大 11/11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