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9cat (九命)
看板lesbian
标题Re: [话题] 关於反民法972修改的回应~
时间Sun Nov 10 18:18:11 2013
关於伴侣不适用直系亲属的修法说如下:
本条於亲等限制上仅禁止直系血缔结伴侣契约,
盖度不以当事人间存有性关系为必要,
如伴侣契约当事人缔结资格全盘比照现行民法禁婚亲之规定,恐失之过严,
惟虑及现行法对於直系血亲彼此间权利义务已有明确且高密度之法律规范,
应无允其再行缔结伴侣契约以谋求身分及权义保障必要密度之法律规范,
乃限制其缔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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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收养/婚姻二者和伴侣制度同样有「使二人建立起家庭关系」特色的制度,
收养和婚姻皆不适用於以下对象:
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
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及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当者。
而收养亦不以当事人间存有性关系为必要,
故以性关系/优生学必要与否来判定伴侣制度是否适用於旁系姻亲/血亲,
恐不够周详。
(收养和性关系/优生学有关吗?)
然是否有必要比照办理增加限制,个人亦无明确见解。
如现行讨论之伴侣制度是使两个法律上没有关系的人,
能有明确法定关系相互扶持,
那旁系血亲三亲等内都不符合「法律上没有关系」吧?
手足不会有不能帮忙签医疗急救同意书的问题,不是吗?
但超过三亲等,法律上的关系就很薄弱了,
如 民法第416条,超过三亲等的血亲,就不在律法保护范围了。(摊首)
如 民法第416条,适用对象包含伴侣,没道理
三亲等外,五亲等内的血亲,不适用此法,亦无管道可适用此法哪……
另,额外问问
现行刑法:第162条,第167条,第324条。
有人了解,伴侣制度和多人家属下的伴侣/多人家属是否有适用空间吗?
※ 引述《ShyLes (人家会害羞 (拉板匿名ID))》之铭言:
: 目前遇到一个无法解套的问题!请大家用力思考这是不是伴侣法的漏洞!
: 因为婚姻法里,五等亲内不得结婚,
: 所以有没有可能伴侣法变成五等亲组合成家庭的另外一种管道。
: 目前我所知道,五等亲内的人要公证还是会通过,
: 但婚後一旦有裁决的动作,即会被判定为无效婚姻(而非诉请离婚)
: 因此假使五等亲内结为夫妻的两人,最後的婚姻并不美满
: 为了避免诉请离婚时要负担能力上差距的权利义务(赡养费、孩子的去留等等)
: 较有能力的一方而选择裁决婚姻无效,对能力较弱的一方较为不利。
: (以上是某些族群在婚姻法里会较为弱势的例子)
: 伴侣法的两个人的组合是双方为"重要关系人"
: 所以项以上例子来说,选择伴侣法会比选择婚姻法好
: 「请问这样是不是等於五等亲内的婚姻是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认可的。」
: PS:在这里并没有要把婚姻法和伴侣法画上等号,只是基於使用者选择较有利的法条来看
: 再PS:五等亲内不得结婚除了伦理外还有优生学的概念(最近某篇有讨论到乱伦),
: 在此并不做批判,只是单纯讨论伴侣法是不是的确可以规避掉一些婚姻法所限制的事
: 最後再次强调!不是把婚姻法和伴侣法混为一谈,
: 但伴侣法的确不能有可能成为躜婚姻法漏洞的一种方式。
: 我现在只弱弱的回说:「如果基於优生学的话,
: 符合:不生子、DNA检定确定能排除畸形儿者,
: 伦理的部分(辈分问题)以个案去审视,
: 婚姻法是该修修把五等亲的限制放宽,
: 这样五等亲内想结婚的人就会跑回去选婚姻法了。」
: ※ 引述《ShyLes (人家会害羞 (拉板匿名ID))》之铭言:
: : 最近民法972修正案事情已经顺利通过1读,在各大平台上自然有许多言论的交锋
: : 一篇篇看下来,有时候会发现当反对的言论出现时,支持言论的回应其实也很奇妙
: : 好比说:
: : 1.因为XX等"先进"国家都以跟进,所以要向他们看齐。
: : 我(拉子)和我的朋友(他不支持也不反对),对这件事讨论的结果是:
: : 东、西方在家庭的结构上并不相同,比起西方,东方的家庭概念较为紧密且稳固(死板)
: : 以西方国家通过做为我国通过的理由并不洽当(没有考虑到文化落差)。
: : 2.异性恋造成不好的社会事实(单亲、弃养、继父母不当养育.....),
: : 日後只要同性婚姻落实,一样会发生。
: : 正因为同性现在没有"婚姻"可言,所以以上要先有婚姻才能产生的各个状况都不能当作
: : 支持同婚的理由,也就是别人的短处并不能成为合理化这条法案的推力。
: : 感觉有点像「你也没多好,凭甚麽指教我。」
: : 3.有在某篇文章里看到:
: : 「因为情感无法用任何事物来衡量,要如何避免被组织
: : (黑道、公司行号、彼此间为利害关系人)滥用。」
: : 下面却没有任何人做正面回应,只被动的写
: : 「任何法条都有漏洞啊,现在婚姻法还不是有一堆XXX和XXX还有XXX.........」
: : 我是觉得,现有法律上是有漏洞的,而好在我们还是可以增修,
: : 那还未设立的法律,应该以更严谨的态度去做设定
: : (虽然我知道很多人都不是法律人)
: : 三法通过会有许许多多的受益人,但正因为这些法案正在被审核,
: : 比起讲原法案的缺点,修订法案里一些有些我们还答不出来的问题,
: : 才真的是要去思考的。
: : 最後关於第三点,虽然我真的想不到什麽样的状况下彼此感情基础很差的人要去缔结家庭
: : 关系,但但如果真的真的发生了,会怎麽样吗?或要怎麽避免?
: : (OS:这问题真好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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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hite9cat 来自: 1.161.229.4 (11/10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