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scholar (lesch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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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情] 对於同志共同收养小孩这件事的看法
时间Fri Nov 8 18:36:44 2013
之前在甲板回过这问题:收养需不需要被收养的小孩同意?
收养是身分契约,契约当然要有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之合意。所以现行收养是需要
孩童同意的。
只是在未满七岁的情况下,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和代受其意思表示。七岁以上未满二十岁的
人被收养,则另外还需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第1076-2条)。
这跟未成年人要结婚(也是身分契约)的情况类似,未成年人结婚是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民法第981条),但这不代表结婚不需要该未成年人的同意。
收养还需要孩童的亲生父母的同意和法院认可。
民法第1076-1条:子女被收养时,应得其父母之同意。
民法第1079条:收养应以书面为之,并向法院声请认可。
民法第1079-1条:法院为未成年人被收养之认可时,应依养子女最佳利益为之。
家事事件法第116条:「法院认可未成年人被收养前,得准收养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
期间,供法院决定之参考」。又依同法第119条准用第106条和108条规定:「法院为审酌子
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询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意见、请其进行访视或调查,并提出报
告及建议。」收养时法院「应依子女之年龄及识别能力等身心状况,於法庭内、外,以适
当方式,晓谕裁判结果之影响,使其有表达意愿或陈述意见之机会;必要时,得请儿童及
少年心理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
所以,假如未满七岁的小孩大喊:"我要一个爸爸和一个妈妈!"。
法官和社工大概也不会同意让同性恋者收养他。
还有,目前本来就没有禁止单身者或同性恋者收养小孩。只是办理收养的机构通常偏爱
已婚夫妻收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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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15.146
1F:推 bubble0410:谢谢指正。没思考清楚,收养亦属身分行为,不得代理。 11/08 19:09
2F:推 Kerry543:早就说过 收养只是假议题 反同婚的包装 11/08 19:09
4F:→ lescholar:还有 在任何家庭中成长的小孩都比在社福机构中好 11/08 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