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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丢石头吗?-对反对同性婚姻及伴侣、家属制度倡议谬误的指正- 看到版上没有人分享过这篇,想分享给大家看看(但有点长,请做好心理准备 写这篇的作者是位基督徒,但他用非常客观的分析,写出基督教团体的错误 如果大家有基督徒的朋友,不妨推荐他们读这篇文章 原文於此 http://ppt.cc/zzSv (伴盟也有转录这篇文,网址於此http://ppt.cc/5RZ1) ----------------------------正文开始----------------------------------- 我们可以丢石头吗?-对反对同性婚姻及伴侣、家属制度倡议谬误的指正- 2013/11/3举例文字略为修正 请容我再尝试用浅白的比喻解释一次:「我的好朋友是你」+「你的车子是丰田厂牌」, 但不表示因此可以删掉中间那几个字变成:「我的车子是丰田厂牌」。 增加结论:本文具体建议伴侣盟倡议的「伴侣制度」勇於脱开「伴侣」一辞,改用其他辞 汇(如本文帮助读者理解的「照顾关系人」),以让参与讨论的人跳离「伴侣=婚姻」, 或「伴侣=同性伴侣」的泥沼,会让大家比较容易领会。 2013/11/1作者附加说明的话 给各位阅读、转发这篇文章的朋友们: 欣见大家愿意理性冷静面对这个题目,恳求大家转发此文时,不要加上情绪、攻击性的用 语,维护这个议题的理性讨论,大家应该都不愿意掀起一波新的不理性、情绪的攻击。所 有质疑、不明白之处,欢迎回覆本篇文章或洽伴侣盟的朋友询问。 Hsien-Chi Kan敬上 一、事件缘起 近日在台湾教会中流传几份由不同基督教团体发起的连署书与宣导文件(并成立连署网页 ),主题是反对立法院最新的民法972条修正草案(即俗称:同性婚姻合法化)。 这些文件并引用了「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1]」(网站为: http://tapcpr.wordpress.com/,以下简称伴侣盟)推动「伴侣[2]」概念的倡议:「推 动『多元成家』的民法修正草案,开放同性结婚,对伴侣不负性忠贞的义务,单方面即可 解约,而且家庭不必以亲属关系」,如此的文字安排,让读者阅读後,有意无意会得出「 伴侣盟支持同性婚」「同性婚一旦通过後同性伴侣之间:1.不负性忠贞义务,2.单方可解 约,3.家庭不以亲属关系为必要」的结论。流传的电子信件中也增加说明,此法案一旦通 过会有另外两项後果:4.与旁系亲属可以自由结合,5.儿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共有五 项法案通过後可能的严重後果。(以上是基督教团体宣传的反对理由) 从而这些连署书及宣导文宣促请基督徒与非基督徒连署反对这两份文件(同性婚姻合法化 法案及伴侣盟的「伴侣」倡议)。 依照圣经的教训:「但要凡事察验,善美的要持守,各种的恶事要远离禁作。」(帖前5 :21-22)。圣经也教训我们,对於教会长老的控告「非凭着两三个见证人,你不要接受 。」(提前5:19)对於教会「内部」人士(长老)的控告,尚且须经两三个(亲见亲闻 、了解事情始末的)见证人检验,对於教会「外部」的具名指摘(温和的控告),我们是 否也应该经过其他两三个(有了解内容、内涵,具有相关背景知识)见证人检验,才能接 受?就算这几份文宣对於两份争议文件的指摘称不上是「控告」,但既然是以基督教团体 的名义出面反对,基督教团体内部是否应该由相关法律、政策领域专业的人、以更严谨的 态度,考察两份争议文件的内涵後,再提出意见?而非只是简单反对对方的「结论」,却 不尝试去理解对方的内涵及论述结构内容。 身为教会中少数受过台湾完整基础法学训练的人,粗略懂台湾藉由民法、社会救助法、财 税法等法律制度所构筑的家庭观念,经笔者详加查考立法院102年10月23日印发的议案关 系文书[3]与现行民法法条的比较,并与伴侣盟的常务理事陆诗薇律师多次电话、网路信 件交换意见、查考陆律师所提供的说明文件之後,窃以为有责任向众人陈明这些连署书及 文宣犯了严重的逻辑谬误,以避免阅读者可能在不充分的认识之下签署了有错误的连署。 用最简单浅白的话解释,伴侣盟倡议的「伴侣」概念「不等於」本次修法草案中所指涉「 同性婚」。因此,伴侣盟所倡议「伴侣」概念的内涵(如:伴侣彼此之间不负性忠贞义务 )绝对不可以用来指摘「同性婚合法化」後的各种可能後果(换句话说,即便同性婚合法 化,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依法仍负有性忠贞义务)。请容我再尝试用浅白的比喻解释 一次:「我的好朋友是你」+「你的车子是丰田厂牌」,但不表示因此可以删掉中间那几 个字变成:「我的车子是丰田厂牌」。如有这样的认知,明显的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认 错了对象,弄错了事实。非常可惜的是,该连署书及文宣已经犯了这个逻辑上明显的错误 。 针对上述的谬误,以下提出本人的研究心得及观念的辨证,请求教会中的长者们明辨。并 如蒙连署书的撰稿人(们)观览,本人卑微的请求前辈们重新检视这两份争议文件的内容 ,重新考虑是否要站在对立的立场。即便如您们不认同本文的辨证,亦请求您们将两份文 件分开说明、分开讨论。 二、针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指摘的谬误 连署书所述去年(101年)12月由尤美女委员为主提案人提出的民法修正案[4],牵涉3条 法条修法近日又由郑丽君等21位立委於102年10月23日另外提出的民法亲属、继承编修正 案共计82条条文的修正,整体修法逻辑较为完整,当然变动幅度也比较多。应略加说明的 是,两案之主提案人虽不同,不过这两案都仍处於委员会审查的阶段,截至本文撰写期间 两案都经院会一读,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议中,审查通过或交付协商後,才会进入 二读、三读的程序[5]。 (一)「伴侣不限於两人」,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错的 扼要的说,本次修法主轴是修正民法第972条现行条文为「婚约应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 订之」改成草案文字:「婚约应由『不分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之双方』当事人自行订 定。」(『』原本文所加)本次修法如通过,将使婚姻双方当事人不限性别,因此达成同 性别的两人亦可结婚之法律效果。应指明的是,而就算同性恋合法化,也是「两个人」去 结婚,并不是三人以上同时「绑」成一个婚姻关系。反之,在进入婚姻之前,与多数人有 交往并非同性恋的专利。 (二)「伴侣不负『性忠贞』义务」,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错的 本次修法草案只是让婚姻当事人从一男一女,变更成容许两男或两女的结婚登记。但是! 所有婚姻相关的规范法条皆从未变更!换言之,即便同性可以结婚,双方仍然负有同居义 务、性忠诚义务,婚姻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即俗称的出轨、外遇),仍然是民法的 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的事由,在刑法通奸罪未废除之前,仍然构成通奸罪。 (三)「与旁系亲属可以自由结合」,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错的 现行民法983条第1项[6]近亲婚禁止的规定,并未在本修法草案的变革之列(也不应该变 ,因为近亲婚禁止的法律理由是遗传疾病优生学的考量),所以如果双方是同性恋也有结 婚意愿,但具有民法983条所列的近亲属关系,就算同性准许结婚,两人仍不能登记结婚 。乱伦行为依目前的法律规定,也仍是在刑法的制裁之列(刑法第230条:与直系或三亲 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同性婚合法化,与旁系亲属仍是不 能结婚。 (四)「单方可片面解约」并非同性婚约的专利 笔者遍查不到草案中有特别强调单方解约的倡议,从草案中也读不出这个结论。详言之, 草案中根本没有处理订婚解约的问题!依照现行民法,「订婚」的婚约(注意:不是「结 婚」)本来就不得请求强迫履行(民法975条),如有法律事由订婚的当事人一方「本来 就可以」片面解约。(如:婚约订定後,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所以,订婚後本 来就可以片面解约,不是因为这次修法草案後才可以。 (五)「儿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错的 依现制[7],一个小孩最多同时事实上存在4个父母(生父、生母、养父、养母),其中「 养子女与本生父母及其亲属间之权利义务,於收养关系存续中停止之」(民法1077条第2 项),所以被收养的小孩在被收养期间「法律上」只有2个父母。修法草案将法条文字从 :「除『夫妻』共同收养外」,改成「除『配偶』共同收养外」。换言之,就算同性婚姻 合法化,并没有改变一个小孩最多同时存在4个事实上父母的法律规定(这四个爸妈有可 能三个是同性别,如:一对女同性恋婚姻收养一个小孩)。而收养关系可能因为双方同意 终止(民法1080条)或对於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而被宣告终止(民法1081条)。但是在 小孩被收养的期间,小孩当然都是有「固定」的父母。法律上并不存在「不再有固定父母 的小孩」此事。 三、被误解的「伴侣制度」及「家属制度」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是个由不少学者、法学硕博士背景的律师所组成的团体,他们 这次提出的倡议,或许因为是台湾「目前没有」的法律概念,一般人可能较难理解。但凡 是想要明确与他们采取对立立场的人们,是否可以花五分钟了解倡议内容,再作有意义的 批判?而不是人云亦云。 伴侣盟本次提出三套民法修正草案,主题定为:「婚姻平权」、「伴侣制度」与「家属制 度」[8]。其中「婚姻平权」推动同性婚姻,相关指出错误的论述已如前段,本文将於後 文第四段详细说明本文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对伴侣盟所倡议的另两项主题:「伴侣制度」 及「家属制度」概念的误解以及把误解过度的放大,是这几份文宣的普遍现象,也是最近 引起基督徒们轩然大波的原因。对於这样的发展,令人非常担心和极其难过。会有这样的 误解,原因可能是: 1. 误解伴侣盟所倡议的「伴侣」「只是」指涉(过去习惯的)同性恋所组成的伴侣关 系。 2. 误解伴侣盟所描述的「家属制度」「破坏」一夫一妻制度之下的所组成的夫妻。 本文严肃的认为,如果文宣的作者(们)对「伴侣制度」及「家属制度」的误解出於轻率 、不仔细的阅读,从而做出张冠李戴、错误的发表,当可被谅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们 )经过如同本文作者般的仔细查明并(在对国家法律知识的认知背景下)理解之後,仍然 有意识撰写出移花接木的文宣,发表这些误导其他教友的错误文字内容,把读者们都带进 错误的认知,使大家被不正确的资讯(也就是谎言)所蒙蔽,是非常危险,恐怕也不合於 圣经真理的教导。 (一)伴侣制度(本文暂称:照顾关系人) 依照伴侣盟发表的公开声明:「伴侣制度」指的是:「同在一起而能相互扶持的两个成年 人,无分性别、也不一定以性关系为必要基础,均可以登记为伴侣,伴侣制比起婚姻有更 具弹性、强调当事人协商的特色,伴侣与对方家人不会成立法律上姻亲关系,这个设计有 利於切断以父系为中心的亲属关系与刻板性别角色的安排,相较於婚姻制度里国家的高密 度规范管制,伴侣制度强调的独立、协商、好聚好散等精神,预计将让国家退居人民亲密 关系第二线的角色。[9]」 较简明的说法:「创设一套更为弹性、自主、重视协商精神,不以「爱情」做为必要基础 的两人成家制度,让愿意相互扶持照顾的两人,得以结伴成家[10]。」 伴侣盟提倡的「伴侣」概念(本文以下为便於读者理解,均以「照顾关系人」为「伴侣」 的同位语[11]),并不是同性婚修法草案(及修法倡议)所指涉的「同性婚姻」,也不是 男女朋友所组成的「感情伴侣」,更不是我们口语中习惯认知的同性恋所组成的「同性伴 侣」。伴侣盟所谓「伴侣」概念,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照顾关系」,特别是指没有血缘 关系的两人之间所组成的「照顾关系」。依照伴侣盟发表的Youtube影片(片名:拒绝山 寨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正解版[12])所举「伴侣」关系之例:好朋友、好邻居、亲属( 除了直系血亲之外)、年长者第二春,均可成立具有照顾关系的「伴侣」(照顾关系人) 。如果法律上发展出这个「伴侣」(照顾关系人)的概念,经由某种形式的登记後,彼此 之间可有一种介於「无法律关系的朋友」和「最近亲属」(配偶、直系血亲)之间的法律 关系。 换句话说,「伴侣」(照顾关系人)是个中性法律观念的倡议,「伴侣」(照顾关系人) 是比「一般好朋友」还要好的关系的人(More than good friend),如果藉由某种的登 记制度,使这些成为某种法律上的「伴侣」(照顾关系人)关系,可以将彼此登记为紧急 联络人、紧急手术同意权人、法律上的代理人,两人之间彼此处在一种新的法律地位上, 互相照顾、扶持。 而如此的法律关系又有何益处呢? 比如说,鳏寡孤独者,已经没有亲属或离家久远,早已没有传统概念下的最近亲属(直系 血亲、配偶)或是极其疏远。反而是与她/他一起同住的室友、同事、好友、血缘较远的 亲属(如叔伯堂表兄姊弟妹)才是他们「事实上」现在的「最近」有关系的人。又如:两 个来自乡下单亲的妈妈带着小孩在城市工作,可以「伴侣」(照顾关系人)身分一起租房 子,一起接送小孩,甚至可能一起以「伴侣」(照顾关系人)身分申请(中)低收入户的 社会救助津贴。而年长者第二春的两位长者,彼此之间为了避免未来子女遗产纠纷即可选 择登记成为「伴侣」(照顾关系人)的关系,而一起生活同住。又比如说,A、B两个好朋 友(同性别)一同以「伴侣」(照顾关系人)的身分居住,其中A好朋友的小孩大部分的 生活费都是另一好朋友B在支付,依照传统法概念,只有A才能将她/他的小孩认列扶养人 而享有租税减免,如果有了「伴侣」(照顾关系人)制度之後,A、B及A的小孩就可能以 「伴侣」(照顾关系人)关系组成租税法上的扶养关系,而让B因为实际支付A小孩的生活 费,而享有租税减免。 又比如说,以宗教为职业的人(佛教僧侣、牧师、传道人、神父、修女、修士),可能远 离原生家庭已久(甚至可能远离出生的国度已远),早已在本地落地生根,距离自己法律 上、血缘上的「最近亲属」事实上相当遥远。反之,与他们一同出家、修行、侍奉庙堂、 教堂的其他神职人员才是他们的「最近亲属」。在这些「事实上」的「最近亲属」中间, 如果可以选择其中一人作为其「伴侣」(照顾关系人),或者这一群人去登记成以下说明 的「家属制度」家属,彼此互相照顾,有何不好? (二)家属制度 依照伴侣盟发表的公开声明:「家属制度」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无论是好友、袍 泽或者因为宗教或医疗、安养因素自主聚在一起、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也可以选择共同登 记为家属,在法律上成为彼此家人,互负扶养义务并且为了因应共同生活所需而有日常家 务代理权等等。我们将民法第六章「家」旧瓶装新酒,用「选择家人」(chosen family )概念代替以血缘、婚姻亲属关系为主轴的家的想像、破除家长家属的上下关系,并且不 以两人一组的亲密关系为圭臬[13]。」 更简要的说法:「家属制度」则是扩大现行民法「家」的定义,将「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 的而同居之亲属团体」改为「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团体」,让非亲属者可共同 成家的概念更明确,并增加登记制度,以明确化家属关系[14]。 换言之,伴侣盟所倡议的家属制度是让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们,可以组成一个「法律的家 庭」(请注意:不是「血缘的家庭」)。事实上,这样的观念并非伴侣盟首创。譬如说: 军队、警察、消防人员,都会说部队就是你的「家」,袍泽就是你的「家人」,办公室的 亲密夥伴、大学时期的社团好友、宿舍的闺中密友等人聚在一处,那个空间(队部、办公 室、社团办公室、宿舍房间)就「彷佛」是某种意义的「家」,这些成员彼此的情谊就「 彷佛」是某种意义的「家人」;又譬如:教会提供一个空间,让年龄相仿的单身男性教友 或女性教友住在一起,并以XX之「家」称之,彼此也都以兄弟姊妹相称;又譬如:各地的 育幼院(旧称:孤儿院)不也常以XXX之「家」命名,院生(孤儿)们与照顾的老师之间 ,不也就是他们在这世界上「唯一」的「家人」吗?又譬如:年长者退休後的安养中心, 也会以长青之「家」、养生之「家」等名称来称呼那个建筑,并以「家人」称呼里面居住 的人们。虽然前述的这些「家」,概念上比较接近社会学概念广义的「家」,而不是由血 缘关系所组成狭义的「家」,但都可以是某种观念的「家」!甚至我们在教会中,不也高 喊:教会就是神的「家」,我们(基督徒们)都是神「家」里的「亲人」。 伴侣盟的「家属制度」,概念上就是让上述愿意同住一起,互相关怀照顾的人们,可以经 由某种官方的登记制度,取得比「一般好朋友们」(More than good friend)还要好的 关系。 (三)评析 经过本文以上的说明,先暂时把同性婚姻遮住不看(这几份文宣已经被同性议题绑架,而 早已失焦模糊不清)。「伴侣制度」(照顾关系人)、「家属制度」有什麽害处?或者反 问,这样的制度岂又有何新意呢?在我们所身处的台湾社会中,不早已有很多「不具血缘 关系,但有照顾关怀事实的」乾爸、乾妈、乾哥哥、乾姊姊、XX大哥、XX大姊?在许许多 多人的人生历程中,不也有很多「恩同再造」、「形同父母」的贵人、恩人、老师?我们 在教会中也从来不会、也不应该因为你是我「神家的亲人」而去否认「你母亲是你的血缘 亲人」!从大陆来台的老兵袍泽之间、丧偶的外籍配偶之间、孤儿们之间等等社会弱势人 群,如果找得到相依相扶持的友人,就算是同样性别(不论是否是同性恋),发展出来的 友情,不也可能比夫妻还「如胶似漆」?如果法律上能赋予这些人们「某种法律地位」, 岂不更有助於他们彼此之间的相互扶持、彼此关怀?并藉由「法律上」承认他们的地位, 让他们可以用来申请(中)低收入户补助、享有租税优惠等等法律上较有利的待遇与地位 。如此,岂不更能鼓励整个社会成员的互相扶持、彼此关怀? 如果读者能正确的领会伴侣盟所提出「伴侣制度」(照顾关系人)、「家属制度」的观念 ,除非误解,本文实在看不出这两个倡议的概念有什麽破坏社会制度、「将台湾带往『毁 家废婚』的境界」的疑虑?这两个制度并没有否定、反对、变动既有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成立的夫妻、家人关系(也就是基督教团体大力主张的神造男造女,丈夫与妻子联合成为 一个「家」)。反之,这两个制度是让不具有血缘关系、但有「照顾关怀」关系的人们拥 有某种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变动任何亲属法所规范的家属关系[15]。 就算读者您不赞同同性婚姻,但「伴侣」(照顾关系人)之间是以「互相扶持」、「互相 照顾」为核心概念组成的人际关系,当然彼此间不需要「负性忠贞义务」,成立「伴侣」 (照顾关系人)约定的人,单方本来就可以因为个人原因(如:与别人结婚)而「决定要 解约」脱离「伴侣」(照顾关系人)的关系,但彼此之间还是比好朋友还要好的朋友!试 想,在我们的人生历程中,不也曾经有极端要好,好到穿同一条内裤、共用同一只牙刷、 情同手足的好朋友、好兄弟、好姊妹要结婚另成立家庭了? 而「家属制度」下的家属,本来就不是以「亲属关系」而成立的「家属」。是以「互相扶 持」、「互相照顾」为核心概念的某种类似家庭(但不是由一夫一妻所组成)的「家属关 系」。所以「家属制度」当然可以「与旁系亲属自由结合」这种「家属关系」!而这种「 家属关系」中下的小孩,也不只有来自「原来血缘父母」的照顾,还有受到其他爱他/她 、照顾他/她的叔叔阿姨、哥哥姊姊等「家属成员」的关爱,这对促进社会和谐、人群互 助,有何不利之处吗?更浅白的说,这些不早就是我们在教会中习以为常、再正常不过的 基督徒生活吗? 所有基督徒们应该都同意要遵循圣经的教训:「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 (马太福音5:44),学习用基督的爱去爱人。而绝大多数的基督徒或基督教团体,或主 办、或以行动、财力、物力去支持许多弱势团体、社福团体、孤儿、单亲、外配、受暴妇 女等「缺乏爱」的人群,当我们都愿意不求回报、不计成本的去爱这些人(不论你是否是 信耶稣的人,都愿意爱你),为何某个团体倡议建立两个协助不具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 彼此相爱、互相扶持」的法律制度时,基督教团体要大张旗鼓的讨伐他们?就算他们提倡 同性婚姻这点,与基督教圣经的信仰有相违之处,但另外「伴侣制度」与「家属制度」都 不是以同性婚姻为模型的制度设计,反而是我们基督教团体常年用力关怀的弱势团体、社 福团体、孤儿、单亲、外配、受暴妇女都很可能从中获得更多法律上承认的地位及利益, 为何我们的火箭要这麽凶猛? 现在回头看基督教团体担忧的五项错误结论: 一旦同性婚姻通过後,伴侣之间: 不负性忠贞义务、 单方可解约、 家庭不以亲属关系为必要、 与旁系亲属可以自由结合 儿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 本文把上述文字略加更正为伴侣盟原来的主张,并标记如下: 不论同性婚姻是否通过, 「伴侣」(照顾关系人)之间不负性忠贞义务、 「伴侣」(照顾关系人)单方可解约、 新的「家属关系」不以亲属血缘关系为必要的成立要件、 与旁系亲属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组合成新的「家属关系」、 在新的「家属关系」之下,儿童可能不再只有来自血缘父母的照顾。 请读者明辨这五项结论是分属「伴侣制度」、「家属制度」推论後所得出不同的结论,但 无论如何这些结论都不能「套用」在「同性婚姻」之上!「伴侣」(照顾关系人)制度与 「家属制度」原本所有的好处及优点,经过有意无意的误解、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到「同 性恋是否可以合法结婚」这个议题之後,完全走样、整个变调!难怪引起所有人的震惊、 害怕! 如同本文前已说明的,如果文宣的原作者(们)对「伴侣制度」及「家属制度」这两个倡 议的误解出於轻率、不仔细的阅读,当可被谅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明白这两个制度倡议 的内涵之後,仍然有意识撰写出移花接木误导人们的文宣,起头发表这些误导其他教友的 错误文字内容,本文认为这样的行为已经近乎制造谎言!我们这些神的儿女,岂可帮助散 播这些不真实的谎言! 四、对反对同性恋结婚的回应 一旦决定要研究伴侣盟所提出的「多元家庭法案」(他们称之:「三胞胎」修法草案,即 :「婚姻平权」、「伴侣制度」与「家属制度」),无法避免要面对同性恋的议题。 本文作者求学期间曾经接触过一些同性恋的研究(虽然称不上多),也拜读了莫顿‧史强 曼博士[16](Merton P.Strommen)花费三年所着作「教会与同性恋-寻找中间地带」( The Church and Homosexuality: Searching for a Middle Ground)一书的中文译本 [17]。 简单的说,本文认为,我们基督徒是否有立场去介入这个议题? 曾有基督徒友人说:「想不想,是个人的事,合不合法,是公众的事。」探究其意思,似 乎是说,只要同性恋议题进入公共论坛领域,我们就可以基督徒的身分如同一般公民般的 表达个人的意见。 关於政治(公众的事),圣经教导我们:「所以我劝你,第一要为万人祈求、祷告、代求 、感谢;为君王和一切有权位的也该如此,使我们可以十分敬虔庄重的过平静安宁的生活 。」(提摩太前书2:1-2)除了教导我们该替执政者祷告之外,似乎并没有特别的指示。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纳税」是再典型不过政治事项。当主耶稣被人问到:「纳税给该撒 (罗马皇帝),可以不可以?」、「耶稣说,这样,把该撒的物归给该撒,把神的物归给 神。」(马太福音22:17、21)换言之,圣经的观念似乎并没有要求我们「以基督徒的身 分」介入政治的决定。 保罗的书信也可以让我们看出一点端倪。现在公认违反人权的奴隶制度,在西元第一世纪 圣经写作的时空背景是合法的。我们推敲圣经新约腓利门书的原文可见,欧尼西母是腓利 门所买来的奴隶,欧尼西母逃跑,在监狱中认识保罗,并且接受保罗所传给他的福音。保 罗并没有挑战当时的奴隶制度。反之,保罗仍要欧尼西母回到他的主人腓利门那里(腓利 门书12节),并写信嘱咐腓利门要善待他的奴隶。以当时在教会里的知识、身分、地位, 保罗应该是最有资格主张神平等爱世人,不应存在奴隶制度的人。但保罗似乎不碰这件事 ,也没有要求腓利门解除欧尼西母的奴隶地位。 那圣经到底怎麽看同性恋这件事?基督教传统针对同性恋的定罪是建立在少数几处经文: 「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不能承受神的国麽?不要受迷惑,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 的、作娈童的、同性恋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 国。」(林前6:9、10)、 「知道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敬虔和犯罪的、不圣和世俗的、 殴打父母的、杀人的、淫乱的、同性恋的、拐人的、说谎的、起假誓的、以及其他敌对健 康教训之事设立的,」(提前1:9、10) 「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慾火中烧,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耻的事,就在 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他们既然不以认识神为美,神就任凭他们存可弃绝的心思 ,行那些不合宜的事,」(罗马书1:27、28)[18] 曾经有人尝试把这些经文中的同性恋用新的翻译或诠释,但似乎仍不能避开圣经本文明确 的文义(包含罗马书中明确指出的男性间的性行为)[19],所以要变更圣经的原文意思, 解释成圣经「认同」、「认可」同性恋,在基督教的神学信仰上恐怕不可能。 但这表示我们基督徒要向同性恋者猛烈开火吗? 笔者想邀请读者一同再看一次歌林多前书6章9、10节的经文,与同性恋被圣经「并列」非 难的共有:「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同性恋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 的、辱骂的、勒索的」这些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但我想请大家继续看下去:「你们中间有人从前也是这样,但在主耶稣基督的名里,并在 我们神的灵里,你们已经洗净了自己,已经圣别了,已经称义了。」(林前6:11)换言 之,这些小至「偷窃的」,大至「淫乱的」,只要悔改,就能得蒙神的赦免。写到这里, 我们不妨摸摸良心问自己,难道我们从来没有偷窃过?没有贪婪过?没有醉酒过?没有辱 骂过?如果回顾自己的人生,有过这些行为任何一次,我们又比别人有何高尚呢? 我们把以上这段经文,并同约翰福音的另一段经文故事一起看: 「经学家和法利赛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叫她站在当中,就对耶稣说,夫子 ,这妇人是正在行淫时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这样 ,你怎麽说?他们说这话,是要试诱耶稣,好得着把柄告祂。耶稣却弯下腰来,用指头在 地上写字。他们还是不住的问祂,耶稣就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 谁就先拿石头打她。於是又弯下腰来,在地上写字。他们听见了,就从老的开始,一个一 个的出去了;只剩下耶稣一人,还有那妇人仍然站在当中。耶稣就直起腰来,对她说,妇 人,那些人在那里?没有人定你的罪麽?她说,主阿,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 去罢,从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约翰福音8章3~11节) 在这段故事中,这个妇人在行淫时被抓。她是毫无疑问、公认的现行犯,而且所犯的「淫 乱」更是歌林多前书6章9节所列「诸罪恶」之首!但主耶稣说什麽:「我也不定你的罪; 去罢,从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约翰福音8:10)如果与「同性恋」同列「诸罪恶」 之首的「淫乱」的「现行犯」,耶稣本人都不定罪了,我们这些神的儿女、蒙恩的罪人, 又有何权柄去定同性恋的罪呢? 五、结论 给阅读到这里的所有人,非常辛苦您能读到这里(笔者相当怀疑有多少人会读到最後这一 段,也相当怀疑多少人看得懂这些复杂的讨论)。 关於本文所讨论的题目,须指出的是,笔者不希望新起一波辩论,也无意再起一个「运动 」去反对前一个「运动」。笔者尽力阐明本次争议中的谬误之处,并且希望所有阅读的基 督徒们能稍微理性、冷静下来的面对此事。再次简要的重申本文的结论: 关於同性恋,如果连我们的主耶稣都不定行淫妇人的罪,我们一般基督徒又有何权柄向他 们(同性恋)丢石头呢? 关於伴侣盟倡议的另外两项主题「伴侣制度」及「家属制度」,基督教团体在张冠李戴、 移花接木的情况下,严重误解伴侣盟的议题主轴。甚至发表错误推论的文字可能已经误导 其他读者,请求前面长者们明辨。 本文具体建议伴侣盟倡议的「伴侣制度」勇於脱开「伴侣」一辞,改用其他辞汇(如本文 帮助读者理解的「照顾关系人」),以让参与讨论的人跳离「伴侣=婚姻」,或「伴侣= 同性伴侣」的泥沼,会让大家比较容易领会。 最後,我要引述另一位同为法律背景的弟兄给我的忠告,作为本文的最後总结。他的意思 是,同性议题虽然确实是个议题,但不是神的计画(经纶)的主轴。我们应该要注意圣经 的核仁,而不是表面。或者浅白的说,我们应该注意「鸡肉」而不是「鸡毛」。我们生活 的中心,应该仍是:把人带到神面前,把神带到人里面。面对争议,我们应该试着缓和事 态、不激起对立,并把这件事放在我们的祷告中,让主有更多的机会在我们中间说话。 求主纪念祂的教会。 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硕士Hsien-Chi Kan 2013/10/31 [1],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的倡议内容请参阅该联盟的网站: http://tapcpr.wordpress.com/。 [2] 伴侣盟倡议的「伴侣」概念不同於我们一般习惯认知(如:男女朋友关系)的伴侣, 本文以下均将伴侣盟推动的「伴侣」用「」标示,用以区别一般习惯认知的伴侣一辞。 [3] 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第7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1150号,委员提案第15359号, 下载网址: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bcfc8c8cdc5cdcfc6d2cdccc7) [4] 该修正案是101年12月19日提出之委员提案第14506号提案所提出之「民法亲属编第九 百七十二条、第九百七十三条及第九百八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提案资料可参立法院网页 :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1011213070201400 。 [5] 本段修法程序说明经尤美女立委办公室曾昭媛副主任指正修改,仅此致谢。 [6] 条文内容为:「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二、旁系血亲在 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 、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7] 民法1075条:「除夫妻共同收养外,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之养子女。」 [8]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闻稿发言稿记者会/(最後浏览日: 2013/10/30) [9]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论述资料库/(最後浏览日:2013/10/30) [10]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闻稿发言稿记者会/(最後浏览日: 2013/10/30)。 [11] 虽然本文认为伴侣盟倡议的伴侣概念可以改用其他的辞汇(如:照顾关系人)以避 免大众对「伴侣」概念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从而陷入同性恋伴侣的泥沼。但该联盟已经采 用中文的「伴侣」一辞,本文予以尊重。 [12] 网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FkB4AiPNTk#t=163
[13]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论述资料库/(最後浏览日:2013/10/30 ) [14]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闻稿发言稿记者会/(最後浏览日: 2013/10/30)。 [15] 本文作者撰文期间,一再向伴侣盟的陆律师确认伴侣盟所谓的「伴侣」、「家属」 关系到底所指为何,本段文字所述的各种情境均获得陆律师的肯认。 [16] Merton P.Strommen博士(PhD, University of Minnesota)牧会超过40年,是心理学 家、探索机构(Search Institute)的创办人,主持超过30个研究计画,美国心理学会亦 曾肯定他在宗教心理学的研究,参:本书的作者简介及网址: http://www.smp.org/author/169/Merton-P-Strommen/。 [17]本书是由道声出版社於2004年8月出版中文译本,今天在某些基督教书房或网站应可 购得。个人认为这是一本对於圣经有关同性恋的真理研究相当完整,也很中肯的书,值得 参阅。 [18] 以上三处所列均出自新约,出自旧约的经文则有:「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 样;这是可憎的。不可与兽淫合,因而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牠淫合;这是 逆性的事。」(利未记18:22、23)、「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 可憎的事,必要被处死,流他们血的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未记20:13) [19] 参:「教会与同性恋-寻找中间地带」页115-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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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dk50112:他把我们摆在一起,然後说要包容,这什麽狗屎 11/06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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