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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清楚伴侣盟要将伴侣制和同性婚姻一起推动(送立法院是分开送,但连署是合在一 起的)的原因是什麽。 假如伴侣盟的希望是藉由伴侣制拉抬同性婚姻的人气,那这个想法似乎是失策的,至少我 见到的反对者中,赞成同性婚姻但反对伴侣制和多人家属的人,远比赞成伴侣制和多人家 属但反对同性婚姻的多。至於教徒们嘛,不管推动的是什麽,只要有同性恋在他们都会极 力反对的。 其实台湾目前的民调显示同性婚姻的赞同者有50%了,但多元成家的连署人数却只有10几 万人。以台湾有40万会上网的同志计,甚至同志自己都有一大批人没有连署。他们的顾虑 恐怕是伴侣制和多人家属。 假如伴侣盟的期望是藉由同性婚姻拉抬伴侣制的声势,我不否认的确有这个效果,不然我 相信台湾人之前很少有人听过伴侣制的。但伴侣制跟同性婚姻绑在一起推动对伴侣制的合 法化也会造成一些阻碍: 1.让大众认为伴侣制只是同性恋的制度:伴侣盟本身的同志色彩,以及帮忙四处宣扬的支 持者很大一部分是同志本身,会让大众认为伴侣制是专为同志设计的。这可能降低了某些 异性恋者在合法化後进入伴侣制的意愿。 2.让认真的反对意见被掩盖:由於跟同性婚姻绑在一起,非常同情同性恋运动的人,也不 太敢出声批评伴侣制,因为这样好像是不挺同志,或是像愚蠢的恐同教徒。而多元成家的 支持者也往往将对伴侣制和多人家属的反对意见当作恐同保守守旧,所以不值得重视。同 志圈里批评多元成家草案的人,好像也很容易被当成「不挺自家人」。 我认为目前的伴侣制草案是不可能得到台湾人民意支持的(放个二十年也不能),除非对它 进行修改,但伴侣盟将两者合在一起推动,倒是使某些有用的批评被掩盖了。这其实是不 利於伴侣制的合法化的。 我个人对目前伴侣制的疑虑,类似我之前写的一篇文章,虽然这篇文章并非针对伴侣盟的 草案: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66179117 简言之,我很怀疑「契约自由」用在身分契约中是否妥当。是否会使居优势的一方,强迫 弱势的一方接受不平等的条款? 即使规定不平等的伴侣契约条款无效,似乎也不能杜绝这 种现象。 比如说,伴侣契约可以订定:双方必须住在高雄,他方有异议必须支付若干赔偿。这种契 约在字面上是平等的。但考虑到一方的老家在高雄,一方的老家不在高雄,请问这种契约 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 是有效还是无效? 这样会衍生出非常多司法实务的争议。可能有5个法官说这有效,另外5个法官说无效。更 惨的是,在契约订定时,当事人可能还无法确定这类契约到底有没有效,可能要等争议闹 上法院後才会知道。假如法院判无效,一开始以这契约条款有效为假定的那方可能会吃亏 。即使法院做成了判决或判例,规定好这类条款是有效或无效,一般民众也可能并不知晓 。 还有草案规定伴侣制预设分别财产制,我也很怀疑这是否妥当。 试举一例: 伴侣中有一方长期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出外工作赚钱。当他们分手时从事家务劳动的那 方将会发现:自己白白花了许多青春岁月在这段关系上,但关系结束时却无所回报。出外 工作的那一方依赖他方的家务劳动才得以累积如此多的财富,但在分手时对他方没有责任 。而且还可以单方面提出分手呢。 即使草案规定从事家务劳动的那方证明其付出的劳动後能得到补偿,由於举证的困难,也 不可能消除这个问题。 我认为解决这个难题的最好方法,是强迫当事人在订定契约时就必须选择使用何种财产制 ,不然就预设法定财产制。 而且我觉得伴侣制不一定要规定单方可消解,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婚姻的规定。 最後,我个人预期伴侣制合法化後,会去缔结伴侣契约的人会很少。毕竟台湾人连写遗嘱 都常常不写,非要快死了才急忙留遗嘱,要他们订伴侣契约真是太难了。而且很多人的法 律知识也不足(像很多同志说,没有同性婚姻我就不能留遗产给我的男女朋友,这是错误 的。在不违反特留分的情况下,用遗嘱是可以把财产留给非亲属的。) ,所以他们大概也 不敢走入伴侣制。还有社会压力也促使大部分的人会走入婚姻。 我猜想会去缔结伴侣制的人会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他们会把伴侣制当作交往的证明,是 结象徵意义的,而不是真的拿来长期生活用的。过几年也许他们就会走入婚姻,尤其是打 算生小孩的伴侣。因为社会舆论依旧认为婚姻是最稳定最有保障的,在婚姻以外养育小孩 是不负责任的。 而伴侣盟及其支持者预想的伴侣制度可以取代、补充婚姻制度,我认为很困难。 --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 我的部落格:lescholar-关於同性恋的学术研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7.115.240
1F:推 padparadscha:我是觉得台湾除了婚姻以外就没有「结伴」的制度可以 11/03 14:47
2F:→ padparadscha:用 是很荒唐的事情 如果小孩有疑虑可以先把领养拿掉 11/03 14:48
3F:→ padparadscha:但是除了婚姻以外 不能选择家人实在太没有人权 11/03 14:48
4F:→ padparadscha:只是我们的社会和政府 巧妙的隐瞒了这件事实 11/03 14:49
5F:→ lescholar:我不反对伴侣制 但我认为目前的草案很有问题 11/03 14:49
6F:→ padparadscha:让大众都没有感觉到 原来伴侣制度里面那些权力是 11/03 14:49
7F:→ padparadscha:「我们都以为我们有 其实我们都没有的权力」 11/03 14:50
8F:→ padparadscha:我认为说 觉得有问题 反对方应该是提出意见修改 11/03 14:50
9F:→ padparadscha:1不该是找一个缺点 就全盘都反对 11/03 14:51
10F:→ padparadscha:比方说 觉得领养小孩有疑虑 那就把领养列为「争执事 11/03 14:52
11F:→ padparadscha:项」 把其他章节列入「不争执事项」 就好 11/03 14:52
其实我这篇文章没有提到小孩领养的问题。我觉得规定伴侣制可以领养小孩没有问题。 因为就连单身都可以领养小孩,缔结了伴侣制後反而不能收养才奇怪。
12F:推 leo96628:我也觉得把伴侣制跟同志婚绑在一起是有点可疑 甚至有点 11/03 15:00
13F:→ leo96628:不利於同志婚姻合法的 说老实话大部分民众连伴侣制度是 11/03 15:00
14F:→ leo96628:啥都没听过 这样要求的权利容易失焦 11/03 15:00
15F:推 konftec:我觉得伴侣制度很好,我支持! 11/03 15:02
16F:推 padparadscha:我了解你的疑虑 ,我也有 ,但我认为有好有怀 11/03 15:48
17F:→ lifesosweet:选择家人是否为一种权利、这点我个人是存疑的// 11/03 16:33
18F:→ lifesosweet:如果要说这是项权利,麻烦请支持的人告诉我,它的权利 11/03 16:33
19F:→ lifesosweet:来源是什麽? 11/03 16:33
20F:→ lifesosweet:或是说、我想知道你们认为它是权利的理由// 11/03 16:55
21F:推 padparadscha:在不妨碍他人自由前提下 决定谁是我的同伴本来就是我 11/03 19:04
22F:→ padparadscha:的人身自由(当然得是那位同伴同意前提) 11/03 19:04
23F:→ padparadscha:决定当我变成植物人谁来照顾我、谁可以继承我的财产 11/03 19:05
24F:→ padparadscha:、谁可以举办我的丧礼、谁可以签属我的手术同意书、 11/03 19:05
25F:→ padparadscha:谁可以领取我的保险金.....等等很多很多,这些本来就 11/03 19:06
26F:→ padparadscha:该是当事人本身可以自由决定的自身事务 11/03 19:06
27F:→ padparadscha:就如同 我早餐要吃什麽晚餐要吃什麽 一样的合理 11/03 19:06
28F:推 padparadscha:惨的是 现在还一堆人以为躲起来谈恋爱 这些事项弄个 11/03 19:18
29F:→ padparadscha:遗嘱就可以搞定了 其实这些权力几乎全部被锁了 11/03 19:19
其实争执点不算是选择伴侣的自由。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你不可以跟朋友结婚,很少人跟 朋友结婚成家是社会期待的结果。 法律也没有限制你不能跟谁同居,彼此以伴侣相称,只是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目前的法律是限制人必须全盘接受婚姻所有的法律效果,很少有选择的余地(是可以选夫妻 财产制啦)。我们没有选择不受通奸罪拘束又可以让对方签我的手术同意书的"自由"、没有 互负抚养义务但又可以单方面终止这段关系的"自由"。 但我还是有决定跟谁进入一种"既受通奸罪拘束、有扶养义务、有继承权、禁止重婚、不能 单方面解消的关系(婚姻)"的"自由"。
30F:推 lifesosweet:所以pad大的意思是,这是囊括在自由权里面吗? 11/03 19:46
31F:→ konftec:没错,同意p大,追求的是不管异同或密友的平等人权, 11/03 19:47
32F:→ konftec:一种不被婚姻独占的自由意志。 11/03 19:48
33F:→ lifesosweet:我了解了。虽然我个人还没有办法接受这样的想法XD" 11/03 19:54
34F:→ lifesosweet:但是感谢两位的分享 11/03 19:54
※ 编辑: lescholar 来自: 114.37.115.151 (11/03 21:20)
35F:推 padparadscha:也感谢你的交流 理性的讨论很开心 11/03 21:19
36F:→ padparadscha:主要是 法律规定让我们无法授权给伴侣 11/03 21:53
37F:→ padparadscha:婚姻垄断了所有的成家方式 11/03 21:53
38F:推 ps500:别人的小孩生不完,但不要是我小孩就好. 11/04 10:56
39F:推 InMontauk:推这篇 11/04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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