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cack (silkworm)
看板lesbian
标题Fw: 台北高行101年诉字第14号 (2)
时间Sat Sep 29 13:53:48 2012
※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GPSwn28 ]
作者: goodcack (silkworm) 看板: gay
标题: Re: 台北高行101年诉字第14号
时间: Sat Sep 29 00:22:03 2012
刚好遇到有版友来信询问开庭进度,就顺带把回信内容PO上来。
5/15後至10/8前,分别在9/11、9/25有两次准备程序庭。
9/11在学校开学前故有到场旁听。
关於9/11的审理进度兹分述如下:
受命法官与原告方讨论後整理出来的论述范围有:
(注:以下并非完全依时间轴顺序排列,亦并非原告书状上的论述次序)
(1) 婚姻实质要件(民法)与户政婚姻登记(户籍法)
基於逻辑同一性考量,
行政机关否准婚姻登记应有前置问题-婚姻实质要件需先讨论。
(2)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机关否准处分应基於法律为之,而非民国83年的内政部及法务部之行政函释。
(3) 比例原则
(4) 平等原则
(5) 学者文献-多元文化国(李震山大法官)
(6) 法律明确性原则(释字第573号)
(7) 社会法学解释 v.s 合目的性解释
原告方提出请求2位证人(似乎均为法律学者)作证之要求。
受命法官表示会与其他2位合议庭法官商量。
法官中途有问原告方:同性婚姻不为明文规定,是否为立法者有意识选择?
并谈及美国学者Richard A. Posner(法律经济学)及Gary S. Becker(经济学、社会学)
两人合着有关同性婚姻的一篇文章。
接着法官再问原告方:要主张的是法律漏洞或是法律解释?要求原告方需择一主张。
(事後我有问原告方律师,他们是想两个理由都主张)
法官与被告方就其不争执事项作讨论,共有3点。但我只速记了2点:
(1) 2位原告间的关系无民法第983条~民法第987条婚姻实质要件之瑕疵
(2) 行政机关对於结婚登记只为形式审查
法官向被告方阐明,确认先前的诉愿决定书中是以民法第972条、第973条、第980条作为
否准同性结婚之法律依据。诉愿决定理由中并无民法第982条。
以上大致是当天开庭内容。
後记:
当天另外来了英国金融时报及我国中央社的记者。
律师在和金融时报记者谈话中提及美国总统欧巴马在白宫的节目谈话
(
http://youtu.be/kQGMTPab9GQ)带给这波(国际性)运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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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goodcack (118.233.153.107), 时间: 09/29/2012 13: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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