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kotoyen (Ms.麻子)
看板lesbian
标题[文章] 应立法保障同志家庭 ◎王晴怡
时间Wed Aug 1 11:55:12 20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20801/34408082
应立法保障同志家庭(王晴怡)
2012年08月01日
自1989年丹麦开创先河通过《同性伴侣法》以来,迄今全球已有3、40个以上的国家(或
地区)陆续立法承认「异性恋婚姻」以外的家庭组成形式,这些国家正视多元家庭的存在
、重视其生命需求,并以实际的立法行动保障其权益。反观台湾,相关法令仍然踟蹰守旧
、裹足不前。
事实上,在台湾约有9成的人口信仰佛、道教等民间信仰,而首次的同志佛化婚礼即将在8
月举行,承蒙释昭慧法师的大智大勇,愿以佛法的道理灌注以能量与祝福。台湾对於同志
权益保障真的欠缺「社会共识」吗?还是,所谓的「欠缺共识」只不过是当政者立法怠惰
的藉口、虚无的挡箭牌?
近半民意支持合法
《天下杂志》去年(2011年)11月的调查显示,66.9%的青少年表达支持同性婚姻,而今
年4月TVBS民调中心调查结果,也有近半数的49%民众赞成同志婚姻合法化。事实上,今
年4月法务部委托台北大学举行的「同性伴侣法制化专家谘询会议」中,多数与会之专家
学者已对於同性伴侣权益表达正面意见,政府不应再忽视人民的声音。
不仅民意如此,法理上国家对於同志家庭亦有立法保护之义务。2009年12月10日马总统宣
布《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两公约及施行法正式生
效,其中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26条规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
护,无所歧视。
在此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
、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而
生之歧视。」其第23条第 1项也规定:「家庭为社会之自然基本团体单位,应受社会及国
家之保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0年发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General Comment
19)也明确要求缔约国承认「家庭」概念的多样性并提供保障。是以,我国应当在立法上
有所作为,否则即是违背了公约的相关义务。
我们认为,台湾作为亚洲区友善同志第一名国家,应以实际立法行动落实人民平等的成家
权利,我们呼吁马英九总统,应本於总统之高度,於任内积极推动「伴侣制度」及「同志
婚姻」之立法,确实保障同性伴侣家庭权益,开亚洲风气之先!
作者为台湾同志家庭权益促进会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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