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aomiao (阿苗)
看板lesbian
标题[话题] 别让他在加护病房外束手无策
时间Fri Mar 26 03:14:54 2010
在同性恋婚姻权的争辩之中,
医疗代理权常被拿出来讨论。
我也曾经担心过假如有一天我失去意识,
最了解我、与我最亲密的女友是否会被我的家人排斥在外,
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人决定我的生死?
其实医疗代理人的问题,结婚并不是唯一解。
今晚正在蒐集报告的资料,
因此接触到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相关问题。
我国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5条规定,
『二十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得预立意愿书。
前项意愿书,意愿人得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
并以书面载明委任意旨,於其无法表达意愿时,由代理人代为签署。』
白话说来,就是只要是20岁以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都可以任意指定医疗委任代理人,
让他在你失去意识时,
有第一顺位的资格为你决定是否接受安宁照护以及是否接受心肺复苏术的急救。
为了避免争议,
我个人实践上认为应该要注意的要点如下:
1.
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医疗委任代理是书面要式行为,
必须做成书面才成生效。
因此,不管嘴巴上说了千万次,如果事到临头拿不出委任书,
一切都是白搭。
卫生署有提供委任书的范本,
我想官方提供的范本相较於自己草拟的应该是比较安全,
在诉讼证明上也比较不容易衍生争议,
在此提供给各位
http://tinyurl.com/ycwbt24
这个页面的"05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委任书-5署版.doc"就是卫署范本。
上面需要填载的事项最好都要亲笔填写,
在诉讼证明上还可以多出笔迹监定的效益。
另外应该要注意,意愿书上的日期填载非常重要,
我个人认为最好可以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这样的大写数字来填写。
因为医疗委任代理的本质仍然是私法行为,
委任人(被代理人)随时可以撤销这一项委任,
并且将这份工作交托给另一人。
也就是说,也有可能出现万人迷躺在床上,
一大堆人拿着委任书抢着当他代理人的情形。
但是医疗代理人只能有一个,因此决定哪一份委任书有效的关键,
就在於日期。
签署日期最晚的就是本人最终意愿。
所以日期的填写要避免伪造与涂改。
2.
法律并没有另外规定代理人的资格,
代理人不必和你有任何形式的亲属关系,
只要两相情愿就可以成立这样的代理关系。
所以就算爸妈都反对也不会影响到这份代理意愿书的效力。
但是理论虽然如此,实际上如果到临终前代理人都不知道你躺在医院,
那就算有这份委任实际上也发挥不了效用。
医院实务做法都是先通知病人的亲属,
假如亲属不愿意通知你,或是你没有管道可以掌握病人是否在医院,
医院并不会自动知道有这份同意书的存在,
所以还是很有可能由最近亲属帮病人做医疗决定。
所以某程度上这份同意书很像纸老虎。
我个人觉得可行的做法是在皮夹里放一张纸条,
写明紧急连络人和医疗代理人的连络方式,和身分证放在一起,
这样医院在意外发生後除了通知亲属,也可能主动通知医疗代理人。
如果是慢性疾病的话,那就有很多时间可以告知医护人员医疗代理人的存在。
3.
多写几分,放在不同地方,免得一时紧急或找不到或是搬家什麽的弄丢了。
4.
生命走到尽头之後,死者安宁、生者平静是最理想的目标,
在法律上代理人虽然有第一顺位决定权,全权代理本人,不受他人干涉,
但是在现实上,
纵使是配偶,也必须要顾及其他亲属的情感,
甚至经过亲属会议之後,一起为病患做重大决定。
同性恋情侣和对方家属之间,常常存在某种程度的紧张关系,
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情况到了加护病房外,感觉会更为棘手。
但我没遇过这种情况,所以无法提供实质建议。
还是希望各位万一不幸需要用到代理授权书,
也别就此认为自己最大,还是得顾念其他家属的情感,
这样在患者过世後,
家人与爱人之间也比较可能得到真正的平静,
减少嫌隙或怨怼和後续产生司法诉讼的可能性。
笔者才疏学浅,今夜才粗略研究一下这方面的学问,
若有谬误请各位不吝指正,以免我误导各位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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