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usnow (冰风)
看板lesbian
标题Re: [心得] 同居伴侣法座谈感想 (学法律的请进)
时间Sun Oct 5 02:49:37 2008
※ 引述《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之铭言:
: 今天先来讨论第一点 医疗面
: 1.陪伴生病的伴侣
: 某同志团体的头头说 他们遇到很多例子不行
: 但是台下有人说 这跟法律无关(重点) 大部份都允许朋友进去
: 我看"牵牛花的日子"里 护士好像也是有谁就叫谁"家属"
基本上医院并不会去审核身分
会有这种情况通常都是对方家属的阻止
跟医院不让探视无关
: 2.手术同意书
: 手术同意书 爱人可代签
: 〔记者锺丽华╱台北报导〕同居人可不可以代签手术同意书?卫生署今年初使用新版的「
: 手术同意书」後,各界对关系人的定义有所疑义;有监於此,该署日前公告「医疗机构施
: 行手术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导原则」,规定与病人有特别密切的关系人如同居人
: 、男女朋友等,在病人因故无法签署时可代签。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nov/5/today-life6.htm
: 所谓的关系人,原则上系指与病人有特别密切者,如同居人、挚友等
: 挚友就可以了@@
: 结论:这两点似乎都不需要婚姻法跟伴侣法
: ~~~~~~~~~~~~~~~~~~~~~~~~~~~~~~~~~~~~~~~~~~~~~~~~
: 好 有任何专业人士的快鞭快指教
: 没事的话 明天讨论第2点
手术同意书为手术前需签属的一项书面契约,通常会一起签属麻醉同意书
内容由卫生署统一规定,原则上由病患本人签属,也可由成年(20岁)家属签属
通常医院都只找这两种人,这样以後出现争议的机会比较小
目前已修法为特别密切关系人可签属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10.201.58.207
: ※ 编辑: honkwun 来自: 210.201.58.207 (10/04 20:26)
以下推文已经整理过了,若有漏字请见谅 = ="
1F:推 joknight:同居人这个有模糊空间.应该不限男女也行吧 10/04 20:26
2F:→ joknight:其实一般医疗院所只要有保证人能缴钱..其他应该不会在意 10/04 20:27
3F:推 joknight:我在想放弃急救同意书这是病人本人也要签的吗
: 谢谢~ 抱歉我刚刚没看仔细 现已更改 挚友就行了
: ※ 编辑: honkwun 来自: 210.201.58.207 (10/04 20:29)
4F:推 elephantoska:如果是DNR就不行了(放弃急救同意书) 10/04 20:34
5F:→ elephantoska:但是我却觉得恋人一定可以做出最接近患者的决定 10/04 20:35
: 放弃急救同意书是依据什麽规定在订谁可以签?@@
: ※ 编辑: honkwun 来自: 210.201.58.207 (10/04 20:37)
放弃急救同意书正式名称是"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同意书",我有找到范例
病人 罹患严重伤病,经医师诊断认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进展至死亡已属不
可避免,兹因病人已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乃由同意人 依安宁缓
和医疗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同意在临终或无生命徵象时,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包括
气管内插管、体外心脏按压、急救药物注射、心脏电击、心脏人工调频、人工呼吸或其他
救治行为)。
同意人:
签名: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住(居)所: 电话:
与病人之关系: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日
附注: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第七条条文
『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二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二、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但未成年人签署意愿书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项第一款所定医师,其中一位医师应具相关专科医师资格。
末期病人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第一项第二款之意愿书,由其最近亲属出具同
意书代替之。但不得与末期病人於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项最近亲属之范围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亲卑亲属。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亲等旁系血亲。
七、一亲等直系姻亲。
第三项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亲属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依前项各款
先後定其顺序。後顺序者已出具同意书时,先顺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应於安宁缓和
医疗实施前以书面为之。』
依照该同意书的亲属规定来看,同居人、挚友、男女朋友皆不可签属。
6F:→ joknight:住院手术前自己写遗嘱放弃..不知道这样行不行 10/04 20:38
请签属放弃急救同意书即可。
7F:推 joknight:我其实蛮想知道遗嘱的制订有哪些程序 10/04 20:42
遗嘱从民法1189条到1198及其後面的法条有详细规定。
8F:→ joknight:然後是否遗嘱内容可以如何保障到心爱的人 10/04 20:42
→ gacket:放弃急救未成年的话要由家属填写 成年就自己签
9F:→ gacket:不过 本人的话 要是清醒状态 没有因为疾病而混乱意识 10/04 20:41
10F:→ gacket:遗嘱他本上有很多范例 内容的话可以自己定 10/04 20:54
11F:→ gacket:不过真的要成立的话 只要去律师所 整个证人签名就可以了 10/04 20:55
去律师事务所,只是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因为一般人对於遗嘱的写法不甚清楚
可能自己认为有效的,在法律上无效
因找一位专业人士来检查,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去律师事务所跟找证人皆非必要,自书遗嘱就不需证人,但也因此常有争议
所以有立遗嘱,最好是能去公证,以免将来有争议
: 要花钱吗?@@ 感觉不用什麽钱.
去律师事务所就是要花钱,我父亲(现为职业律师)见证一次收6000元
只要盖上XXX律师,费用就不低
: 我想比较关键的是 遗产税的部份(跟婚姻关系的差距)
: ※ 编辑: honkwun 来自: 210.201.58.207 (10/04 20:56)
12F:→ gacket:去用那个是不会花太多啦 不过实际金额我就不晓得了 10/04 21:03
6000元不知道是多还是少@@,但这是请律师见证的价码,不请的话,就不用这麽贵
13F:→ gacket:如果没有立遗嘱 通常第一顺位都是给配偶 10/04 21:03
不是通常,是法定
而且配偶不是第一顺位,配偶是"绝对继承人"
就是一定有他,但分到的钱多少,跟顺位有关系
请见民法1138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以下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孩子、孙子.....)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含内外祖父母)
而配偶的应继份请见民法1144条
: 看来得找个律师版友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 ※ 编辑: honkwun 来自: 210.201.58.207 (10/04 21:04)
法律系能接受吗>///<?
14F:→ gacket:不过 如果有立遗嘱的话 遗嘱又有成立 那就另当别论了 10/04 21:04
15F:→ honkwun:正在翻民法概要 里面有写 10/04 21:20
16F:→ honkwun:楼上说对了 10/04 21:20
17F:→ honkwun:好像没办法到1/2 10/04 21:22
遗嘱的制定,不能违反特留分,特留分请见民法1223条、1224条、1225条
根据特留分规定,来做个例题
A.B为感情很好之情侣,A患有重病自知时日无多
故A立下一封遗嘱,内容为将自己所有财产500万留给B
後A过世,继承人为其父母甲、乙,请问B可否得到500万之遗产?
答案是不行。
因民法1224规定:父母之特留分为应继份的1/2
而A的法定继承人为甲、乙,甲乙为同顺位继承人,故可分得各1/2(各250万)
而今特留分为1/2的1/2,就是1/4
因为有两人,故特留分算法为 1/2*1/2*2=250万
A之遗嘱为全部给B,故这一段无效,但B仍可获得250万(不侵害特留分的部分)。
遗嘱是一部无效,该部无效,而非一部无效,全部无效。
推 joknight:所以遗嘱对同性伴侣相当重要.可以在法律上得到合法保障 *[m 10/04 21:11
→ joknight:像如果我跟闪光共同买房.但是希望任何一方在另一方 *[m 10/04 21:12
→ joknight:生命无法存续时.有1/2产权的另一方可以不用被亲属给制约 *[m 10/04 21:13
18F:推 joknight:如果买房产权一人1/2.这样如果没遗嘱会有怎样的问题? 10/04 21:26
19F:→ joknight:又如果写了遗嘱该怎样写才能保障存续者直到命终 10/04 21:27
20F:→ joknight:我只想保障存续的一方後来不会莫名其妙继承的亲属给逼迫 10/04 21:29
关於情侣买房,而一方死亡
这样的问题很麻烦
房子登记於两人名下
当一方死亡後,属於他的部分产权就变成了遗产
而由他的继承人去分
大家都知道,一栋房子一但有抵押、持分、所有人不只一人
这种房子的价格就会狂跌
所以可以合理推论继承人应该会想办法卖掉
这时候另一方就可以买回来
如果没有钱买的话,也不用太担心,基本上这种房子卖掉的机率低到极致
就跟继承人耗吧ˊˇˋ
没遗嘱,就是死亡那方的1/2变成遗产,由他的继承人分
有遗嘱,还必须考虑到特留分的问题
当然房子不是说特留分1/4(假设父母继承1/2*1/2*1/2*2)
就变成客厅我的、浴室你的这样分
这种情况都是折现,就是房价折成特留分
补足特留分,也是可以将房子转移到另1/2持有人名下
不过都是要花钱的@@
民法亲属继承保障的,是家属(夫妻父母子女)之间,情侣在我国法律上能获得的很少
再怎麽争,都很难争过法律上承认的"家属"的
: (笔记 这两天寄信问问学法的网友)
: ※ 编辑: honkwun 来自: 210.201.58.207 (10/04 21:33)
→ joknight:楼上.据我所知保险的继承就会有些问题
21F:→ joknight:之前版友们有讨论到.保险继承人一定要有法定继承人 10/04 22:50
不用。除非是下列情况
死亡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险金做为被保险人之"遗产"。(保险法113条)
才会牵涉到"法定继承人"的问题。
否则,只要有受益人,保险金就不会变成遗产,当然就不关法定继承人的事
→ joknight:即便另一半有列名保险受益人.但是依法要法定继承人出面 *[m 10/04 22:51
保险金不是遗产,跟法定继承人没有关系
只要有列名,就可以拿到保险金
→ joknight:然後先施行继承权盖章後.非亲属的受益人才能申请猬q权利 *[m 10/04 22:52
就说不是遗产了,跟法定继承人无关 (╯‵□′)╯︵ ┴─┴
既然不是遗产,要领保险金不需继承人的签名盖章,根本跟他们没有关系。
→ Entreakt:针对遗嘱的问题 基本上本人当然有绝对的权利处分自己的 *[m 10/04 22:47
→ Entreakt:财产 只要写清楚在遗嘱里就好了 关於订立遗嘱的方方式请 *[m 10/04 22:49
22F:→ Entreakt:参考民法第1189到1198条之规定 需特别注意者 在我国民法 10/04 22:50
23F:→ Entreakt:上之规定 除了继承顺位之外 应继分不得侵犯特留分 所以 10/04 22:52
请顺便小心代位继承,以免中枪。
24F:→ Entreakt:在遗产分配处分上要有一点技巧 其实整个亲属继承编都该 10/04 22:53
25F:→ Entreakt:稍加认识研究 绝对有好无坏的啦~! 10/04 22:54
26F:→ Entreakt:另针对jo大的房屋产权问题 除非共同持有人能举证自己确实 10/04 22:56
当初就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了,不会产生赠与。
27F:推 joknight:继承的问题真的需要好好研究 10/04 22:57
28F:→ Entreakt:有支付一半的购屋价金 否则届时比较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10/04 22:57
29F:→ Entreakt:致於举证的方式也不难 如果购屋贷款是定期自动自某固定帐 10/04 22:58
30F:→ Entreakt:户扣除 那麽该帐户的流水帐即可作为支付价金的证据 10/04 22:59
31F:推 joknight:共同买房时就登记产权1/2还要有付款价金的证明啊 10/04 23:00
我是法律系的学生,以上是我浅薄的知识的观点,
我父亲是职业律师,开设事务所已经7年多
如果有什麽问题,我也可以跟我父亲做讨论
希望可以传达实用的知识给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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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龙罗汉现身~ 下凡普渡众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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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 摸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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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ψmros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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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2.202.210
※ 编辑: yuusnow 来自: 218.162.202.210 (10/05 02:58)
※ 编辑: yuusnow 来自: 218.162.202.210 (10/05 03:02)
32F:推 turtle0630:感谢你专业的回答,有厘清我很多一直以来困惑的点 10/05 04:30
33F:推 honkwun:感谢专业回答 我今天的作业是做整理笔记 10/05 06:31
34F:推 joknight:感谢专业的回覆.受益良多. 10/05 06:54
35F:→ honkwun:特别密切关系人是? 10/05 09:48
36F:推 sassy123:同学你不错嘛 10/05 14:34
37F:推 lesbb:讲得非常清楚耶 :) 太厉害了^^ 10/05 15:15
38F:推 manphage:原来这边有好文耶,所以生病的时候还是自己签放弃急救快? 10/05 17:31
39F:→ applexgreen: 10/05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