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reakt (dreamChaser)
看板lesbian
标题Re: [心得] 同居伴侣法座谈感想 (学法律的请进)
时间Sat Oct 4 23:41:16 2008
针对jo大最後出现的问号
想想还是另开新页说清楚些吧
如果小的没理解错误的话
jo大在推文中提到的应该是关於伴侣两人一同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问题吧
基本上在做所有权登记时
只要你高兴 随你怎麽登记都没关系(私法自治)
(只要不是登记给你家的阿猫阿狗或小强就行~!)
如果会有问题发生 大多在...
1.後来两人ㄘㄟˋ掉时
2.其中一人先驾鹤归去时
状况1的话
a.如果能好好说清楚 和平解决的话当然就没问题了
b.如果後来变成蕃茄冤家 不幸要对簿公堂的话
当然不是只靠一纸所有权登记就可以KO掉对方了
所以就会牵涉到小的刚刚的回文
你必须向法官证明"我的确实际支付了我所登记的持份比例的购屋价金"
这时最为具体有利的证据自然就是贷款扣除的帐户纪录了
除非你是向亲朋好友借贷 那麽借据也请保留好
(即使後来还清借款时也一样 请连还款证明(如果有的话)一起保留)
因为法官没和任何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过
所以请用客观常理思考
要用何种具体证据能让人相信你确实为这比例的房屋所有权实际付出过价金
就把这些能说服自己也能说服法官的证据举证出来
状况2是小的认为可能会比较复杂的情形
因为牵涉到驾鹤者的继承人主观意识
因为受限於民法1138条的规定
而我们目前的情形又不受合法婚姻规范的保障
所以当然是"配偶"不适格
这时除非一来被继承人已经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里交待的十分详细清楚
兼且继承人(们)也愿意承/默认该同性伴侣的权利
否则一旦继承人(们)彼此间的意坚都乔不拢的话
可能到最後还是要找青天大人来帮忙了
这时候苦主伴侣只能透过如前述的举证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所以...对於重要的支出及购买凭证
还是妥善保存为佳
因为小的学艺尚浅
所以若有其他先进道友认为解释不确实或引用不够正确的地方
敬请多多补充指正!也是嘉惠其他有需要的版友
善哉~善哉~
另外再多鸡婆一下
对於医疗探视权的问题
其实可以向医院声明自己是病患的长期室友兼挚友
应该多多少少可以通融探视
但是对於有关"手术"或"医疗"同意书之类的
因为涉及医院及医护人员的法律责任
所以同性伴侣在目前的规定下确实会有实际障碍
不过如果试着引用民法1123条第三款跟医院卢卢看
不知有没有突破的可能.....
(不过除非刚好当时有医师确实读过民法
并且也还有认真读过...
不然医院可能还是会采取比较保护自己的保守决定)
然後...
关於临终照护的问题
请认真参考以下资讯---
台湾安宁照护基金会正在推广的预立意愿书
http://www.hospice.org.tw/chinese/relax-4-5.php
真的很重要且实际
以上
若有其他遗漏情事
还请多多补充指教
<(_"_)>
--
君子之交。其淡如水。执象而求。咫尺千里。
问余何适。廓尔忘言。华枝春满。天心月圆。
--弘一大师 寄 夏丏尊 空明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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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192.63
1F:推 joknight:谢谢专业的分析,很清楚 10/04 23:59
2F:→ joknight:真的是最怕这个: 继承人(们)彼此间的意见都乔不拢 10/05 00:00
3F:→ joknight:一般状况下都容易有纷争了.更何况是同性伴侣 10/05 00:02
4F:→ joknight:实务上遭遇的例子: 父执辈坚持不动产必须留在本姓家 10/05 00:03
5F:→ joknight:还有是否同性伴侣的事实是否在继承发生前已经公开 10/05 00:05
6F:推 sassy123:那如果同居人同时也是债权人的身分呢?可以解决继承的问题 10/05 00:35
7F:→ sassy123:吗? 10/05 00:35
8F:→ Entreakt:应该这麽说吧 被继承人的遗产清算应先进行 所以同居人的 10/05 01:16
9F:→ Entreakt:同居人的债权就应当先被清偿 然後就被继承人的遗产净值 10/05 01:17
10F:→ Entreakt:再为继承 另一种作法就是直接依民法1148的规定 被继承人 10/05 01:18
11F:→ Entreakt:直接承受所有财产上之债权债务等等等(详见法条内容) 10/05 01:20
12F:→ Entreakt:但是 请记得债权之存在亦需举证喔~ 10/05 01:21
13F:推 honkwun:感谢感谢 (拉板讨论好热烈) 10/05 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