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同志空间被消灭 !「高雄解放生活馆」事件声援
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et_id=33
2004年同志游行前夕,高雄同志空间「解放生活馆」召开记者会号召
中南部民众北上参与游行的单纯动机,却引发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警察
(高雄市警局苓雅分局民权派出所),於次日一天之内,对当事人营
业场所(记者会举办地点)进行连续四次盘查和临检。最後,以涉嫌
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将当事人等函送侦办,不顾当事人抗告,法
院以简易判决裁定有罪。
就在今年同志游行的前夕,当事人被判决有罪定谳,判决书中并说明
,该次记者会中当事人号召同志游行所用言语「有犯罪之虞」,令人
感到荒谬无比。
在整个警察不断以各种理由密集临检骚扰的过程中,高雄同志们对於
前往「那个被警察盯上的」解放生活馆消费产生极大的恐惧,南台湾
一个让同志自在休闲聚会的空间,硬生生地被迫结束营业。
回顾这些年来,过去许多同志场所因为媒体窥奇偷拍而腰斩,而近年
来看似同志议题的讨论台面化,但却似乎引来警察特意针对,以各种
看似正当的小动作频频骚扰,使得同志场所的生存充满了不可知的危
机。
关心同志人权以及戮力司法改革的数个民间团体,在10/1同志游行前
夕召开「消音的二十四分钟!司法程序正义何在?」记者会,希望藉
这个因去年支援同志游行而惹祸上身的「高雄解放生活馆」事件,提
供社会以及司法的醒思。
「高雄解放生活馆」事件说明 (转录於下)
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post.php?pdata_id=132
「高雄解放生活馆」事件报导 (无转录 请自行点选连结阅读)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192
时 间:2005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2时
地 点:NGO会馆演讲室
动员团体:中华民国全国教师会、台湾人权促进会、人权派出所、性
别人权协会、台湾同志谘询热线协会、女工团结生产线、日日春互助
关怀协会、台湾纳税人联盟、台湾国际劳工协会、台湾农民行动联盟
、非战家园行动联盟、高雄市教师会、美丽少年工作室、晶晶书库、
同志参政联盟、台湾同志人权协会
【高雄解放生活馆事件说明】
消音的二十四分钟!司法程序正义何在?
抗议国家暴力侵害人权
一位曾活跃於南台湾的人权运动份子,在中年生计淡出社运界的专心
做起生意之际,仅为了一个担虑游行人数不足而召开记者会号召中南
部民众北上参与游行的单纯动机,却引发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警察(高
雄市警局苓雅分局民权派出所),於次日一天之内,对当事人营业场
所(记者会举办地点)进行连续四次盘查和临检。
过程中,警察起先以当事人营业场所涉嫌『非法营业』为由,进行盘
查与搜索後。一行多达八人的警力,在查无任何犯罪事实与强索身份
证影本与员工资料未果後,竟从一般盘查转为『临检』,并改以因当
事人反对不法临检行使正当抵抗权,拒绝出示身份证件为由(但有多
次向警方陈述姓名、身证字号。),以涉嫌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67条第一款第二项(注1.),将当事人等函送侦办。同时肢体暴力强
行逮捕当事人等至警局,在逾时侦讯下,仍被强迫完成侦讯笔录至深
夜才得已离开警局。就此,当事人的人生产生重大改变。
然而事件後,受害人原寄望能透过司法追究找回人权与正义。不料,
仍遭到司法掩护不法公权力的侵害。在经抗告的公开审判法庭中,更
发生下列司法程序的严重瑕疵:
一、地方法院法官於法庭上,未完全播放法庭影像证物。
二、地方法院法官公然违反法庭录音法,当场要求中止法庭录音长达35分钟。
三、地方法院法官於影像证物中,看见当事人等於事发现场中不断陈述姓名、
身份证号等并无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实,竟仍以该法裁定罚锾两仟元。
在如此『司法审判过程不正义,又怎可期待司法结果会正义。』的情
况下,『罚钱事小,人权事大』,普世人权价值,岂是地方法院法官
以区区两仟元等闲视之。
究竟何因,在区区两仟元却长达近三小时的公开审判过程中,法官竟
违反法庭录音法,当场要求中止法庭录音达24分钟。在审判应於公开
为之情况下,发生严重程序瑕疵的24分钟空白,究竟发生了什麽不能
公开的事情?
又究竟何因,大法官会议对释字第五三五条解释文(附件一)针对『临
检』构成要素之解释,在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可由其主观意识裁定下,
可被不当回事,任意排除。
◎注1.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7条第一款第二项於警察人员依法调查
或查察时,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为不实之陈述或拒绝陈述者。
◎附件一: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三五号解释文
警察勤务条例规定警察机关执行勤务之编组及分工,并对执行勤务得
采取之方式加以列举,已非单纯之组织法,实兼有行为法之性质。
依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临检自属警察执行勤务方式之一种。临检
实施之手段:检查、路检、取缔或盘查等不问其名称为何,均属对人
或物之查验、干预,影响人民行动自由、财产权及隐私权等甚钜,应
恪遵法治国家警察执勤之原则。实施临检之要件、程序及对违法临检
行为之救济,均应有法律之明确规范,方符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
意旨。
上开条例有关临检之规定,并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地点及对
象任意临检、取缔或随机检查、盘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於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
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
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
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临检进行前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
员之身分。临检应於现场实施,非经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
或现场为之对该受临检人将有不利影响或妨碍交通、安宁者,不得要
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进行盘查。其因发现违法事实,应依法定程序
处理者外,身分一经查明,即应任其离去,不得稽延。
前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於符合上开解释意旨范围内,予以
适用,始无悖於维护人权之宪法意旨。现行警察执行职务法规有欠完
备,有关机关应於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依解释意旨,且参酌社会
实际状况,赋予警察人员执行勤务时应付突发事故之权限,俾对人民
自由与警察自身安全之维护兼筹并顾,通盘检讨订定,并此指明。
※ 编辑: raniaq 来自: 219.89.68.241 (09/29 20:09)
※ 编辑: raniaq 来自: 219.89.68.241 (09/29 20:10)
1F:推 xlxexnx:没试试看怎麽会知道呢..加油..不要後悔.. 09/29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