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ggodman (先负延一诸冈渡)
看板kodomo
标题Re: [新闻]最近的报纸..
时间Mon Aug 7 09:38:54 2000
※ 引述《Morisato (萤ちゃん)》之铭言:
: 有关恋童的评论
: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online/forum/c8980250.htm
: http://www.chinatimes.com.tw/news/papers/online/forum/c8980550.htm
2000.08.02 中国时报
恋童症论述学理应存疑 宜回归性侵害法律面
⊙卡维波 这两年在台湾,「恋童」逐渐被建构成一种新的性变态,恋童者的特质与面
貌也开始在媒体上被拼凑出来,最近的小沙弥性侵害疑案更加扩散了「恋童症」的论述。
这些恋童症的主流说法固然源自西方,然而即使在西方也不乏对这些说法的反省和批
判。例如,有人认为利用布娃娃来帮助儿童描述性侵害经过的侦讯技巧是十分有效的,但
是这个布娃娃方法有着诱导儿童的危险,并且儿童後来也可能会坚信诱导所产生的陈述(
故而侦讯儿童时必须全程录影以供事後各方检验)。布娃娃侦讯技巧问世後在美国最知名
的重大应用便是协助起诉与指控幼儿园园主麦马丁家庭集体性侵害园内儿童的冤案(曾被
HBO忠实的搬上银幕),最後被告们无罪开释,这个案件也暴露了布娃娃方法的不周全
。除了坚信布娃娃方法的一些圈内人,这个方法究竟有什麽社会科学上严谨的认证或理论
依据,也还是个大问题。
小沙弥事件爆发後有人说:恋童者乃是一群恶性惯犯,会心存不轨地去从事那些能够
亲近儿童的职业。其实弗洛伊德很早就指出,恋童之所以大多浮现在和儿童相关的职业场
域中,乃是因为这些职业本身就有很多机会亲近儿童,比其他职业更容易实现人人心中的
恋童慾;换句话说,恋童是一种很普遍的性心理,当机会存在时就有可能发生。至於某些
恋童者即使不断更换工作,也都是和儿童相关的职业,这个现象也可能有别的合理解释;
恋童者既然喜欢儿童,也曾具有相关的职业经历与资历,其职业生涯选择当然都会和儿童
相关,故而不能将之视为「前科」或「长期倾向」的佐证。
把恋童看成是一种普遍的性心理,而将那些和儿童发生性关系的人看作恋童慾光谱上
的一种极端(另一种极端则是非常憎恨厌恶儿童的人)-这样的解释比较能涵盖广大的现
象,可以广泛的来解释成人对儿童的普遍喜爱(这种喜爱的终极范例则是父母对子女的溺
爱),以及各类恋童文化的现象(如凯蒂猫、儿童扮装秀),同时也符合恋童运动者(一
个鼓吹儿童权利与恋童权利的社会运动)的自我描述。
至於把恋童看成是一种非我族群的变态心理,不但无法解释这种心理的起源(无论归
诸於童年性侵害或人格发展问题都没有真正解释其起源),更缺乏一个具有文化相对性、
社会与历史观的视野。
就文化相对性来说,很多社会的童年观念与现代西方社会不同。美国曾拍成电影的玛
丽凯‧拉度诺事件(女老师与小六学生谈恋爱产子,出狱後又再度复合,为他产下次子)
,这在早婚与童养媳的社会中根本不视为变态。
就社会角度来说,有些学者认为心理变态指的就是不符合社会规范的偏差行为,由此
看来,「变态」之说只是将「偏差行为」病理化,以心理医学的外衣进行社会控制,这也
是医疗化社会的一个知识/权力共谋的布局,同样的恋童症的变态心理之说也是如此。例
如与年幼儿童发生性关系,未必是恋童症,所谓恋童症其实指的是跨年龄的性行为,并不
包括「两小无猜」,十三岁与八岁的性关系就不被视为「恋童症」或「变态」。但是由於
跨年龄本身(不论是否和性有关,例如成人着童装、小孩太早熟、老少恋等)向来就被视
为偏差行为,以此来看,「恋童症」也是一种被虚构出来的心理「变态」,以强化社会控
制。
就历史角度来说,童年或儿童的观念不断变化,现代儿童的年龄定义也随着义务教育
的学龄而变动:民国时期只有儿童与青年之分,当代则因为中学教育的普遍而有所谓青少
年的范畴。过去小学毕业後便以青少年视之,但是最近的恋童症论述则把和国中生的跨年
龄性行为也称为「恋童」。由此看来,「恋童」与其说是不变的心理人格,不如说是社会
历史所定义的「儿童」与「跨年龄」。
把恋童当作心理变态,并且拚命地去寻找超越历史社会文化的「恋童行为症状」,也
会有很多後遗症。例如过去父母和子女一起洗澡是常有的事,但是於今在恋童症的乱伦说
法下蒙上一层阴影。究竟几岁以前的儿童可以和父母一起洗澡而不会受到心理伤害呢?专
家众说纷纭。但是随着恋童症论述的扩张,这个与父母共浴的适当年龄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其实童年性接触的伤害主要来自成长以後的文化建构,是在事後(因为新专家的晚近说
法)才知道年幼时和父母一齐洗澡被社会视为不对的、可耻的与异类的,这才形成了「伤
害」。恋童与其相关论述的扩张,就正在产生各种伤害儿童的潜在危险。
大众在对於儿童性侵害事件产生义愤之时,也应该反思:我们对各种性侵害应该一视
同仁,而不需要特别假设「跨年龄的性侵害」与其他性侵害很不相同,更不需要去发明「
恋童症」这种心理人格。性侵害就是性侵害,本质上是法律的,无须从中再区分出「恋童
的」、「乱伦的」、「同性的」等等特殊心理。这种区分所依赖的变态心理学是可疑的,
而且也未必对大众有利。
(作者为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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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8.05 中国时报
恋童慾 并非普通性心理
⊙王瑞祺 日昨拜读了卡维波先生八月二日在时论广场关於「恋童症」的宏论(以下简
称「卡文」),心中兀自耿耿。
「卡文」中提到:「我们对各种性侵害应该一视同仁,而不需要特别假设『跨年龄的
性侵害』与其他性侵害很不相同。」事实上,跨年龄的性侵害(也就是「卡文」认为被刻
意「发明」的「恋童症」)之所以很不相同,基本上就在於「儿童缺乏行为能力」的共识
。法律上规定「未成年者减轻其刑」或「责付家长」,表示了心智的成熟是需要时间的。
对一个体力不足以反抗、心智也不足以对抗加害者的儿童来说,被性侵害的经验充满着无
助、沮丧、挫折、焦虑、恐惧的情绪,他(她)的短期、长期影响往往倍於成年的受害者
。您看过受到性侵害的八岁儿童被强暴後突然退化到四岁的情形吗?假如您看过任何一个
这种孩子,相信您不会把恋童症看作「恋童慾光谱上的一种极端」,而会深深地憎恶这些
伤害儿童的人。
「卡文」中提到「人人心中都有恋童慾,……是一种很普遍的性心理」,这段话让我
想起电影「神父」一片中,对女儿乱伦的父亲振振有词说的那段话(还真像呢),本身有
同性恋倾向的神父(也是弱势族群),只轻轻地回了他一句:「你的女儿愿意吗?」便击
中了他的要害。不管那父亲如何为自己的恋童行为合理化;「违反儿童的意愿」并使孩子
的身心受创,都是不争的事实。
然则,只要孩子同意就可以除罪吗?在实际的例子中,我们看到若干成人以「情感」
或「哄骗」等伎俩得逞,表面上看来似乎「两情相悦」;事实上,仍旧是成人利用了儿童
的无知、缺乏判断力而逞其兽慾。职是之故,我国才有「无论是否两情相悦,奸淫十六岁
以下儿童、青少年者,皆以有罪论处」的法律。世界各国都有类似的法律,用意当然是要
保护「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儿童。虽然因生理发育早熟,难免会有如美国「玛丽‧凯」
事件那样的案例,让人觉得法律似乎过於严峻;然而,两相权衡之下,大多数的人应该会
同意:「保护儿童免於性侵害」比任何企图增加性自主权的需求来得重要吧?
我要再一次强调:「性侵害」并不等於「性行为」,它所带来的创伤可以是相当长远
的,研究指出,一六○位性冷感的女性中,九○%童年时曾被强暴;一一八位女性吸毒者
中,七五%在九岁前遭受过性侵害;而八○%的恋童者在童年时受过性侵害。受害者有极
大的可能成为加害者,而,恋童者无法与成人交往,只能被儿童吸引至不能自拔的程度;
您还能说这不是一种「病」吗?
「卡文」中以广泛性的「成人对儿童的普遍喜爱」及「各种恋童文化的现象」,甚至
「究竟几岁的儿童可以和父母一起洗澡」来淡化恋童症,在我看来,这是最荒谬的部分。
大多数的父母疼爱子女,却不会想要和他(她)发生性行为;这是截然不同的爱,有养育
经验的父母应该都能分辨吧?换句话说,我们「爱」孩子,却不是人人都有「恋童」慾。
至於「卡文」所提到的布娃娃侦讯法,对於语言能力较弱的儿童来说,利用「有性器
官」的布娃娃帮助儿童具体陈述其受害经过,是极具价值的侦讯技巧;「卡文」所提的「
麦马丁」案例其实并非「布娃娃的方法不周全」,而是使用布娃娃的「人」出了问题。因
此,就算没有布娃娃,要故意入人於罪,方法还是有的。「诱导」儿童的危险动机的确会
发生在别有用心的司法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身上,但与「布娃娃」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布娃娃」只是辅导的一种技巧,「圈内人」并没有完全依赖这种方法,不知道「卡文」中
为何大费笔墨地提出质疑?
笔者最近受邀与「三宝沙弥学院」的小沙弥访谈并提供专业意见,会谈中很清楚地感
受到小沙弥们在受到性侵害後的「创伤後压力症候群」(PTSD):害怕、惊慌、不安
、觉得没有能力保护自己、不信任他人、对他人怀有敌意……。这些孩子一点也不会觉得
那是悟空所说的「玩过了头」,他们只期盼正义能得到伸张,「做坏事的大人能被关起来
」。
眼看「三宝」事件新闻热潮已过,眼看着冗长的司法和行政作业程序会让人觉得此事
即将「不了了之」;我心疼的是这些表面上力持镇定、但内心惶惑不已的半大孩子。此时
,任何企图淡化「恋童症」的论调、任何企图弱化「儿童性侵害之严重性」的说法,都是
太难忍受的沉重!
(作者为中华民国性教育协会理事、杏陵性谘商治疗中心临床心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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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の约束は悲しい恋のはじまりだっ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