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SESLeo (小玉 K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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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重要]一定要看~关於罚则
时间Fri Apr 9 21:44:46 2010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化粧品,系指施於人体外部,以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掩饰
体臭或修饰容貌之物品;其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15 条
化粧品之制造,非经领有工厂登记证者,不得为之。
前项工厂之设厂标准,由中央工业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16 条
制造化粧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
名称及制造要旨之申请书,连同标签、仿单、样品、包装、容器及化验报告
书,并缴纳证书费、查验费,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经核准发给许
可证後,始得制造。
制造化粧品未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提出载有原料名称、成分、色素
名称及其用途之申请书,连同标签、仿单及有关证件,并缴纳审查费,申
请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备查。但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免予
备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申请书之格式、样品之数量、标签、仿单之份数及证书费、查验费
之金额;第二项申请书之格式、标签、仿单之份数及审查费之金额,由中
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 24 条
化粧品不得於报纸、刊物、传单、广播、幻灯片、电影、电视及其他传
播工具登载或宣播猥亵、有伤风化或虚伪夸大之广告。
化粧品之厂商登载或宣播广告时,应於事前将所有文字、画面或言词,申
请中央或直辖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机构缴验核准之证明文件。
经中央或直辖市卫生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核准之化粧品广告,自核发证明
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间为一年,期满仍需继续广告者,得申请原核准
之卫生主管机关延长之,每次核准延长之期间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载
、宣播期间,发现内容或登载、宣播方式不当者,原核准机关得废止或令
其修正之。
※ 引述《Seal13 (旅行的意义)》之铭言:
: 大家好 我一直都是在板上潜水
: 自己也有在做手工皂
: 刚刚看到这篇发文 也觉得是很气愤
: 在里面好像找不到关於手工皂的法规
: 所以就去找了网路上查到的
: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
: 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3795
: 请各位稍微点一点 条文内容 附属法规 以及最新修正条文
: 主要有关的应该是第24条 及第30条 <--(罚五万的在这里)
: 除了自己参考用 也分享给各位参考
: 我刚刚也稍微修正了部落格里分享做皂的内容 把配方和一些字眼拿掉
: 另外一份是 手工香皂之制造、加工制造工厂设厂标准相关规定
: 太长我不会缩网址 请包涵
: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4017/ch04/type3/gov31/num12/Eg.htm
: 照以上这两种看来 是不是
: ""可自行制造贩售 但不得以任何文字型式 宣称功效""
: 就可以贩售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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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9.14.78
1F:→ lorri:真的!版主...谢谢你!!准备论文之余还这麽用心经营DIY版! 04/10 00:13
2F:→ CSESLeo:楼上真是太客气了 04/10 00:40
3F:推 beautywater:我就是触犯到第24条~没广告字号~以後要多注意小心 04/10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