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pm (艾瑞克)
看板job
标题Re: [问题] 要到公司领现金?还是可以要求汇款?
时间Mon Dec 21 15:02:08 2015
1.迟到扣薪水,要看你们的劳动契约有没有这个规范,如果有只要比例不要太夸张,公司
应该是没有太大的问题。
2.没有加班费那确定是有问题的。
3.薪资的部分,因为你也没有按照程序走,如果公司真的要跟你耗的话,你真的有的等,
给你看一个判例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简上字第三十三号判决指出:「次查,上诉人主张两造间有
「离职须於二周前提出书面辞呈,并经班主任同意後,於一周内做好交接工作,否则罚最
近三个月平均薪资之五个」之违约处罚约定…故被上诉人未於辞职後,至上诉人经营之补
习班履行交接工作之义务,即属违约。故上诉人依前开约定请求被上诉人给付违约金,即
属有据。惟本院审究被上诉人不预先於二周前提出辞职,并履行工作之交接义务,致上诉
人所受损害,认本件被上诉人请求之违约金,应以二周之平均薪资为当,逾此范围,则属
过高,应予核减。」
公司如果要玩的话,他可以先把薪水给你,然後再向你提出民事求偿。
公司可以主张有你个人来亲领这个是没有什麽问题的。
已和为贵。
引述《k1682100 (168~~)》之铭言:
: 之前我在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上班
: 做了一段时间後觉得很不爽
: 1.加班没加班费[经常性加班]
: 2.迟到会扣薪水[已查过,此举违法]
: 3.还有一些人和问题
: 每个月10号领薪 EX:11/10号领10月份薪水
: 我在11/10号领到薪水当天
: 马上提离职 [9/9到职~11/10离职,工作2个月]
: 人资自然是告诉我说 要给他们时间找人替代我
: 我选择较偏激的手法
: 隔天11/11就自动不去上班
: 拒接所有公司电话
: 到了12/10,发现公司没把11/1~11/10号的薪水汇给我
: 12/12我去了劳工局检举我前公司
: 检举以下三项
: 1.加班没给加班费
: 2.以迟到名目扣薪水
: 3.11月份的资薪未发放
: 今天12/21接到了公司的来电
: 说劳工局的人有去公司
: 现在要把这十天的薪水给我
: 但是说我没有照公司的规定跑离职流程
: 所以要我亲自到公司领现金
: 在我认知里
: 任何规定只要抵触到法律,皆属无效
: 这十天的薪水没给我,我想应该不是我的问题
: 现在我想问的问题是
: 我真的要花自己的时间到公司去领现金吗?
: 可以要求对方把钱汇到我的帐户吗?
: 说真的本人非常不想到前公司去跟对方大眼瞪小眼~"~
: 敢问乡民大哥大姐们 有没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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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10133: 你的案例跟他例子有差也 12/21 15:15
2F:嘘 AMPM: 到职未满3个月 无须预告期 可当天离职 12/22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