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incat (单字的重量)
看板jersey
标题Re: [闲聊] 大家看看~有关网路交易课税
时间Wed Sep 21 07:20:43 2005
※ 引述《Hussar (听音乐 聊足球)》之铭言:
: ※ 引述《niebla (niebla)》之铭言:
: : http://dotsearch.dot.gov.tw/Searchnew/show.asp?id=787
: : 我只是贴出一个连结,里面很多东西我其实不太清楚,
: : 不过事情来了,大家一起帮帮看N大解决吧...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简称营业税法)第二条,
: 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如左:
: 一 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
: 二 进口货物之收货人或持有人。
: 三 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
: ,其所销售劳务之买受人。但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
: 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为其代理人。
: 而何谓销售?
: 依同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
: 及第二项"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
: 但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 因此,N大在版上的团购行为是不构成销售行为,因为N大除了衣服的钱之外,没有跟我
: 们收其他的费用。
: 虽然N大的行为构成「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二、(二)、3的中"利用网路接
: 受上网者订购货物,再藉由实体通路交付"行为,但无论N大的行为是符合3里面(1)或(2)的
: 方式,都是要求要有"销售货物"行为,依前该说明,N大的行为不构成销售货物,因此N大
: 是不应被课营业税。
: 这是本人小小的看法,
: 有什麽错误的地方,
: 还请大家指教。
根据以上的条文看来
问题并不难解决
只要N大提出与团购厂商之间的往来收据作为证据
证明他只是代购球衣,并未图利
这次查税问题应该就可以顺利解决吧?
还是是我想得太简单了?改天再问问在海关工作的表姊...
本来想来看看有没有团购..却刚好遇上这样的事..真是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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