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thralin (宫本)
看板japanavgirls
标题Re: 大法官第617号解释文
时间Mon Nov 27 11:17:43 2006
上面那篇文章警政署的重点解释
1.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於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
或物品,已采取适当安全隔离措施,如附加封套,警告标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场所,警察
机关不主动处理
2.遇有民众检举,告诉,告发或有相当事证,足以怀疑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性变态内
容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及物品,各警察机关基於侦查犯罪之必要
仍应视个案具体情节,依现行法令规定办理,惟应遵守比例原则及最小损害原则,以兼顾
人民权益
简单来说
这对於刑法第235条的内容及宪法第11条内容冲突的地方作了解释
以後警察只能对於已被民众检举的店家去抄
不能够针对未检举的店家去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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