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nike (安格斯)
看板intltrade
标题Re: [问题] 保险的差别
时间Thu May 10 19:41:09 2007
※ 引述《artperson (In Shanghai)》之铭言:
: 全险跟F.P.A到底有什麽差别呢?
: 因为客户要求保全险,发货方只同意F.P.A
: 贸易的条件是CIF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1982年1月1日为新式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之修订日期。
旧式协会货物保险主要条款: 「全险条款」(All Risks)
「水渍险条款」(W.A.)
「平安险条款」(F.P.A)
新式协会货物保险主要条款: A 条款 (旧式为全险条款)
B 条款 (旧式为水渍险条款)
C 条款 (旧式为平安险条款)
全险条款采「概括式」之承保原则,承保运输过程中之危险,对不保危险则以
「列举式」表明。换句话说,除以下列举之不保危险之外,对於意外事故所致之
毁损或灭失,本条款均予以承保。
本条款主要不保之危险:
(1) 主因为迟延所引起者(包含因承保危险事故所致迟延损失)。
(2) 固有瑕疵或保险标的物性质所致者。
(3) 捕获、扣押、拘留及其企图或结果所致者及兵险或敌对情况所致者。
(4) 罢工险。
平安险条款之F.P.A.为英文「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之简写,
其意为单独海险不赔之意,中文语译「平安险」并非原文原意,旨在解释
本条款承保者,仅系航海贸易中,在海上之巨灾所致之损失而已,因此其承
保之危险是相当狭窄的。
承保危险如下:
(1)船舶、驳船之搁浅、沉没、火烧。
(2)装、卸货或转运时,整件货物之灭失。
(3)可合理归因於火灾、爆炸、碰撞或船舶、驳船、其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之
物体接触所致者。
(4)避难港卸载。
(5)在避难港或中途港所需之卸载、仓储及转运之特别费用,惟本项费用之发生,
以在标准W.A.保险条款及保险单中,应由保险人负责之范围为限。
不保危险:本条款采列举式之承保危险,因此,不保危险即除了列明危险以外,
均不予承保。
C.I.F为出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保险费及运费,故保险利益的转移为到达买方
之仓库後始发生保险利益转移之效果,在此之前保险利益皆归出货方所有。
实务上运输保险上之仓库若无特殊指明,皆以买方国家之海关仓库为准,货物
运输保险为「航程保单」,当货物到达保单上所载明之目的地时,其保险效力
即告终止。若买卖双方指定之交货地离海关仓库所距甚远时,则会发生後面段
之内陆运输时无保险效果,出货方将独自承担内陆运输之风险。
故若情况允许,应要求运输保险保单上加注「From Seller's Warehouse to
Buyer's Warehouse」,并载明买卖双方之发、交货地点,以使其保险航程趋
於完善,避免投保保险结果出险时无法理赔之窘况。
以上是关於保险航程上之一点小提醒,若有其他问题或是需求,欢迎来信。
有错亦请各位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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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rtperson:谢谢.... 05/11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