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jitumu (anne)
看板intltrade
标题Re: [问题]
时间Fri Feb 2 14:35:21 2007
提单只是物权凭证 所以 当货物由A港到B港 并B港清关提货了
提单的效力和关系就结束了
所以现在只剩下我们和BD公司之间的纠纷
还有BD公司跟她们货代的纠纷
以上是国贸局的回答...
唉...因为 我们太相信这个客人了 算是合作默契吧
※ 引述《jijitumu (anne)》之铭言:
: 2006年底我们海运了1个柜子的货物(价值USD.55000,约160万台币)
: 给一间德国公司BD,他们负责人C小姐跟我们说,因为圣诞节快到了,
: 为了在圣诞节前将货物从海关提出来,要我们先将提单寄给她们的货代领货,
: 等到圣诞节结束,她们就会把钱汇过来。
: 过完圣诞节,C小姐打电话说,她们公司财务困难连国营银行都不愿意借他钱了。
: 现在由政府接管,有一位律师HANDLE所有的事情。(C小姐无法插手)
: (一)之前欠的货款目前只能跟其他债权人一样排队等的分配剩余价值。
: ※这个部份,我们想要找一个律师主张我们的债权。
: (二)至於那个柜子的货,我们想要从德国运回中国的仓库。
: 但是BD公司的货代(替人清关运输的行业)已经把货从海关提走,
: 因为BD公司也欠那ㄧ家货代运输费用25000欧元(约100万台币),
: 所以货代现在把那ㄧ个柜子的货扣住,现在货在货代的仓库里头。
: 1.请问一下现在货权是在谁的手上???
: (1)BD公司??因为我们已经把海运里头最重要的提货单寄给她们委托
: 那ㄧ家货代提货了。
: (2)或者还在我们?? 我们会一直主张他们没有付我们钱。
: 但是因为大家多年来的合作默契,我们这个CASE没有任何邮件往来提及
: 要我们先寄邮件再付款的事情,可能当初只是C小姐打电话来。
: 所以我们找了一些间接的证据
: A.2,3年前我们同意未来先放货给他们,他们在汇款的EMAIL。
: B.我们先寄给他们的文件包裹DHL(快递)号码上面的时间,比他们汇款
: 给我们的水单上面的时间还要早,以证明我们先放?给他们是既有的模式。
: C.我们要C小姐出示声明:BD公司完全没有付我们钱。
: 阴以上这些证据有力去证明我们有货权吗???
: (3)还是货权在?代手上??因为动产所有权以占有认定(这样太不合理的吧!!)
: ※现在,我们已经先和那个货代连络,跟他们强调BD没有付钱,但是当然
: 我们得释出一些实质的诱因(像是我们愿意帮BD公司付我们那ㄧ个柜子的
: 所有相关费用)让他们不要把货扣住,并且我们给他钱,他帮我们把货运回中国。
: 但是,如果货权是在BD公司手上,我们担心,货代可能担心他们没有BD公司
: 同意 私自处分货物而惹上官司。 而且将来BD公司也可以追究我们,不过
: 他们没有办法提出有力的证据,因为他们根本没有付钱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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