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drahhoe (魔法123)
看板intltrade
标题Re: [心得] 88我的工作
时间Fri Jun 2 07:49:31 2006
首先我还是不会公布我的公司,在道德情谊上,我认为没有必要啦,毕竟我受公司
的培育,不过我还是很痛苦,这样的协商让我很失望
四月底我先写到劳委会询问国定假日是否可以放假,如被要求上班是否可和雇主
要求给薪,是否工作满一年有年期,劳委会在回答我的信件内容如下
您好,您95年2月27日之电子邮件已收到了,所询问题说明如下:
查劳动基准法第37条:「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
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复同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
定:「本法第37条规定应放假之纪念日如左:……二、和平纪念日
(2月28日) 。……。」,另同法第39条规定:「第36条所定之例
假、第37条所定之休假及第38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
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爰此,劳动基准法所明定应放假之日,劳工依法可休假,期间雇主应照
发工资。惟,依同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
超过8小时,每2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故事业单位如为配
合公务机关以调移休假日方式,以达周休二日时,应视该(如228和平纪
念日)等休假日是否已调移而定,如经调移至周六放假,当日已成工作日,
尚无放假问题。
另,查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
劳动基准法第38条(如附件)规定给予特别休假。复依同法施行细则第
5条规定,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为限,并自受雇当日起算。
此外,同法施行细则第7条规定,劳动契约应记载工作开始及终止之时间
、休息时间、休假、例假、请假及轮班制之换班有关事项。故相关事宜由
劳雇双方协商定之,且不得低於劳动基准法所定最低标准。如尚有疑义,请
叙明详情,迳洽事业单位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即县、市政府劳工或社
会局)申诉或请求协处,较为迅捷。
祝 健康快乐!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敬启
我看到了申诉或请求管道, 便看了一下申诉时的保密性, 天真的认为台南县的劳工委员工
是值劳工们信赖的协商部门, 因为当我写信到台南县劳工区时,劳工局给我以下回函:
您好:
您申诉的案件「劳工福利申诉信箱?」,案号:S95xxxxxxxx,所有负责的承办
人皆已回覆,请您至县府网站阅读详细资料并给予我们宝贵的建议。
回覆如下:
劳工局: 您好,台端来函回覆如下: 1.有关国定假日公司未依规定给假及国定假日
出勤 者,未依规定发给加班费等案,请提供公司名称、地 址等相关资料,俾利本府
派员查处,对於台端身分依 法纪对予以保密。 2.另雇主未按薪资总额申报劳工保
险乙节,请迳向劳 工保险局申诉,劳保局台南县办事处电话6353443
公布是谁承办的也没有用了,只是建议各位在决定要请求或希望这个协商前,真的要三思
虽然没有缘份和这个公司相处下去,而且协调的过程同事们都在场, 老板当时情绪反应极
大时出现有威胁性意味的话时,这个劳工局的人也没有制止,我对这个政府机构完全失望
尤其是何谓的保密呢??
同事希望我再次举发这个协调人, 老实说我也满无力的,举发了这位人士,其实我也无法
除去心里的挫折,就只能诚心的建议大家,必要的协调时,要希望藉由政府机构消极及无能
的办事效力,真的还是放弃的好
谢谢各位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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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0.134.37
1F:推 Dicklen:这有点乡愿 06/05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