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PUslave (没脸见人)
看板hypermall
标题Re: [抱怨] 天天都骗你是一点也没错呀!
时间Mon Jun 2 09:34:04 2008
原文恕删
我想mayinwish版友可能误会我的意思
推文里讲不清楚 所以回文说明一下
消保法中规定七天无条件退换货
这个适用范围只在於邮购买慢跟访问买卖这应该没有争议
但我要说的是,如果买到有问题的手机 家乐福就算没有退换货的规定
也可以依照要求他换货,若手机缺货则可以要求退货
我国民法
第 354 条
物之出卖人对於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於
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
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於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第 359 条
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
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
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第 364 条
买卖之物,仅指定种类者,如其物有瑕疵,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请求减
少价金,而即时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出卖人就前项另行交付之物,仍负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的规定部分,规定出卖人若因第354条至358条规定,应负担保责任时
若买卖物有瑕疵,买受人得以主张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而此例中,由於原PO
所购入之行动电话再购买日起七天内并无不当使用,且在检查发现瑕疵之後,
迅速通知出卖人,故应该归咎於因新品不良所产生之瑕疵,且严重减损行动电
话之价值(因完全无法正常使用),故依照民法354条的规定,出卖人家乐福应
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原PO因购买手机时,只有指定该手机种类,故应无法依照
359条请求解除契约(退货),仅能依照364条要求家乐福即时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换货),若家乐福未能依照364条即时履行其义务(缺货),则原PO可主张359条
之权利来解除契约,退回行动电话并要求家乐福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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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45.192.245
1F:→ lonelyheaven:你说的和他说的有什麽不同? 好像是相同意思 06/02 09:37
2F:推 yamaki:意思是说 邮购等当初没当面看到商品而购买时 不喜欢就可以 06/02 10:27
3F:→ yamaki:退换货 但是假若是当面选购的话 除非商品本身有瑕疵 06/02 10:27
4F:→ yamaki:否则不能要求後续动作 有瑕疵 才可以进行退换货 06/02 10:28
5F:→ yamaki:只是我倒是听过不少人去百货公司买衣服 不喜欢就退换 唉 06/02 10:29
6F:推 jlv1013:感谢您呀…真是认真…我才想说要去找民法跟消保法来看看的 06/02 11:25
7F:→ jlv1013:感谢您认真的解释给我听…谢谢呀Orz 06/02 11:25
8F:推 tngtng:百货公司的退换其实也是符合百货公司规定的 只是百货公司 06/02 11:54
9F:→ tngtng:比较'有趣' 从来都不会主动宣传或消费者讲 06/02 11:54
10F:推 tngtng: 跟 06/02 11:56
11F:推 ninan:百货公司的会说啊 @@ 要不然统一发票上通常也有 06/02 20:09
12F:→ ninan:如果是保养品,甚至可以一个月或更久呢! 06/02 20:10
13F:推 mayinwish:我知道你的意思 我也知道原po有权可以去要求退换货 06/05 23:29
14F:→ mayinwish:我只是要更正你说的那句"七天无条件退换货的"迷思 06/05 23:30
15F:→ mayinwish:我们执着点不一样 你在民法这边 我在消保法那边XD 06/05 23:31
16F:→ mayinwish:而且 我是赞成原po退货的 06/05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