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orge0412 (挺)
看板gay
标题[心情] 分享Dcard的一篇立法评析
时间Mon Dec 26 17:18:14 2016
虽然,我是异性恋
但我觉得这次的修法初审根本是一场骗局
就在我仔细研读了每一条条文的时候
我且用法律解释方法看待这些条文
发现其实并没有如同各党派所说的如此美好
就在我深感质疑的时候
就意外的看到与我看法大致类似的文章
~~~~~~~~~~~
以下援引自Dcard的评析,我觉得大家可以仔细看过每一个文字
尤其是民法第971条之1
真的不要被新闻误导、法律文字误导...
关於本次《民法亲属编》初审草案评析
(原文网址:
https://www.dcard.tw/f/rainbow/p/225461890?ref=ios)
前言:
本人对於本次的修法,相当不以为然,当你用透了法学解释方法之後,可以知悉其中的奥妙,也知道为什麽蓝绿黄三方难得不想吵架。
第971条之1
异性或同性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本法及其他法规所定关於夫妻、配偶之规定。
异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适用本法及其他法规所定关於父母子女、亲属之规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异性配偶为限。
评析:
本条第1项:以法律条文解释之结果,其宣示着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制度乃二元体制,并未真正落实「相同族群,适用相同法律的意涵」。由於民法其他条文并未修正「中性」的用词,因此解释论上原则上民法亲属编适用的前提?
本条第1项:以法律条文解释之结果,其宣示着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制度乃二元体制,并未真正落实「相同族群,适用相同法律的意涵」。由於民法其他条文并未修正「中性」的用词,因此解释论上原则上民法亲属编适用的前提?
A所以笔者对於本法之立法不以为然,给他一个名称「不真正适用」,白话言之,包着适用的皮,行准用之实,并将专法转移到本条。
本条第2项本文:同第一项理由;但书:结论赞同。盖婚生子女的部分的确需要异性婚姻才有可能发生,但本人认为,排除条款应该直接明文设在「个别」条文,而非「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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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条
婚约,应由男女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同性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评析:
本条批判,同第971条之1,不应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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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3条
未成年人未满十七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980条
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岁者,不得结婚。
评析:贯彻性别平等、因应商业化社会,可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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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9条之1
法院为未成年人被收养之认可时,应依养子女最佳利益为之。
法院为前项之认可时,不得以收养者之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特质等为理由,而为歧视之对待。
评析:
第1项:未修正,不论述
第2项:仍然重申,修每一条条文,就不用再重申此一原则,不过结论可以赞同。
总评:
反对政府以修民法之名,行「专法」之实,表面上看似适用相同的一部法律,实际上仍是将彩虹这群人视为不同的族群,而其架构仍然是以「异性婚姻」为建构,「同性婚姻」势必要援引桥梁条款才能真正「享受」到婚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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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eorge0412 (1.163.167.114), 12/26/2016 17:19:58
※ 编辑: george0412 (1.163.167.114), 12/26/2016 17:21:20
1F:推 Greein: 大家把民法972的增订当解锁就好,而且972只讲婚约,但被 12/26 18:24
2F:→ Greein: 男女两个字卡死,关於登记结婚的条文其实是民法982,本来 12/26 18:24
3F:→ Greein: 就使用中性的「双方当事人」。 12/26 18:24
4F:推 chsh110627: 其实即便是尤的原版还是不够平等,但这也不得不然, 12/26 20:39
5F:→ chsh110627: 谁叫台湾官员不是政客就是白痴 12/26 20:39
6F:推 sanshia2008: 其实大家都知道今天送出的法案是妥协 12/26 21:39
7F:推 a22328833: 就是因为直接改,会被乱做文章所以才绕了一圈修饰用语 12/27 12:20
8F:→ a22328833: 觉得已经是可接受的状况了,若是坚持要用字完全正确, 12/27 12:20
9F:→ a22328833: 那阻力只会更大,也显得我们完全听不进别人想法 12/27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