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ite9cat (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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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婚姻平权之蔡易余与尤美女委员版本之争
时间Tue Dec 20 09:08:20 2016
想想觉得还是重新回一篇好。
1.私下人工滴精(非配偶的精子)不可能期待法律保障
现在私下滴精就算女女伴侣彼此关系变质,
因为没有婚姻关系,所以不会有延伸问题,
但如果有婚姻关系……
「生母怎麽证明是私下滴精,
不是婚外性行为(刑法通奸,民法妨害家庭)?」
毕竟老婆生了个不是自己基因的孩子,
在过去的判例里,是「婚外性行为的铁证」哪。
2.民法婚生推定,非生母方的亲权
否认诉/强制认领都是看基因监定
虽表面上婚生推定不看基因,但只要提出基因不匹配证明,
法定双亲/子女/基因生父都可以推翻婚生推定的亲子关系。
这也是为什同性配偶不能适用婚生推定,如直接适用,
(以下情境皆卵母同生母)
如非生母方不知情,不同意孩子的出世,
还是直接成为母亲?其该以什为依据提否认诉?
基因不匹配可以当依据的话,一开始就不该适用婚生推定了,
不是?
异性配偶,男方最起码可以事前自体结紮拒绝有後代。
同性配偶,非生母方事前拒绝预防都没法做,
然後孩子出生,不论知情同意与否,都强制得当妈?
孩子的权益要被保障,非生母方的意愿就不用顾虑吗?
(人工生殖法有保障父母双方意愿。)
人工生殖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以人工生殖法给予「婚生保障」较妥。
3.人工生殖法修法不是现阶段可以做的。
这部分前面的人已经说了,我不想复制贴上。
4.国内不承认的「国外人工生殖行为」,
不论异性恋还是同性恋「都一样不受保障」
国内法规不承认代理孕母,所以如女方子宫不健全无法受孕,
还是只能得远赴海外进行人工生殖(代理孕母)。
孩子出生後,一样不适用婚生推定。
生父认领,母亲继亲收养,比女女同性配偶还要复杂些。
(男男配偶,未来应也是如此。)
5.人工生殖法不只是「同志的事」
人工生殖法要修我完全赞成。
但是不能只是为了保障「部份人工生殖子女」(女女配偶子女),
而忽视「其他没被保障的人工生殖子女」。
(异性配偶代理孕母子女,男男代理孕母子女)
要改这特别法,是要去全面性照顾到「未被保障的族群」
而不是「因为同志需要,所以现在改」,
那样就变成「只有女同志的子女有保障,其他没有」,
或是「只有同志国外人工生殖(代理孕母)行为被保障,异性恋没有」,
那种耍特权的修法,根本上就有问题。
6.同志国外人工生殖不被法律保障,和同性婚姻是不同议题
同性婚姻是民法,人工生殖是人工生殖法,
他们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法,怎麽混为一谈?
同性配偶不适用婚生推定,是因民法婚生推定是「血缘主义」,
同性配偶不适用人工生殖法,是因人工生殖法的「条件严苛」,
这两者间无冲突性,无互斥性,更无关联性,怎麽能并谈?
「海外人工生殖(人工受孕/代理孕母)」,
也不是同性婚姻通过与否,问题会有不同的,不是?
代理孕母延伸阅读:
台湾医事安全法学论坛-谁是我妈妈?-代理孕母争议
https://goo.gl/lZ1MkD
联合新闻网-出国找代孕 医师:天价没保障
http://udn.com/news/story/9228/1418940
民视新闻频道-国外找代理孕母 小孩险成国际人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3YbM7HqH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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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5补充:
根据同志家庭lala的说法,国外合法代理孕母,
可於国外先解消孕母的生母身分,再带回国外进行出生登记,
如此一来,可回避「生母亲权」争议。
(但母亲/非生父方的亲权,可能还是要另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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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0/2016 09:45:15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0/2016 09:45:32
1F:推 Nausicaae: 我的问题其实很简单。目前婚生子女是以具有双亲为原则 12/20 09:48
补充:
「婚生子女是以具有双亲为原则」,
在民法的婚生推定下,仅适用配偶双方精卵结合的自然受孕,
不适用非配偶双方精卵结合的人工生殖。
非配偶双方精卵结合的人工生殖,
要
1.国内人工生殖法承认
2.有配偶双方表示同意的文件证明
才能有婚生认定。
(国外非双方精卵结合的人工生殖,是钻法律漏洞,且有否认诉风险。)
2F:→ Nausicaae: ,是不是修正後在同性婚姻下的婚生子女为是以单亲为基 12/20 09:48
3F:→ Nausicaae: 处,会不会有双亲全看同性配偶是否愿意去法院办理收养 12/20 09:49
4F:→ Nausicaae: 认可。法律的运作不是建立在人的善意之上的。 12/20 09:49
这个问题,要从人工生殖法解决或是想办法禁止同性婚约当事人生孩子。
前者要有同性婚姻合法化事实的前提,才可能进一步讨论。
後者……未婚女子怀孕生子都无法禁止了,怎麽可能禁止同性婚约当事人生孩子?
法律的运作,不能只是「假设问题」,要有「事实根据」与「实行可能」,
现况没有「同性婚姻合法事实」,不可能进一步讨论「同性婚姻下的人工生殖法修法」,
(这就如国内不承认代理孕母,自然未进一步讨论代理孕母-孕母/子女的法律保障)
禁止女性在异性婚姻外的状况怀孕,则是根本没有「实行可能」。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0/2016 10:09:39
且就算能够禁止同性婚约当事人於同性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下生子,
同性婚约当事人还是可以先有怀孕事实再结婚再继亲收养,
这样的禁止有什意义吗?
你应该不是只想满足[婚姻关系存续时的出生孩子要强制有双亲保障],
这种流於表面,却没有实质意义的保障吧?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0/2016 10:23:31
5F:→ Nausicaae: 我想我从头到尾都没说过要禁止同性配偶生小孩,反而三 12/20 10:22
6F:→ Nausicaae: 番两次提到应该配套修正人工生殖法,让同性配偶可以正 12/20 10:22
7F:→ Nausicaae: 大光明的生小孩。至於人工生殖法23条的经配偶同意拟制 12/20 10:23
8F:→ Nausicaae: 为婚生子女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向,不是? 12/20 10:24
配套要有同性婚姻合法化事实,且如女女人工生殖被承认,
可以以较低的门槛在国内进行人工生殖,异性配偶岂能无平等适用情形?
又凭什麽男男人工生殖(代理孕母),仍无保障?
9F:→ ksng1092: 人工生殖法是配套,但你的立场是不是人工生殖法没修好之 12/20 10:25
10F:→ ksng1092: 前不要修民法? 12/20 10:26
11F:→ ksng1092: 民法不先修的话人工生殖法不可能修啊 12/20 10:26
12F:→ Nausicaae: 不是喔!我赞成尽快修。但是如我之前提过的,现在有些 12/20 10:26
13F:→ Nausicaae: 人只知运动,反而将专法、专章、专条、专款都打为歧视 12/20 10:27
14F:→ Nausicaae: ,这是有问题的说法。至於其他法律的相关配套,也要考 12/20 10:28
15F:→ Nausicaae: 虑,否则包括人工生殖在内,以及其他的福利遇到没办法 12/20 10:29
16F:→ Nausicaae: 直接适用的情况,反而造成假平等的情况。 12/20 10:29
我反对
「同性配偶人工生殖子女」另订「同性配偶人工生殖法」专法,
而非直接修改「人工生殖法」,
也反对同性配偶可以以「相对异性配偶较低的门槛」,
於国内进行成功率较高,费用较低的人工受孕。
要改「人工生殖法」,请先承认「同性婚姻合法」,
再一并处理「异性/同性婚姻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保障。
因为:异性婚姻人工生殖,不该法律地位「劣於」同性婚姻人工生殖。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0/2016 10:40:20
17F:推 Nausicaae: 我可以贴简至洁,也就是伴侣盟许秀雯律师的伴侣的原话12/20 10:55
18F:→ Nausicaae: 给你:「尤美女版本明文排除,但许毓仁版本却是纳入婚12/20 10:56
19F:→ Nausicaae: 生推定的,时力版则是保留现有法条不更动。目前三个版12/20 10:57
20F:→ Nausicaae: 本尚未进入实质讨论,诚心建议不要只讨论尤版。12/20 10:57
21F:→ Nausicaae: 即便某些法界的人认为女同志配偶在现有科技限制下无法12/20 10:58
22F:→ Nausicaae: 婚生推定,但仍可以依照人工生殖法的逻辑「视为婚生子12/20 10:58
23F:→ Nausicaae: 女」。否则依照尤版明文排除婚生推定,女同志伴侣生育12/20 10:58
24F:→ Nausicaae: 子女将造成一定程度的风险,不能不慎重考虑。」12/20 10:59
25F:→ Nausicaae: *引用结束。12/20 10:59
我知道伴侣盟当初的板本是直接把婚生推定纳入修法范围,
但我认为不应以民法婚生推定女女婚生子女,因这会延伸出
「婚外生父争亲权,不利非生母方」的问题,
「非生母方无参与生母受孕过程,却共同承担生育责任」的问题,
「非生母方以事後仍可以以基因不匹配进行否认诉不合理,
如不可以以基因不匹配进行否认诉,则又有忽视非生母方意愿」问题。
民法婚生推定不直接适用,系因受孕精子不可能是「配偶」的,
纵使是跨性别同性配偶变性前冻精,也是以人工生殖法,
去拟定婚生关系,较可避免
配偶单方面进行受孕,另一方不知情未同意或受要胁的权益受损问题。
(跨性别同性配偶现在应该有适用人工生殖法可能)
故以人工生殖法,承认同性配偶人工生殖行为,
进而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的亲权,
较可避免因基因不匹配,发生後续亲权问题。
关於人工生殖法修法问题,我记得伴侣盟
也有在谈话节目中表示过意见,
这部份我晚点找到资料会再补充。
伴侣盟-许秀雯:「另外很小的一些部份
如果要确认确实人工生殖法要不要开放给同性伴侣使用,
我想会是一个议题,但这件事我们根本就还没有开始讨论,
再来就是说,代理孕母当然他的争议我知道它是高的,
卫福部过去也做了蛮多的研究及讨论,所以这个部份也会是一个公共议题,
不论同婚过不过,它本来在台湾就是一个议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i6I5tImoXo&feature=youtu.be&t=24m31s
26F:推 justforyou0: 推九命的说明,很清楚,问与答皆让人有所学习。喜欢 12/20 13:12
27F:→ justforyou0: 看见这样的讨论,有较全面考虑到所有人的权益。 12/20 13:12
28F:推 akrsw: 12/20 21:48
※ 编辑: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5/2016 10: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