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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320 不碰「男女」 同婚修法第三条路:同异性婚约并列 上报 黄驿渊 2016年12月01日 21:55:00 婚姻平权修法引爆正反激辩,甚至让民进党立委分裂成两派,一派主张直接修改《民法》 ,一派则认为「另立专法」是可讨论的选项。替党内分歧找共识,民进党立委蔡易余已打 算提出折衷方案,主张《民法》不必删改既有「一夫一妻」制度的条文,而是改采「并列 」方式,让同性婚姻纳入修法,希望在不更动「男女」等现行文字的前提下,替争议解套 关於同婚修法,民进党目前仅有立委尤美女所提《民法》修正草案版本,她主张在第971 条之1新增「同性或异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同性或异性配偶 与其子女之关系,平等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之规定。」另也修改第972条,把「婚约, 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中的「男女」改成「双方」。 尤美女版本「男女」改「双方」 护家盟抗议 但修改「民法972」引发反同婚团体抗议,护家盟秘书长张守一批评,「双方」两字界定 模糊,将动摇既有家庭传统价值及制度,因此不该修改《民法》,而应另立专法处理。 已连署尤美女修法提案的蔡易余,接受《上报》采访时透露,既然有人认为修法条文会冲 击传统婚姻,未来法案进入逐条审查时,他将提出修正动议,主张维持《民法》第972条 现行条文,也就是「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文字不动,但在同条文另新增 一项「同性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换言之,既有条文不变,只是新增「同性 婚姻」文字,一起与现行的异性恋婚姻条文「并列」,盼免去反对团体疑虑。 http://imgur.com/a/FXcNM 对此修正动议,尤美女受访持正面态度,若有立委提出修正动议,她同意不再坚持删改《 民法》第972条中的「男女」字眼。 「此案拖愈久,彼此只会愈拉扯,这对社会是非常不好的!」蔡易余说,他身为嘉义县选 区的立委,当然会有选区压力,甚至被抗议好几次,但民进党过去既然已承诺要推动婚姻 平权,那「该做的就要去做」;如今抛出「并列版」提案,是希望减少民间部分人士对「 传统婚姻受侵犯」的疑虑,让同性婚姻尽速通过。 除了「并列」的折衷案,蔡易余也透露,他在党团内部会议曾建议,若一定要在修《民法 》及订专法找折衷,也可先在《民法》中明定「承认并尊重同性婚约」,再加一句但书「 其权利义务另以法律定之」,授权主管机关用「细则」等另订专法的方式来处理同性婚姻 不过,蔡易余说,不管条文如何修改,他目前仍倾向直接修改《民法》、采并列制,除了 速度较快、较方便,这样才能真正一步到位,否则另订专法,在修法技术及条文细节上恐 又会引发另外一波纷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预计在12月26日排审婚姻平权法案,根据日前朝野协商结论,本 会期结束前必须完成审查。不过,目前仅尤美女、国民党立委许毓仁及时代力量党团提案 ,三个版本全都是「民法派」。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已表示「不会有党团版」,党内立委 赵天麟则正研拟同性婚姻专法,但尚未提案。 对於专法,一名资深民进党立委说,「当专法与歧视画上等号後,本来想连署专法的人, 现在怎麽敢连署?」该立委直言,不少人对连署专法目前仍持观望态度。「不是修民法就 比较高尚!」蔡易余则说,无论修民法或立专法,每人对修法的主张可以不同,目的都是 要赋予同性伴侣能结婚的合法权利,这件事没有谁对谁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8.196.13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ay/M.1480618084.A.E85.html ※ 编辑: eel7 (223.138.196.134), 12/02/2016 02:51:57
1F:推 sanshia2008: 蔡委员面对地方压力仍支持婚姻平权非常敬佩! 12/02 02:56
2F:→ sanshia2008: 很多人确实因为现行修正案修改男女字眼就认为冲击婚 12/02 02:56
3F:→ sanshia2008: 姻制度,怎麽解释也无法理解,蔡委员的作法其实是不 12/02 02:56
4F:→ sanshia2008: 得已配合这些误解.......... 12/02 02:56
5F:推 kageo101: 推蔡委员 阿那位资深立委.....不敢讲明喔? 12/02 04:08
6F:→ SupaQ: "再加一句但书「其权利义务另以法律定之」,授权主管机关 12/02 04:11
7F:→ SupaQ: 用「细则」等另订专法的方式来处理同性婚姻"这边觉得还是 12/02 04:11
8F:→ SupaQ: 有不妥的地方欸 12/02 04:11
9F:推 kageo101: 你可以看下一段 他个人是修民法派 只是如果真的必须要 12/02 04:36
10F:→ kageo101: 折衷就是用但书的方式但还是修民法 12/02 04:37
11F:推 xcvfrd: 推 在民法范围内可接受 12/02 04:38
12F:→ kageo101: 我是觉得敢表态修民法还不是乱改就该给予肯定 12/02 04:38
13F:推 Tutt: 听起来好像不错 好像想到了一个应该很容易想到 却没人想得到 12/02 07:08
14F:→ Tutt: 的好办法 XD 12/02 07:09
15F:→ Tutt: 不过即使如此 护家盟仍然会反对到底的 12/02 07:09
16F:→ Tutt: 只是他们再反对的话 就显得他们无理取闹了 12/02 07:09
17F:推 Tutt: 借转 谢谢~~ 12/02 07:23
18F:推 bzen9848: 另订细则,感觉不是很好,还是支持尤委员的版本 12/02 07:27
19F:推 amiabi: 折衷的方法可接受! 12/02 07:41
20F:嘘 tcr08050: 其权利义务另以法律定之,不就是专法吗?各位睁大双眼 12/02 07:48
21F:→ tcr08050: 啊…… 12/02 07:48
22F:推 comesome: 订在民法内倒是还好 12/02 08:08
23F:推 MrCrocodile: 权利义务另以法律订之不就跟专法一样,要用并列的方 12/02 08:26
24F:→ MrCrocodile: 式那就直接写同性婚姻与现行婚姻适用同等权利义务在 12/02 08:27
25F:→ MrCrocodile: 民法里啊 12/02 08:27
26F:推 chsh110627: 可接受并列,但书+细则就免了 12/02 08:32
27F:推 pppeeeppp: 并列解套可接受+1,不过一定要在民法里 12/02 08:40
28F:→ pppeeeppp: 蔡易余也是这次超认真拼命的立委 感谢他! 12/02 08:40
29F:推 chsh110627: 蔡委员服务处应该被邪教进攻好几次了吧 12/02 08:50
30F:推 wcl4: 感谢蔡委员!!加油 12/02 08:51
31F:→ kentiphor: 但书跟细则就免了。支持尤美女版本。 12/02 08:56
32F:推 Leolex: 要修民法或是订伴侣法都可以,不要差别待遇 12/02 09:23
33F:推 ColiColi: 在民法上并列可接受+1 12/02 09:23
34F:推 boo19900520: 不论蔡委员这版本大家是否可接受 他真的很用心在思考 12/02 09:26
35F:→ boo19900520: 这个议题!!也挺住很多盟盟的压力 支持!! 12/02 09:26
36F:推 preppie: 反对的人就是不想让同婚在民法里 12/02 09:45
37F:推 keepstar: 先过再透过行政救济 请大法官释宪 轮回… 12/02 09:58
38F:推 bebebear: 推 12/02 10:11
39F:推 likechrist: 这版本上次尤美女委员即在公听会提出了,现只是媒体 12/02 10:36
40F:→ likechrist: 正式让它浮出台面而已 12/02 10:36
41F:推 chihchuan: 在民法内可以接受 12/02 10:37
42F:推 philandsam: 可接受啊 12/02 11:32
43F:推 sakelee1101: 我也能接受民法并列版。且尤美女第二次公听会就有提 12/02 11:56
44F:→ sakelee1101: 出。可参考https://goo.gl/GdrNnm 12/02 11:56
45F:推 kimyestjolie: 还是倾向尤美女版本,因为两方的结合并非只能用二 12/02 12:13
46F:→ kimyestjolie: 分法区分异性或同性婚姻,但还是感谢蔡易余委员的努 12/02 12:13
47F:→ kimyestjolie: 力! 12/02 12:13
48F:推 hiqiu: 蔡委员很用心 12/02 12:23
49F:推 pan0800: 推蔡易余委员.不过不管是哪种改法,萌萌只会继续跳针挑骨 12/02 12:40
50F:→ pan0800: 折 12/02 12:40
51F:→ pan0800: 头 12/02 12:41
52F:嘘 stratford: 我说那个跨性别呢 12/02 12:41
53F:→ stratford: 双方就是双方 折衷个鬼 12/02 12:43
54F:推 swow: 由於是并列,实质上等於婚姻由双方决定,对跨性别来说没有差 12/02 12:47
55F:→ swow: 提出这个方法只是要堵死反方跳针的藉口 12/02 12:48
56F:推 Mancer: 可以的话就协商这个版吧,觉得烦了。 12/02 12:48
57F:推 lice741g: 支持认真坚持的委员,婚姻平权一定要修民法,并列也是 12/02 13:16
58F:→ lice741g: 个好选项 12/02 13:16
59F:推 Jeby171: 最後一段的资X立委有可能是黄智X 他上中天节目也这麽讲的 12/02 13:23
60F:→ Jeby171: 能说善道的请打电话给立委黄智X 12/02 13:23
61F:推 wegoeni: 并列可接受,细则就免了 12/02 13:27
62F:→ callcallABC: 有一天 老人跟猴子说 早上三根下午四根香蕉好不好?? 12/02 13:29
63F:→ callcallABC: 猴子抗议 老人就说 不然规定早上四根下午三根,早上 12/02 13:30
64F:→ callcallABC: 的香蕉跟下午的并列?? 猴子就说不要管香蕉赶快拼经济 12/02 13:31
65F:→ callcallABC: 寓意: 他们只是反同婚啦 你怎麽改都没有用 12/02 13:31
66F:推 dothatisok: 并列同在民法之下,可接受 12/02 13:42
67F:→ dothatisok: 这样并不是专法吧? 12/02 13:42
68F:推 debby0418: 可接受 12/02 14:01
69F:嘘 gaykids: 细则的订定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影响 别想太美 12/02 14:08
70F:推 innuendo3324: 赞同增加同性婚约,应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12/02 14:35
71F:→ innuendo3324: 但是不赞同再补上其权利义务另以法律定之 12/02 14:36
72F:推 zaq159123: 有但书就算了,还是特别法 12/02 14:53
73F:推 zaq159123: 并列民法内,将同异婚分开表述,权利相等好 12/02 14:55
74F:→ gunso: 反对订定细则和任何专法 12/02 15:29
75F:→ ezpaper: 我觉得同婚可能有些许的差异需要订细则 例如婚生子女推定 12/02 15:42
76F:→ ezpaper: 以及离婚时 双亲对孩子的权利义务是否需调整? 毕竟孩子 12/02 15:42
77F:→ ezpaper: 只跟其中一方有血缘关系 还是另一方只是像继父母的关系 12/02 15:42
78F:→ ezpaper: 这都要讨论 12/02 15:42
79F:嘘 dimmy1001: 一样啦,只要同志能得到幸福,那些邪教徒都不会同意啦 12/02 16:43
80F:推 jasdesa: 支持 12/02 18:21
81F:推 monoman: 这个折衷办法不错~但老实说反对方根本就是为反对而反对 12/02 22:23
82F:→ monoman: 相不相信不管民法怎麽增修或怎麽改~他们就是照样能抹黑 12/02 22:24
83F:→ monoman: 装睡的人们真的永远都唤不醒 12/02 22:26
84F:推 twol: 怎麽改 萌萌一样抗议+1 12/02 23:01
85F:推 kenliu100: 支持,但是萌萌的目的真的是纠结那男女两个字吗呵呵 12/03 02:21
86F:推 TiggerLin: 我的底线 1.在民法处理 不立专法/细则 2.既有法条可不 12/03 08:46
87F:→ TiggerLin: 变 可以另立文字方式进行 12/03 08:47
88F:→ TiggerLin: 未来若另立细则 应强调不分男女/同性婚姻 有技术上细节 12/03 08:48
89F:→ TiggerLin: 上需求 皆可以细则处理 12/03 08:48
90F:嘘 muscle: 嘘明显 这样还是没含括到跨性别啊 12/03 10:32
91F:→ muscle: 重点在於要怎样让各种性别认同的人都能享受到婚姻的保障吧 12/03 10:33
92F:推 chujoseph: 推 12/03 12:28
93F:推 hedgehong: 推 12/03 12:58
94F:→ gaytsis: 今天陈长文又投书联合报说要民法内定专章 所以我们底线要 12/03 22:40
95F:→ gaytsis: 设定好 不可退让太多 12/03 22:40
96F:推 g51614: 可以接受蔡委员这样的折衷 他也真的辛苦了 12/0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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