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endigay (跳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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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平权] 邱显智律师:
时间Wed Nov 23 22:57:21 2016
邱显智 11/23/2016 · 新竹市 ·
http://bit.ly/2glGN9R
目前的争议是,是否要修改民法,许多的讨论,却完全都没提到民法上所理解的婚姻,着实令人吃惊。
不管从教育上、宗教上、哲学上、传统上,每个人理解的婚姻是甚麽,重点是:
民法上的婚姻是甚麽?
其实很清楚,婚姻在民法上,是一种契约。
契约是法律行为,它的要件有三: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现在的问题在於,民法上的契约百百款款,买东西有买卖契约、租房子有租赁契约、旅游有旅游契约,跟婚姻这个契约不一样的是,这麽多契约并没有限制缔约当事人的性别,一定要一男一女才可以,只有婚姻有。
那麽,限制民法婚姻这个契约的当事人,一定要一男一女才可以的正当性是甚麽?
要跟谁买东西,要向谁租房子,民法并无对缔约的另外一造之性别做限制,因为这是个体自由,如果连跟谁买东西国家都要限制,那个人还有甚麽自由可言?
而要跟谁结婚是对个人来讲,是比买东西租房子,更重大的决定,却被国家全面性的限制,缔约的对造必须要异於自己的性别才行,排除个人选择缔约当事人的权利,国家本身就必须提出强烈的正当化这麽严厉的限制的理由。
另外一个问题是,限制同性的婚姻,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差别待遇,而且是以性别来做为进入婚姻这样的私法契约的差别待遇,
除非反对者能提出坚强的理由,否则根本违反宪法上平等原则。
而婚姻做为民法上的一种契约,它的标的内容是甚麽?
民法上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说,婚姻的标的是传宗接代、生小孩! 也没有任何一个条文说,没有达成生小孩的目标,这个契约就可以终止或解除。
做婚姻是为了生小孩或传宗接代这样的设想跟理解,可能是宗教上、传统上,这点绝对应该受尊重,但绝不是目前我国民法上的婚姻制度。
我国民法上的婚姻制度,在民法上的理解是甚麽?
按照我国实务向来的说法,就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身份契约。也就是民法上并没有把婚姻,设想成以生小孩做为契约标的的契约。
现在要问的是:
两方当事人为了达成共同生活的契约目的,缔结的身份契约,缔约的对造就不能是同性吗? 一定要是异於自己性别的人,才可以成为缔约的对造吗?才可以履行这个契约的目的吗?
在回到原来提到的,限制攸关个人人生这麽重大决定的缔约权,而且是涉及全然私领域决定权的自由,更是以性别这个因素来做缔约差别待遇,限制缔约的对造一定要是异於自己的性别,本身就必须有非常重大的公益事由,更要有非常坚强的理由。
到目前为止,看不出法律上这坚强的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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