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y 板


LINE

看板 gay  RSS
■同性性行为与道德判断──与《与同性恋者同行的牧师联署文告》商榷 ◎关启文 http://goo.gl/sPmUo 二○一二年六月廿四日,廿二位来自港、日、韩、美等十个地方的牧师发表《与 同性恋者同行的牧师联署文告(http://goo.gl/bFhJ7)》(以下简称《文告》 ),这是由着名马来西亚同运分子欧阳文风执笔),1 批评教会反对同性恋的言 论,坚持「同性恋不是道德问题,也不是罪!」《文告》提出了许多批评,事缘 是针对林以诺牧师的一些言论,但细看其内容,大多都可加诸所有基於福音派信 仰反对同性性行为的基督徒。在本文,我把建基於圣经的教训反对同性性行为的 立场称为「福音派立场」。笔者已撰一文:〈同运论述的常见谬误──以《与同 性恋者同行的牧师联署文告》为例(http://goo.gl/Edutr)〉,以批判理性检 视《文告》对福音派立场的批评,指出里面的不少谬误。2 然而《文告》不单逻 辑混乱,观点也有颇多可以商榷之处,特别是有关同性恋的道德问题。 性道德的瓦解? 《文告》认定「同性恋亦非道德的恶,因为没有人能够具体地指出同性恋如何伤 害自己与他人。」单纯以不伤害作道德标准,基本上是一种世俗人文主义(secu lar humanism),这种道德标准我们下面再检视。为了避免再争拗「同性恋」的 意思,我在下面主要讨论的是同性性行为,而不是单纯一种倾向。同性性行为真 的不会伤害自己和别人吗?一般而言,伤害应包括身体的伤害,但事实上同性性 行为(特别是男男性行为)在公共卫生是会产生种种问题的,而《文告》对这些 只字不提。这问题我也暂且不深究,我这里只想指出《文告》的道德标准有甚麽 激烈的後果。 一些自认「开明」的基督徒认为圣经的教训是过时的信条,并提倡以人类的「理 性」和「科学」去建构性伦理。这种进路有深远涵义,在性伦理上很可能导致相 对主义。《文告》说:「一件事……是否是道德的恶,……必须具体的指出这一 件事……如何伤害自己或他人,否则就无关道德。」按这原则,各方自愿的乱伦 (已绝育或同性乱伦就没有生育的问题)、兽交、群交(多P)和换妻等行为都 并非不道德,婚前性行为和一夜情就更不消提了。请别曲解我们,我们没有把同 性性行为与以上行为相提并论,只是合乎逻辑地指出《文告》中明白地提出的道 德原则的後果。 《文告》的作者若坚持其道德原则,那就有两个回应,一,他们可坚持他们仍然 可以反对各方自愿的乱伦等行为,例如可指出这种性行为还是会带来伤害。或许 在个别情况他们也可找到「伤害」,例如父女的乱伦会产生不健全的後代,但假 若陈家的爷爷和他的儿子和孙子,再加上黄家的爷爷和他的儿子和孙子,一起玩 6P,两家人都非常接受这种玩意,而六人都互相关爱,其乐融融,做足「安全措 施」,那究竟会有甚麽伤害(按《文告》的理解)呢?肯定就没有不健全後代的 问题。《文告》若一致按照它的标准,应承认这种行为是合乎道德的。然而这结 论是很多人难以接受的,对他们而言,这是以上道德标准的否证。 第二个回应就是咬实牙龈,坚持他们的道德原则,并同时接受这原则所衍生的任 何结果──无论如何违反常识和道德直觉,这通常会导致一种全盘的性解放观点 。台湾的一对性解放伴侣──何春蕤和甯应斌(笔名卡维波)就采取这种路线: 他们乾脆否定变态与常态的分野,认为所有「性少数」都应平反(当然在道德上 也没有问题),他们包括:「同性恋、双性恋、第三者、滥交者、卖淫者或其他 性工作者、豪放女、群交者、易装恋、变性恋、家人恋、跨代恋、物恋、动物恋 、排泄恋、屍恋、SM、綑绑恋、窥视或观淫恋、露阴或展示恋、追求情慾满足的 老人和青少年、爱滋病患、私生子……等等。(口交者、肛交者、祼体模特儿、 受性侵害者、残障恋、婚前性行为、不伦的性幻想等,在保守的性文化中可能是 性少数)」。3 甯应斌的用辞有些读者不一定明白,他口中的「家人恋」就是乱 伦,「跨代恋」是恋童,「动物恋」是兽交,而「屍恋」则是奸屍。他使用这些 崭新辞汇的用意是为那些被视为变态的性行为去污名化。 当然,采纳以上立场的人通常是世俗主义者,但也不是所有非宗教人士都能接受 以上激烈立场。假若是基督教牧师,真的要接纳以上那种全盘的性解放观点吗? 这真的与基督教世界观和伦理可以协调吗?我不能代替他们说话,我在这里呼吁 《文告》作者交待他们的性伦理立场,一就是坦承他们不单认为同性性行为没有 问题,也认为差不多所有形式的性行为(除了强奸以外)都没有问题;二就是说 他们反对卡维波的清单上的一些行为(如恋童、兽交和奸屍),然後解释那些行 为如何带来伤害(这样才符合他们提出的道德原则)。若两者都不能做到,那就 应承认他们的道德标准是不正确的。 《文告》的道德标准是真理吗? 《文告》提出这样的道德判准:「一件事之所以对或不对,是否是道德的恶,… …必须具体的指出这一件事到底有何不对,如何伤害自己或他人,否则就无关道 德。」这是把政治上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扩充到道德领域,我也姑且 称之为伤害原则。4 《文告》和以後欧阳兄的多篇回应文章都使用以下论证: P1) 一种行为是道德的恶,只有当它会伤害自己或他人。 P2) 同性性行为不会伤害自己或他人。 C) 所以,同性性行为并非道德的恶。 我们要注意,或者「科学」、「常理」等能告诉我们究竟(P2)是对是错,但每 一个道德判断都难免要假设如(P1)那样的规范前提(直觉性道德判断或基础道 德标准)。单单由经验事实的前提,是推论不出规范性结论的。 「伤害」的概念 当然,这里的关键概念是「伤害」,但《文告》或欧阳兄其他文章都从来没有界 定甚麽是「伤害」,也没有说明怎样情况下产生的「伤害」才计算,还是所有「 伤害」都是不道德的。这些问题并非无关痛痒,有一些情况的「伤害」的不道德 是比较容易有共识,例如故意伤残别人身体和抢劫别人财物,但另一些情况却不 那麽清楚。 ※伤害是指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短期的还是长期的?若是长期,要考虑多久呢 ?十年、一百年还是直到永远(或者也包括可能存在的来生)? ※「伤害」只是指身体的伤害,还是也包括心灵的伤害、尊严的受损等吗?若是 前者,那定义就较清晰,但范围也较窄,而「歧视性言论」也不能被视为不道德 ──单纯是言论很难带来身体伤害吧?这并非欧阳兄接受的结论。 ※若也包括心灵的伤害,那假若小明向小芬示爱,但被小芬拒绝,因此心灵大受 伤害,难道小芬的行为就是道德之恶?又或者我善意且礼貌地给同事一点意见, 但因为他心灵过敏,感受极大伤害,难道就是我的行为不道德吗? ※甚麽叫心灵的伤害,必然要有痛楚的感觉吗?贫富不均的情况往往被视为不道 德,但这不一定牵涉痛楚的感觉,或许低下层早已习惯了这种财富的不均。我们 也可剥夺别人生命,而不带来痛楚(如死於笑气中毒),这是伤害吗? ※这里考虑的伤害只是指人类的伤害,还是包括其他动物,或一切能感受伤害的 存在呢?若是後者,会否包括对上帝的伤害呢?(我假设欧阳兄是相信上帝存在 的,但我不能确定这点。)论到人类,又是否包括未来的人类呢? ※假若一些行为使一些人得益,另一些人受害,那又如何评价这行为?是计算「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还是要考虑那些利益与伤害的分布是否公平呢?假若 是後者,则显示在「伤害」以外还有其他内在的道德考虑。无论如何,这里存在 非常复杂的问题。 ※我们可以伤害死物(如破坏环境、不环保),或一些没有感觉的生物(如树、 细菌)吗?一些当代世俗人士就认定不环保是非常不道德的,不单是因为长远而 言会对後代有伤害,而是因为大自然本身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例如被称为大地 之母〔Mother Earth〕),如电影《亚凡达》里面的树王。一些古老宗教则认为 所有杀生行为(包括微生物)也是不道德的。 ※欧阳兄有时提到「伤害自己」,但为何不可以伤害自己?一些喜爱SM的人是在 伤害自己吗?或许我们可以说一般玩SM的人痛楚中也有快感,但一些终极SM却牵 涉自残躯体和自我杀害,这样是不道德吗?(如早些年一个使人惊栗的德国个案 ) 如何证立伤害原则? 伤害的概念相当模糊和复杂,若不作进一步澄清,接下来的讨论就会相当困难。 我姑且假设这概念有清晰内涵,但为何道德必然和伤害有关呢?欧阳兄经常要求 对手证明这个、证明那个,但他却从来没有尝试证明他的关键前提(P1)。他是 否认为所有人都应该同意P1,或P1是不证自明的吗?但实情并非如此,只要认真 思考过道德基础的人,都不难知道世界上存在不同的伦理体系: 一、宗教伦理:以一些宗教信仰的终极对像为道德的基础,如有神论宗教会以神 的旨意为基础,而其他宗教(广义理解)或者会以道、自然或天理等为道德的基 础。 二、非宗教伦理也有三主要学派(「伦理学入门」大多会教): 1.义务论(deontology) 2.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3.德性伦理(virtue ethics) 在以上不同伦理体系当中(还有其他这里没有提到),只有功利主义与伤害原则 较接近,因为它关注的是快乐和免除痛苦,这大概与一般人理解的伤害雷同(但 也有同样的含糊性)。其他体系不是否定「不伤害」是重要的道德考虑,但不认 为道德判断单纯取决於会否带来伤害,例如义务论者认为有一些内在的基本道德 价值或规则,是不能还原为「伤害」的。《文告》基本上没有考虑宗教伦理的合 法性,但就算是现代的世俗主义者,他们之间也用「理性」与「科学」去辩论那 些是基础的道德标准,但几百年过去,还是莫衷一是,并没有甚麽共识。《文告 》和之後的欧阳兄绕过这些基本的伦理学问题,就相当肯定地宣告伤害原则是绝 对真理,这种做法并不妥当。 因为功利主义的文化在现代社会很流行,所以有些人难以理解为何不会产生伤害 的行为也可以是不道德的,我举多一点例子说明。例一:传统中国伦理认为不孝 是不道德的,但假设陈大文只是对父母冷漠和不听他们的话而已,他有供养父母 ,也没有伤害他们,难道就在道德上完全没有问题?我们认为他有问题,不是基 於他做出甚麽伤害父母的行为,而是因为他没有尽孝顺的道德责任。例二:父亲 承诺了星期天带孩子去迪士尼乐园,但他因为懒惰没有遵守承诺,还编了一个很 动听的借口,使孩子不怪他、也没感到心灵伤害,那按照伤害原则他的行为并非 不道德──因没有谁受到伤害。然而他不守承诺和欺骗的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 的。例三:有些人相信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所以剥夺言论自由(无论是多轻微 ),也是不道德的。然而假设某些政府对某人的言论自由作出非常轻微的限制, 这当然不会产生身体的伤害,而且那人也不怎麽介意,所以也没有心灵的伤害。 这没有违反伤害原则,但按照人权的伦理(rights-based morality),这种做 法还是不道德的。我也不是说以上的判断一定对,但每个例子都有一定道理,这 只是想说明道德与伤害没有必然的关系。 (P1)可能对,也可能不对,欧阳兄就算不能证明(P1),最少也要提出支持的 论据。或者有人会说:「这太简单了,伤害人当然是不道德的,这应该是所有人 的共识。」但这里的伤害如何定义呢?下面我也会指出事实上这不是所有人的共 识。这里只想指出纵使以下语句(P3)是对的,也不能推论出(P1)。 P3)若一种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它就是道德的恶。 P1)一种行为是道德的恶,只有当它会伤害自己或他人。 (P1)可改写为(P4): P4)若一种行为是道德的恶,那它就是会伤害自己或他人的。 (P3)的逻辑形式是「若P,则Q。」但(P4) 的逻辑形式是「若Q,则P。」很 明显,我们并不能从(P3)推论出(P4) 或(P1) 。 欧阳兄既然那麽强调理性与科学,可以告诉我们有甚麽理性论证支持(P1) 吗 ?又或者是物理、化学、生物学、地质学或甚麽科学理论能证明(P1)吗?我自 己不敢说是伦理学专家,但对此稍有涉猎,也每每为道德的基础问题感到困惑, 例如如何证立一些基础道德标准(如(P1))就是一大难题,这里牵涉道德实在 论(moral realism)与道德反实在论(moral anti-realism)的辩论,非常复 杂。所以我对欧阳兄对自己的伦理前设的强大信心感到羡慕,也有点诧异,难道 这是上帝给他的启示?又或者欧阳兄的伦理学造诣比我深得多,早已把那些问题 解决了?若然如此,我期待他能给大家一点启迪。 十二年前的回应 其实《文告》这类支持同性恋的论证,我多年前已作出回应。我在《是非曲直》 初版(2000年)已探讨不同证明同性性行为合符道德的论点,并提出批评。我也 有讨论伤害原则: 「不少自由主义者把伤害则原当作很符合理性的真理,而认为反同性恋的立场是 非理性的信念(甚或偏见),因为他们相信反同性恋者不能用理性证明他的道德 判断,也不能说服不同意他们的立场的人。这样看对吗?首先我们指出其实伤害 原则是两部分的结合: (A)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 (B)只要不伤害他人就是符合道德的。 自由主义者同时相信(A)和(B),而反同性恋者也接受(A),但他们不接受 (B),因为他们相信另有一些基本道德原则是关於性行为的。大家的分歧在(B )上面,若反同性恋者不能用理性证明(B)是错的,自由主义者又何尝能用理 性证明(B)是对的呢?我们要知道(B)并不能由较有共识的(A)推论出来, 也不能用甚麽实验去证明。顶多我们可以说双方都有一些基本前设,但我不明白 为何肯定(B)一定比否定(B)合理性。 再者,假设有些人质疑(A):为何将自由的界线划在「伤害」上?如何证明伤 害人是不对的呢?(要知道一些强者宁取「适者生存」的逻辑,而黑社会则质疑 为何要限制他们自愿的「开片」〔械斗〕行为──他们自有一套江湖规矩去解决 事情。)自由主义者又如何用理性说服不同意他们的立场的人呢?我在这里不是 想论证伤害别人在道德上没问题,我只是指出伤害原则假设「不伤害人」是底线 ,(A)也不是自明和所有人同意的,社会上有些人并不认为伤害他人有甚麽问 题。或者自由主义者可说「不应伤害他人」是他们的基本价值取向,但为何反同 性恋者就不能有他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呢?若自由主义者诉诸社会共识去支持伤害 原则,那其他人为何不可诉诸社会共识质疑同性恋?若自由主义者诉诸道德直觉 ,那反对同性恋者为何不可诉诸他们的道德直觉呢?似乎在能否有理性证明的问 题上,自由主义者的立场也不见得比反同性恋立场稳固,所以他们的优越感是缺 乏理据的。」5 我十二年前写的一段话同样适用於今天《文告》的论证,而欧阳兄在之後的一系 列的文章也没有回答以上提到的问题,只是不断假设了(P1)〔亦是(B)〕 的 真确性,6 然後作出各种反驳。假若他不能证明(P1),那他的反驳并没有说服 力,充其量只是不断重覆他的立场而已。再假若我们有理由怀疑(P1),那他的 反驳根本就不能成立。 宗教伦理 vs 世俗伦理:哪个更理性? 《文告》和欧阳兄其他文章否定了宗教伦理(特别是有神论伦理)的合法性,7 却认定伤害原则是真理,而这基本上与世俗伦理差别无几。8我认为伦理的最终 判准是与世界观分不开的,而不同世界观的前设都是难以独立证明的,所以在理 性上是难分轩轾的。我曾说过: 「世俗人文主义(secular humanism)在现代社会甚有影响力,它接受自然主义 的世界观,而否定超自然的存有。它高举人的尊严,人本身就是伦理的最终尺度 。同性恋的争辩最终带出不同世界观之争:基督教的神本伦理与世俗人文主义的 人本伦理的冲突。这种冲突不是绝对的,它们在内容上其实有不少重叠的地方, 如都反对谋杀和偷盗,也同意促进(某程度的)人权和自由。然而它们毕竟各自 由背後的世界观出发,所以在进路上很不同,在同性恋、堕胎、安乐死和自杀等 伦理问题上也往往南辕北辙。」 最终我的结论是:「我们既不能中立地证明同性恋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也不能 中立地证明同性恋行为在道德上不是错的。一些保守神学家和一些前卫的自由主 义者都不对。然而基於信仰的缘故,信徒不能接受同性恋行为在道德上全无问题 ,这种道德判断在俗世社会中也是可维护的。」9 欧阳兄看来不同意这看法,但他有提供甚麽论证吗?他能证明基督教的福音派信 仰是假的吗?他能证明他的伤害原则吗?我不敢绝对说他做不到,但他似乎问题 也没觉察,只是重覆断言他的立场(如伤害原则)是对的。要注意,现在不是我 要说服他或其他世俗人士同性性行为是不道德的,而是他对世界宣布同性恋并非 不道德,而且在宣言里肆意攻击不赞同这立场的人,所以证明的责任在他那方, 我所要做的顶多是解释,为何不同意《文告》的人也并非反理性。我的解释有以 下要点: 一、无论支持同性性行为和反对同性性行为的道德立场,都要假设一些有争议性 ,且不能进一步证明的基本道德原则或判断(背後又源自不同的世界观),无论 那一方都不能用理性证明对方是错误的。10 双方在理性上打成平手,没有那一 方能说对方是非理性的。11 二、原则上以上一点已足够回应《文告》,但信徒在面对现代社会的世俗伦理时 ,有时会感到很大压力,因为始终世俗伦理好像更与时代潮流和精神吻合。然而 我认为就算从理性角度看,基督教的世界观和伦理不一定比世俗主义差劲。12 三、首先,如以上讨论显示,《文告》的伤害原则不单支持同性恋,若贯彻其逻 辑後果,最终带来是性伦理上的相对主义:娈童、乱伦、兽交、SM、奸屍、「排 泄恋」、开放婚姻、多元化婚姻、换妻等在道德上也没有问题,这些结果甚至是 很多非宗教人士都难以接受的。13 四、道德的问题和世界观的选择是分不开的,我们要全盘考虑不同的伦理标准结 合了不同的世界观,会产生怎样的系统和怎样的後果,才能作出最合理的选择。 以下几点是较概略性的,与有神论伦理的合理性相关。然而由於《文告》没有详 细阐释其世界观和社会伦理,我不能肯定它是否适用於《文告》作者,这方面要 请他们作出澄清或补充了。 五、在道德的基础这问题上,有神论比世俗人文主义更优胜,因为前者为客观的 道德标准提供坚实的基础,而後者能否开出客观的道德标准,则仍是一大问号。 在一个无神论的世界里,终极就是物质和运动,究竟客观的道德标准从何而来? 又建基於何处呢?若人类只是自然主义的进化的产物,客观道德价值就很可能只 是幻觉。14 无神论者卢斯(Michael Ruse)承认:「道德就与手、脚和牙齿一 样,是一种生物的适应……若将道德视作一组可用理性证立,而且是关乎客观存 有的要求,它只能是虚幻的。当一些人说:『当爱邻舍如同自己』时,他们以为 他们正在指向某种凌驾他们之上和超越他们的东西,我欣赏他们……然而……他 们所说的是全无根基的。道德只不过是对生存和繁殖的一种帮助,任何深一层的 意义都是虚幻的。」15 六、人权的基础的问题,在世俗人文主义中也不容易解决,但有神论却能提供稳 固基础,我在一系列着作中详细作出论证。16 七、一般世俗人本伦理都接受伤害原则,但不单在理论上也是难以证立,在实践 上也面对重重问题。他们往往对人性过分乐观,忽略了社会的自由度愈大,人们 行恶的机会也愈大、滥用自由的情况也愈多。17但他们的伦理重自由和解放,对 在个人和社会层面上如何克制邪恶却没有交代。例如他们认为所有性问题源於性 压抑,所以性解放便是万应灵丹。然而在西方性解放的结果只是无数的未婚妈妈 、性病的蔓延和家庭的解体。很多经历过这种「解放」的人都不以为然,例如一 些在英国的性解放年代成长的人,今天为人父母时却不愿意子女接受以性教育为 名的性解放思想。18 八、伤害原则是消极和个人主义的,说到底是个人不受侵犯和伤害的自由最重要 ,但一个完全不违反伤害原则的人可以是自私自利、没公德心,甚或见死不救的 人。要避免这情况发生,社会须要鼓励一些正面和实质的价值(如舍己为人), 但在人本伦理当道的社会中,自由的大气候令这等价值观显得苍白无力,何况要 培育这些价值,不是说说就成,而是需要一个有效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机制,但自由主义的思想又同时在瓦解能担此重任的机制(如学校、家庭和社会 风气)。19 结语 《文告》提出伤害原则为道德标准,也似乎把这标准当作终极标准,若不然,我 们希望《文告》作者能为伤害原则提供「理性」或「科学」的证明。若他们不能 提出证明,那他们和福音派立场其实都各自有不能进一步证明的道德前设,从而 衍生对同性性行为不同的道德判断,没有那一方是特别理性或非理性。纵使是非 常拥同的无神论哲学家罗蒂(Richard Rorty) ,也不认为说恐同人士是非理性 有很大帮助:「道德哲学家证明性倾向『在道德上是不相干』的努力,似乎对他 们的对手而言都是乞求论点。……在这些斗争之上并没有甚麽超然的『理性』。 」20 现时有两边阵营,「为这两边找寻一些中立的规则基本上是没有希望的。 说某一方的政治论述是不合法的尝试也如是。」最後他承认:「基督徒以基督教 的理由去……反对同性婚姻是可以的」,虽然个人而言他极不喜欢这种做法。21 另一方面,虽然我们不能绝对证明伤害原则是错的(因为支持者永远可以把甚麽 违反道德直觉的结果都一概接受),但对大多数人而言,并没有好的理由接受伤 害原则(这里要谨记它与(A)是不相同的),甚或有好的理由怀疑伤害原则。 一,它很可能导致性道德的瓦解,《文告》作者若否定这点,请在清楚界定「伤 害」之後,证明娈童、乱伦、兽交、SM、开放婚姻、多元化婚姻、换妻等会带来 伤害。二,伤害原则是消极和个人主义的,并不足以为一个美善的社会提供基础 ,甚或长远而言为社会带来种种问题。 最後,基督教伦理本身不比世俗伦理差劲或非理性,它的世界观有自己的理性基 础。22另一方面它不单能为道德提供基础,也能为人权提供基础。相反而言,世 俗主义在这些课题上却面对重重难题。当然,以上一些观点,因着篇幅关系,未 能在这里充分提供论据。同性恋的道德问题非常复杂,这里只是对话的开始,但 相信足以显示《文告》的立场和欧阳兄的论述并非不可质疑的。 1.这《文告》的全文可在「路小教会」的网页找到。 2.欧阳兄已撰文回应我的批评,我会以另一文章回答。 3.卡维波,〈一场性革命正在发生〉,载《呼唤台湾新女性》,台北:元尊文化 ,一九九七,页354。何春蕤也说过类似说话。 4.最初穆尔(John Stuart Mill) 提出的伤害原则,只是用来界定那些是法律可 以禁制的行为,并不是用来作一普遍的道德判准。 5.关启文,《是非曲直──对人权、同性恋的伦理反思》,增订版,香港:宣道 出版社,二○○五,第八章。 6.(P1) 和(B) 的字句并不相同,但逻辑上而言是对等的。 7.例如欧阳兄说:「传统教会的问题不仅是反同性恋这麽简单,而是他除了诉诸 圣经,说不出道理的反,无理地指同性恋不道德」。(欧阳文风,〈不是谬误, 是你误读──回应关启文的〈同运论述的常见谬误〉〉,《时代论坛时代讲场》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类似的说话还有很多。但为何诉诸圣经反对同性恋就 一定是「无理」?这已假设了(P1) 是真理,而且宗教思想不能是终极道德标准 的根源。 8.纵使欧阳兄相信一个创天做地的上帝是存在的,他也似乎认为这个上帝也不能 反对同性性行为。上帝也要听他的?这个上帝在他的伦理体系里有真正重要的角 色,还是橡皮图章?祂做的一切都要按照欧阳兄所理解的「爱与公义」行事吗? 这些都是有趣的问题,有机会再讨论。 9.关启文,《是非曲直》,第九 章。 10.那荣诺,《思潮中的争辩》,香港:天道,一九九五,第七章; J. I. Pack er and Thomas Howard, Christianity: The True Humanism (Word, 1985);Ja mes W. Sire, The Universe Next Door: A Basic World View Catalog. 2nd e dn. (Downers Grove, Illinois: IVP, 1988)。 11.我个人认为有神论甚至比无神论更合理,有不少科学证据支持有神论,和一 些好的论据支持(不是证明)基督教。参关启文,《我信故我思──真理路上的 摰诚探索》,香港:基督徒学生福音团契,一九九八;贾斯乐、布鲁克合着,《 当代护教手册》,台北:校园,一九九四;Richard Swinburne, Is There a Go d? (Oxford: OUP, 1996) ; R. Douglas Geivett and Gary R. Habermas, eds ., In Defense of Miracles: A Comprehensive Case for God’s Action in H istory (Leicester: Apollos, 1997); Stephen T. Davis, Risen Indeed: Mak ing Sense of Resurrection (London: SPCK, 1993); J. P. Moreland, Scalin g the Secular City: A Defense of Christianity (Grand Rapids, Michigan: Baker, 1987); William Lane Craig, Apologetics: An Introduction (Chica go: Moody, 1984)。 12.我在《是非曲直》的第九章对此已有初步讨论,本文有部分引用其内容。 13.更详细的讨论,参关启文,〈自由性爱观:从基督教伦理的角度回应〉,戴 《中国神学研究院期刊》卅五期,二○○四年一月;关启文,〈基督徒应如何回 应自由性爱观?〉,载关启文、洪子云主编,《重寻真性─性解放洪流中基督徒 的坚持与回应》,香港:学生福音团契出版社,二○○三年十二月,页64-77。 14.当然这种道德论证还要更仔细铺陈,不少批评也要回应,我的书对此有详细 处理:关启文,《上帝、世俗社会与道德的基础》,香港:天道,二○○六年四 月。另参H. P. Owen, The Moral Argument for Christian Theism (London: A llen and Unwin, 1965); R. M. Adams, The Virtue of Faith (OUP, 1989); B asil Mitchell, Morality, Religious and Secular: The Dilemma of the Tra ditional Conscience (Oxford: Clarendon, 1980 )。 15.Darwinian Paradigm (London: Routledge, 1989), pp. 262-69. 16.关启文,《基督教伦理与自由世俗社会》,香港:天道,二○○七年三月; Kai-man Kwan. “Can Christian Theology Provide 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CGST Journal 43 (July 2007): 205-228;Kai-man Kwan, “Human Rights without God: Can Naturalism Provide the Foundation for Human Ri ghts?” CGST Journal 47 (July 2009): 157-180;关启文,〈人权的基础是经 验吗?──评德萧维奇(Alan Dershowitz)的人权论〉,《哲学与文化》,422 期(第三十六卷第七期),二○○九年七月,页31-57;关启文,〈基督教、自 然主义与人权的基础〉,载江丕盛、杨思言、梁媛媛编,《宗教价值与公共领域 ──公共宗教的中西文化对话》,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二○○八年十二 月,页136-157;关启文,〈人权的转化: 基督教自由社群的观点〉,《中国神 学研究院期刊》第五十一期(二○一一年七月),页153-182。17.参John Kekes , Against Liberalism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7)。 18.Patrick Dixon, The Rising Price of Love: The True Costs of the Sexu al Revolution (London: Hodder and Stoughton, 1995), p. 10. 另参关启文 ,〈索罗金对性革命的评价:半个世纪後的回顾〉,戴《基督教文化学刊》,第 十辑,二○○三年秋,页115-144;关启文,〈性革命:文化、哲学和宗教角度 的反思〉,载《基督教文化学刊》第四辑,二○○○年十二月,页185-223。 17.参Bruce Jennngs, “Beyond the Harm Principle: From Autonomy to Civi c Responsibility,” in W. Lawson Taitte, ed., Moral Values: The Challe nge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Dallas: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1996 ), pp. 191-253。 20.Richard Rorty, "Religion in the Public Square: A Reconsideration,"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31.1 (2003): 141-49, at p. 144. 21.同上,页146-47。 22.我一方面认为难以有一种绝对的「理性」可以独立证明那种世界观是真确的 ,但另一方面也认为在分辨不同世界观的合理性上,理性也有一定使用的空间。 这种立场有一定复杂性,请参关启文,《我信故我思──真理路上的摰诚探索》 ;关启文,〈科学实在论与宗教的合理性──比较与反思〉,载於金泽、赵广明 主编,《宗教与哲学(第一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一二年六 月,页421-450;Kai-man Kwan, The Rainbow of Experiences, Critical Trus t, and God: A Defense of Holistic Empiricism (New York: Continuum, Oct ober 2011)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35.253
1F:推 bigbowl:好文 甲甲基督徒 上帝爱你才让这篇文章出现在这里 "不晓" 07/24 22:59
2F:推 bigbowl:不要"不晓得他的恩慈是领你悔改呢" 悔改吧 何必灭亡呢 07/24 23:03
3F:推 uka123ily:这篇问题蛮大 07/25 08:34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BabyMother站内搜寻

TOP